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度度 | 0評論 | 3944查看 | 2017-06-06 18:29:14
綠色電力證書(綠證)自今年7月1日起開展認購工作,是實現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的高效手段。基于證書的自愿性質,綠電市場成為自愿性市場。筆者認為,從經濟理論而言,要成為一個有效率的市場,需要三個原則:機會成本定價原則、邊際定價原則、不存在套利機會。市場如何能夠更加有效與有效率,仍需要今后額外進一步的工作。
政府業已頒布的《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要求綠色電力證書(下稱“綠證”)自今年7月1日起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
基于證書的自愿性質,區分是“綠電市場”還是“綠色證書”變得沒有必要;而需要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無疑意味著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對稱。本文以下主要討論這兩個問題。
綠證是實現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的高效手段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PS)是一種增加可再生能源份額的政策工具。要經濟有效的實現配額目標(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中的份額比重),綠證交易是一種成本有效的手段。這是跟電力市場(此種情況下,電對于消費者是同質商品,但是對于生產者有結構性要求)緊密聯系的。
強制性綠證的需求方,取決于政策設計考核誰,是發電公司還是電網公司。如果是電網公司,它或者自己發展可再生,或者購買其他可再生業主的綠證(比如1個綠證=1000度電)。
如果存在自愿性綠電市場(綠證),那么就是一個不同于電力市場的額外市場。當然,二者可能存在互動影響。簡單的,電力市場相比沒有配額制的情況,長期價格會升高,而消費者也面臨著是自愿買綠電,還是從電力市場獲得心理滿足彼此競爭的情況。這將從而產生一系列的替代效應與總量效應。
綠電市場是自愿性市場
如果沒有可再生能源配額以及交易市場,那么區分綠證還是綠色電力本身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自愿性的綠證,跟自愿性的綠色電力市場(區別于一般的管制或者競爭電力市場),基本是一個意思,盡管二者是否捆綁銷售,存在較大的靈活性。
從需求方而言,通常包括具有更大支付意愿的民眾(出于后代的福利、環境的改善或者心理上的滿足),以及提升公共形象與自身環境目標的公司。
形成市場的三個要素
從經濟理論而言,要成為一個有效率的市場,需要:
1.機會成本定價原則
一個市場的資源如果可以有多種用途,那么其正確的定價應該反映不用于其他用途的損失。從可再生能源生產商的角度,其發一度電,是潛在地可以獲得1度電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補貼的,比如0.25元/度電左右。但是,現實中,這種補貼的發放是延遲并且存在不確定性的。那么,這部分生產者要參與自愿性綠電市場,那么其機會成本會接近但是小于0.25元。
目前的政策設計中,要求綠證的價格限制在不高于這一補貼標準的水平上。這直接取消了部分認為補貼還有希望發放的生產商參與的可能性,減少了市場的可能供給。
2.邊際定價原則
邊際生產者的成本,邊際消費者的效用等于市場價格,從而整個市場的福利最大化。
從消費者視角,由于是自愿的,總需求可能較小,其價格一般比配額制下的綠證價格要低的多(美國自愿性綠證的價格大概是批發電價價格的2%左右)。但是供方與需方是客觀存在的,具有形成市場的可能性。但是,供需雙方如何發現對方,可能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意味著較高的交易成本。政府或者第三方機構需要做一些信息共享工作,必要的時候充當集合者的角色。
3.不存在套利機會
如果是一個統一的市場,那就意味著一個統一的價格(忽略運輸成本、交易成本等要素)。比如風電與光伏盡管“生產綠證”的成本不同,但是如果其代表的綠證是一個市場的,那就沒有區別(否則存在套利機會)。因此,或者市場存在足夠的需求,讓風電享受額外的超額租金,或者不存在足夠的需求,而光伏綠證賣不出去,無法成交。
從以上意義而言,市場存在足夠的參與者,存在中介,是市場足夠大,保證足夠流動性,消除信息不對稱的必要前提。因此,交易一次就失效的規定,可能無助于市場的形成,而更像是特定的物物交換。
市場如何能夠更加有效與有效率,保持足夠的流動性,仍舊需要今后額外進一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