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陳臻、葛志堅 | 來源:能源 | 0評論 | 4145查看 | 2015-09-17 10:31:00
分布式發電完全將電力供應商與用戶的概念模糊化,普通用戶可成為千萬個“供電公司”。而電網企業也可成為分布式發電的“客戶”。 這一體制的改變是劃時代意義的。
出租車工人罷工抗議Uber,因為Uber模式太厲害了:解決了車輛調度平衡(特別是高峰不足)、價格不合理等傳統出租車業的頑疾,搞得出租車司機收入銳減。一個傳統行業因一種新的商業模式而產生的危機,即使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努力阻攔,也不會改變市場向前發展的巨大力量。
對傳統的電力行業而言,一旦新的商業模式形成市場的力量,其體制變革只是朝夕之事。
8月3日,雄心勃勃的奧巴馬“總統氣候行動計劃”中的核心方案——“清潔電力計劃”正式發布,并將各州電力行業的減排日程最終予以確定。溫室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碳)能夠引起氣候變暖,進而引發各種災害性天氣變化。而燃煤電廠的耗煤量大約占煤炭總消耗的一半。控制住燃煤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對控制全球氣候變化有重要意義。
根據該計劃,美國電力行業的排放到2030年將減少32%,相當于8億公噸的碳污染。而發展分布式清潔能源,是減少燃煤電廠污染排放的重要措施。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明確提出:“開放電網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電源發展新機制。”所謂分布式發電,指相對傳統集中式電站而言,在用戶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自發自用為主、余電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
分布式發電的發展對于電力行業的影響,很可能相當于Uber模式對于出租車行業的沖擊。
分布式發電與電力體制改革
現行電力體制下,電網企業被法律授予統購統銷的權利,即所有電力生產者都要將電力銷售給電網,所有用戶也只能從電網企業處得到電力供應。分布式發電的發展,將嚴重挑戰該體制:分布式發電可以直接供給周邊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用戶,跳過“電網”這一中間環節,這在我國電力體制改革上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9號文)更是提出:允許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這將意味著以分布式發電為代表的“微電網”將成為未來售電市場的重要市場主體。
同時,分布式發電的發展,將嚴重挑戰政府定價機制。分布式發電建設、運行成本各不相同,財政補貼也不一樣,按照統一價格,非常不合理;其次,分布式發電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市場行為,不允許協商價格,分布式就沒有發展市場。
正因為如此,《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規定“在示范區探索分布式光伏發電區域電力交易試點,允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同一變電臺區的符合政策和條件的電力用戶直接售電,電價由供用電雙方協商,電網企業負責輸電和電費結算”。
分布式發電可能倒逼政府擴大監管視角與改變監管方式。從電力行業傳統監管內容看,主要集中在準入監管、行為監管及價格監管等方面;分布式發電準入門檻低,價格機制靈活且面廣量大,傳統監管方式難以發揮有效的監管效果。事實上,政府監管部門已采取了豁免一定范圍的分布式發電業務許可等行動,并重點抓住分布式并網與消納監管等開展監管行動。政府監管部門必須緊跟分布式發電的發展做好自身的調整。
電力統購統銷體制改革
長期以來,我國電力工業以計劃經濟思維為主導,形成了“發輸配售”高度一體化的“集中、垂直”業務模式;雖歷經多次改革,電網企業統購統銷的經營模式,目前仍屬法律明文規定的經營方式。換言之,電力供應商是電網,用戶就是用戶,兩者位置不容顛倒,否則涉嫌違規供電。
分布式發電則完全將電力供應商與用戶的概念模糊化。首先,普通用戶可稱為電力提供者—廠房屋頂光伏發電、小型天然氣發電等,將使千萬個“供電公司”在你我之間(其提供的電力亦有一定范圍,如本園區、住宅小區等);其次,分布式發電在自身或一定園區內消納,如無法消納則“余電上網”,電網企業成為分布式發電的“客戶”。再次,分布式形成的微電網還將成為未來售電市場的重要市場主體,將有機會從電力交易平臺購電售電。
Uber使大量“閑置資源”得到了利用(如空駛的私家車);同理,分布式發電使得大量用戶一些“閑置資源”(如廠房屋頂、建筑間可容放小型發電機的空地)得到了利用。不僅如此,算上財政補貼等因素,這些利用措施還能幫助企業營利——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性人”應不會拒絕。
但是,利用分布式發電向同園區、住宅小區其他用戶供電目前仍涉嫌違反《電力法》關于電網企業是單一電力銷售者的規定。實踐中分布式發電的發展壯大,有助于真正促進9號文“放開兩頭”部署的實施。
政府定價體制改革
目前,電價仍屬國家統一管制項目。上網電價方面,基本已實現標桿電價制度,國家發改委動態調整火電、光伏、風電等上網標桿電價。銷售電價更是實行政府定價,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制度,以至于國家有關部門把查處破壞目錄電價行為作為每隔段時間都要大規模整治的執法行動重點內容。
對于分布式發電而言,因其發電成本、供電范圍(一般在工業園區內)、發電利用小時數與集中式電站不可同日而語,允許分布式發電與其直供用戶協商確定銷售電價,是分布式發電發展的必備條件。從目前國家對光伏等新能源補貼政策看,分布式新能源在價格上與電網供電存在優勢,這也是資本追逐分布式光伏等項目的原因所在。
從目前政策看,分布式發電需要界定“自發自用為主”中的“自用”概念。從技術看,只要電力不上網、不遠程輸送,都符合分布式發電的目的;但從法律上看,在分布式發電提供者與電力接受者并非同一法人主體情況下是否屬于“自用”,仍須權威部門作出解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規定“在經濟開發區等相對獨立的供電區統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進一步規定“在示范區探索分布式光伏發電區域電力交易試點,允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同一變電臺區的符合政策和條件的電力用戶直接售電,電價由供用電雙方協商,電網企業負責輸電和電費結算”。
我們認為,突破“自用”只能局限于同一法人主體的解釋,是符合電力體制改革發展方向的,也是分布式發電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允許“微電網”內部價格協商與波動,是微電網進一步發展不可回避的問題。
峰谷調停限電機制改革
如同上下班高峰打不到車一樣,經過電荒的人們對“限電”仍然記憶猶新。
大電網面對供需缺口,只能“截流”——采取行政性限電為主的手段維護供需平衡——即通過制定停限電序位表的辦法,決定在電力缺口時優先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行業、企業。而在電力富余時,調停機組熱備用狀態導致煤耗等經濟型指標苦不堪言發電商又欲罷不能。那么,在家家追求電氣化的時代有沒有資源優化配置的措施?
分布式發電就是很好的解決方案。通過與分布式電源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方式,確認局部能夠獲得的基本保障性電力供應,一定程度上不受大電網供需平衡的影響。
此外,隨著城市電網的發展與峰谷差的增大,燃煤機組日開夜停、輕負荷時段燃煤大機組調停等現象時有發生,既不經濟,更不安全環保;發展光伏發電(具有天然的正調峰特性)等新分布式能源,可等效降低系統負荷的峰谷差,從而減少需深度備用的機組容量,提高電網運行的經濟性,優化燃煤機組的環境外部性。
以上海市為例,如果上海市1/10的屋頂安裝光伏發電,夏季削峰效果將達160萬千瓦(上海市的屋頂面積有2億平方米左右的屋頂用作光伏并網發電,每平米屋頂的光伏發電為100W,光伏按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