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無所不能 | 0評論 | 4305查看 | 2016-04-25 09:40:59
2015年12月,在法國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大會圓滿完成了德班平臺談判授權,達成了《巴黎協定》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成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多邊進程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作為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巴黎協定》的實施還需要各方的積極推動,為促成《巴黎協定》在2020年前及時生效,還需要應對諸多挑戰。為此,聯合國秘書長于2016年4月22日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辦了《巴黎協定》的簽署儀式,以此邁出落實協定的第一步,促進各方批準和加入協定,加快協定的生效,繼續凝聚各方應對氣候變化的信心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的意愿。
本文就將從上述三個方面著手,闡述《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合作的重要意義及其生效面臨的障礙和挑戰,并分析《巴黎協定》簽署儀式成功的積極意義和影響。
《巴黎協定》的主要成果和意義
氣候變化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需要各國合作行動,《巴黎協定》是二十年《公約》進程下得到最廣泛支持的合作協議,設定了強化且更加具體的全球行動目標,建立了不斷提高各方行動力度的機制,并決定加強關于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和提供支持透明度,《巴黎協定》為全球氣候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指明了行動的方向,具體來說:
第一,《巴黎協定》平衡的反映了各方關切,得到了絕大多數締約方的支持,體現了最廣泛的參與度。2015年12月,全球超過150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了巴黎氣候大會并發表演講,為《巴黎協定》提供了最強大的政治推動力和基礎。最終相對平衡的案文也是《巴黎協定》得以順利通過的重要原因,協定中反映了發展中國家要求體現“區分”訴求、脆弱國家要求提高全球行動目標和建立損失與損害機制的訴求以及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積極行動和加強透明度的訴求。各方都能夠接受并愿意支持《巴黎協定》所確立的全球氣候合作框架,確保了最廣泛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基礎。
第二,《巴黎協定》明確了更有力的長期溫控目標,將更有力的保護全球環境完整性。各方于2009年就到本世紀末將全球溫升控制在工業化前2℃之內達成了共識,然而,對于脆弱國家來說,2℃溫升仍然意味著過高的風險,新協議最終納入了1.5℃溫控目標,進一步減少氣候變化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三,《巴黎協定》既給予各締約方“自主決定”的靈活性,又通過建立“全球盤點”機制不斷提高行動力度,以彌補“自下而上”承諾與實現溫控目標要求之間的差距。自哥本哈根以來,“自下而上”的承諾模式得到締約方越來越多的支持,華沙會議也通過提出“國家自主貢獻”的概念明確了“自下而上”的基本框架,這種模式既能為為促進各國實現低碳轉型提供有效動力,又在具體的實施路徑方面給各方留下了靈活度。但同時,如何彌補各方承諾與長期目標之間的差距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巴黎協定》決定每五年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進展進行一次盤點,各方將可依據盤點的成果對各自現行或者之后的國家自主貢獻進行調整,并且明確了“不后退”的原則,確保不斷加強各方行動力度。
第四,《巴黎協定》將繼續強化透明度相關機制,促進各方建立互信和開展合作。《公約》已有的透明度機制包括國家信息通報、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發達國家兩年報和國際評估與審評以及發展中國家兩年更新包和國際磋商與分析。《巴黎協定》決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要求所有締約方定期報告國家自主貢獻實施進展情況,并接受技術專家審評并參與多邊信息交流,使締約方能夠更準確的了解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進展,并識別合作的機會。
《巴黎協定》的生效條件及挑戰
根據相關條款,《巴黎協定》的生效分為兩個步驟并需滿足兩個條件。兩個步驟即《巴黎協定》將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開放供各方簽署,隨后《巴黎協定》將開放供各方加入,各方應將各自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法律文書交予《巴黎協定》的委托保存人。生效的兩個條件包括:至少55個締約方加入協定并且涵蓋全球55%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條件得到滿足后的第30天,《巴黎協定》將正式生效。根據《公約》秘書處提供的計算生效所需溫室氣體排放占比的數據,排名靠前的締約方包括:中國(20.09%)、美國(17.89%)、歐盟(12.08%)、俄羅斯(7.53%)、印度(4.10%)、日本(3.79%)、巴西(2.48%)、加拿大(1.95%)、韓國(1.85%)、墨西哥(1.70%)。
關于簽署,超過160個國家參加了4月22日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簽署儀式;多個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已確定將在儀式之前就完成批準《巴黎協定》的國內程序;中美元首也在3月的核安全峰會期間再次發表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宣布簽約并將推動國內進程力爭于年內完成批約;4月基礎四國部長級會議發布聯合聲明也表明了積極推動協定生效的意愿。
雖然《巴黎協定》的簽署進展十分順利,但《巴黎協定》生效最終仍取決于各方完成國內批約程序的情況。根據以往的經驗和目前的形勢,《巴黎協定》的批約和生效可能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障礙和挑戰:
第一,《巴黎協定》下仍有一系列程序、模式和方法學問題有待談判確定,在技術細節尚未明確的情況下,一些締約方可能會暫緩批約。《巴黎協定》下需要繼續商定的議題包括透明度機制設計、減緩目標的核算規則等,對協定實施有重要的影響。以《京都議定書》的《多哈修正案》為例,截至目前僅有63個締約方批準了修正案,距離要求的144個締約方還有巨大的差距,2012年通過《多哈修正案》后,直至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各方才得以完成全部技術細節的談判,在此之前多個締約方以方法學不明確為由不批準修正案。
第二,一些締約方國內批約程序復雜而無法盡快完成。由28個成員國組成的歐盟一直以聯合履約的方式參與《公約》下相關進程,受到成員國國內行政進程的影響,歐盟在簽署和批約問題上靈活性十分有限。就《巴黎協定》而言,歐盟到2030年減排40%目標在成員國之間的分配方案在2017年才能最終確定,一些成員國表示將不會在此之前批準和加入《巴黎協定》。
第三,為了贏得政治籌碼而延緩批約。此前,第三世界網絡(TWN)發表了一篇關于簽署《巴黎協定》的文章,指出發展中國家應暫緩簽署和批準《巴黎協定》的進程,為敦促發達國家提高2020年前行動力度并落實資金承諾增加政治籌碼。這在《公約》進程中也并不少見,在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后,歷時七年《京都議定書》才能夠生效,主要原因就是俄羅斯為了在加入世貿組織問題上獲得更多支持而延緩批約。
第四,締約方國內政局影響批約進程。由于有了簽署《京都議定書》后又退出的先例,又正值美國總統大選,國會和下任總統的態度對美國加入和實施《巴黎協定》都將有重大影響,國際社會對美國國內政治對其加入《巴黎協定》的關注進一步上升。此外,巴西政府也面臨彈劾案的嚴峻挑戰,無暇顧及批約事宜。
簽署《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合作的影響和意義
《巴黎協定》對于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4月22日將舉行的簽署儀式對于推動《巴黎協定》實施是一個積極的開端,彰顯了各方積極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強烈意愿,其影響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簽署《巴黎協定》有助于推動多邊進程,進一步凝聚各方合作的意愿。一方面,各方的積極簽署將給進展相對緩慢的締約方以國際壓力,促使其加快相關程序;另一方面,巴黎會議授權成立的巴黎協定特設組仍需就推動《巴黎協定》生效和實施《巴黎協定》相關的很多重要問題開展談判,對于大多數議題來說,談判成果都應交由第一次《巴黎協定》締約方大會通過,從此前的談判情況來看,各方在相關問題上仍有較大分歧,各方積極簽署《巴黎協定》有助于營造積極的談判氛圍,促進各方加速彌合分歧,爭取盡快達成共識。
第二,簽署《巴黎協定》將鼓勵各國盡快行動,準備落實國家自主貢獻。巴黎氣候大會之前,已經有將近190個國家提交了國家自主貢獻,推動了協定的成功達成,各方積極簽署《巴黎協定》將重申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意愿,在實現國內行動目標的額基礎上在加強的合作框架下繼續攜手努力。
第三,簽署《巴黎協定》將向公眾和私營部門釋放明確的低碳轉型信號,推動各方各界的積極行動。落實《巴黎協定》的積極進展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