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 0評論 | 3808查看 | 2018-03-26 18:47:24
歷經多年利益博弈始終難產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終于出爐,新能源行業將迎利好,棄風棄光也將進一步緩解。3月23日,國家能源局官網公布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并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8、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此外,配額制與補貼的關系也得以明確。
征求意見稿提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能源發展規劃,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考核辦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為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常規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
簡單來說,就是各省級行政區域的年度電力消費中,來自上述可再生能源的電力消納必須達到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通過強制性手段和與之配套的市場化交易措施,建立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水平的約束性機制。
2017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超過1.6萬億千瓦時,占全國規模以上電廠發電量的25.6%。與此同時,市場和體制制約,已取代技術裝備等成為中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主要瓶頸,突出體現為當前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的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困難。以強制性為特征的配額制,正是在此背景下誕生的。
誰來承擔配額義務?
如何對各省(區、市)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進行分配和界定、由誰來承擔約束性配額制的義務,是此前配額制出臺屢屢受挫的關鍵所在。
征求意見稿對此明確,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同一省級區域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承擔同等配額指標,并公平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其中,擁有燃煤自備發電機組的企業承擔的配額指標應高于所在省級區域的配額指標。
發電企業不在其列。對于發電端,征求意見稿稱,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項目所在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生產運行管理要求,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各類發電企業均有義務配合電力調度機構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
由于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依然面臨開發成本高、并網利用困難等問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由“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簡稱非水電配額)兩級配額指標共同構成,在評估和考核機制上區分對待。作為各市場主體落實配額制的佐證和依托,能源主管部門將配合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制度,作為記錄計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實際消納和交易的載體,用于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完成情況。
引入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機制的另一重作用在于,為市場化提供依據。無法完成配額怎么辦?向其他市場主體買替代證書抵配額。
對于未完成配額的主體,可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配額。替代證書不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計量憑證,購買后不可進行再次交易。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獲得的收益,用于補償區域消納和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費用。
如此一來,行政強制配額、借市場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循環便建立起來了。
根據文件,證書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水電和非水電替代證書價格由各省級電網公司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成本等因素提出定價方案,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在市場機制無法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充分利用時,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配額實施方案進行強制攤銷。
地方政府若未達標,將被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
對于一些以傳統火電為主要消費能源的省份來說,要達到此番能源局提出的配額制指標并不容易。那么,如何確保地方政府有動力推動配額制?征求意見稿提出了明確的處罰舉措。
其中,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范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國家按區域開展的能源類示范稱號等措施,按區域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
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因可再生能源資源劇烈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響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認定后,在考核時予以相應核減。
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與補貼的關系,征求意見稿予以明確——現階段,證書的轉移和交易不會取代相應電量的補貼。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在過去數年內推動了光伏、風電產業的迅猛發展,使中國成為全球新能源裝機容量最大的國家。但隨著補貼資金的逐年拖欠,補貼缺口以幾何級數迅速擴大。
征求意見稿稱,證書的主要功能是作為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計量憑證。現階段,證書的主要目的是作為市場化的調節手段擴大全國可再生能源消納規模,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的轉移和交易不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相應電量繼續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補貼可通過國家支付、購電方墊付國家轉移支付和購電方支付(現行的自愿交易綠證)等方式獲得。考慮到未來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機制的調整,如新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不再享受固定電價政策,未來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機制將會與可再生能源價格和補貼機制進一步銜接,如將證書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額外收入來源替代原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