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0評論 | 3959查看 | 2016-08-31 15:03:00
電力行業事關國家能源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使得本屬窄眾的行業改革卻牽扯甚廣,因而歷來受到全社會的關注。
自去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即中發“9號文”)后,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如火如荼。
縱觀此輪電改,筆者以為其關鍵不在于電力企業的拆分重組和盈利模式的改變,而在于新型電力治理體系管理框架的頂層設計,其中政府能否在改革的政策激勵和法制環境設計上有所作為至關重要。政府在改革的頂層設計階段對于如何運用市場杠桿,以及如何用“看得見的手”對市場化體制、機制、政策措施、法律法規、監管等方面進行設計、建立和引導,激勵改革目標的實現等方面,必須發揮主導性甚至決定性作用。
隨著電改的深入,2015年11月30日,經報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新一輪電改的6份配套文件。電改9號文是綱領性文件,6份配套文件是實施細則類文件,二者共同構成了新一輪電改的路線圖。
作為上述6份配套文件之一,《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提出,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所謂交易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對此,官方解釋是,交易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交易職能上,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二是組織形式上,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可以采取公司制和會員制;三是運營管理上,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管;四是人員任命上,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
而交易機構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成立,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為基礎;二是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三是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四是沒有明確交易業務中日前交易的職能歸屬,而是根據實踐運行的情況和經驗,逐步明確、規范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的職能邊界。
筆者以為,要實現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市場基礎條件:一是靈活合理的價格機制;二是嚴格完善的監管體系;三是堅強統一的大電網平臺。只有在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電力市場競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才能更好實現,才能為供需兩側市場的有序開放以及“多買多賣”市場格局的形成創造條件。
但就目前我國電力市場運行狀況來看,交易機構獨立的三個條件并不具備,因此目前的電力交易機構采取的是“相對獨立”的運作模式,但筆者認為這應該是過渡手段。
電改是一個系統工程,與9號文相配套的,除了上文提及的交易機構組建,還應有輸配電價核定、售電主體培育、售電業務開放、計劃電量放開等等。在未來的推進過程以及決策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風險。
例如邏輯次序問題。電力系統技術經濟特性決定了電改各個任務步驟之間是存在相當緊密的邏輯關系的,在下一步的改革推進過程中,如果出現顯著的逆序、錯序動作,勢必影響到電改的實際效果。
再如分工合作問題。電改內容駁雜,不同的電改任務,從編制專項改革工作方案開始,就需要不同的部門牽頭,而這需要較高的合作水平。例如對于電改基本理念、基本任務的共識,例如對于電改邏輯次序的認可與遵守,例如相關電改任務之間的配合與銜接,如果各行其是、共識不足或約束不夠,則需要組建專門的電改工作小組乃至領導小組。
又如決策博弈問題。電改涉及重大利益調整,觸及強勢利益集團,因此任何公開博弈或暗流反彈都在可以理解的范疇。
毫無疑問,各專項改革工作方案的研制、各項電改任務的推進,勢必還將經歷很多上下、左右、內外的互動與博弈,希望更多社會公眾參與進來推動科學決策,推動中國電改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