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 0評論 | 3587查看 | 2016-03-08 10:33:00
在實施低碳發展和能源革命的國家戰略推動下,可再生能源迎來發展的最好時期,但產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補貼拖欠掣肘。
數據顯示,2015年,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缺口再創新高,累計約300億元,較往年仍在增加。201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上調4厘至0.019元/千瓦時,預計可多征收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190億元,但僅能彌補一部分補貼拖欠費用,無法覆蓋目前累積的補貼缺口,更難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中所提“2020年光伏發電1.5億千瓦,風力發電2.5億千瓦”發展目標所需的補貼資金規模。
與此同時,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主要由可再生能源附加和財政專項資金組成,由于兩者的征收、撥付和監管分屬不同政府機構,因此在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不能滿足補貼資金需求的情況下,主管機關相互推諉,加劇了欠發的矛盾。此外,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申報和審批流程繁瑣,延長補貼拖欠周期,目前長達18至3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補貼的拖欠導致發電企業資金流轉不暢、財務成本增加,產業鏈出現發電企業、設備企業、零部件企業間的三角債現象,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經濟效益,間接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
為此,建議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首先,上調可再生能源附加標準,保證全額征收。建議根據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規劃目標,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水平進行調整,由0.019元/千瓦時上調至0.03元/千瓦時,并保證全部電量足額征收,確保補貼資金能夠滿足產業發展需要。2020至2030年,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情況,逐步下調電價附加水平至2025年陸上風電和2030年光伏發電分別實現平價上網,不再需要補貼。
其次,調整補貼期限。建議可再生能源項目實現平價上網前,所發電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收購,直至項目完成貸款還本付息后,調整為按常規化石能源上網電價收購,既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合理經濟效益,也保證了補貼資金的有效利用。
此外,調整補貼資金管理機制。建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條,并督促有關部門修改配套法規,明確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是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唯一來源,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審核監管,取消用國家財政年度專項資金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缺口的規定,提高可再生能源補貼管理效率,杜絕主管機構推諉現象。
最后,簡化補貼資金征收和撥付程序。建議簡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和補貼申報、審批、撥付方式,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均由電網公司代為完成。電網公司根據上網電價水平直接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上來直接撥付電網,同時免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征收、發放過程中的各種稅費。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對電網企業進行檢查和監督,確??稍偕茉窗l電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