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 0評論 | 3918查看 | 2016-03-21 09:45:20
月初,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受訪專家認為,目標引導制的落地結合了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實際情況,將結合綠色證書制度,有效緩解近年來的“棄風”、“棄光”問題。
我國“棄風”、“棄光”問題讓人憂
事實上,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國際上都已經成為多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慣例。據統計,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美、英、意、荷等20余個國家得到廣泛實施,很多國家都實現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的飛躍。根據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的統計,2015年丹麥風電發電量占比達到了42.1%,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也已達到32.5%。與此同時,丹麥提出到2050年全部擺脫對化石能源的依賴;德國則提出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終端能源消費總量的比例達到60%,可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比例達到80%的目標。
相比之下,中國的棄風與棄光問題則令人擔憂。根據秦海巖提供的數據,2015年,全國棄風損失電量創下新高,達339億千瓦時,約等于大連市一年的全社會用電量。2010~2015年因棄風造成的電量損失達998億千瓦時,接近于三峽與葛洲壩兩座水電站2015年發電量之和,超過北京地區2015年的全社會用電量,造成電費直接損失539億元。
從配額制到目標引導制
按照《指導意見》,根據全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5%的要求,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
除了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9%數據引發熱議之外,人們更關注,為何醞釀了多時,甚至出臺了征求意見稿的“配額制”就變成了“目標引導制”?
利用配額制來推廣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最早的經驗來自于美國。作為第一個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截至2015年5月,美國已有30多個州實施這一制度。其中被公認為最成功、最典型的當屬德克薩斯州。德州議會為配額制立法,要求電力市場中所有參與交易的電力零售商均承擔配額任務。未完成配額任務的責任人會受到每度5%~200%證書價格的罰款。
“而我國從2012年開始醞釀籌備配額制。2014年出臺了征求意見稿。”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告訴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2014年國家能源局起草頒發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配額指標將分為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進行考核。按照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須達到基本指標,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超過基本指標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如果強制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配額制正式出臺,國家將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電網企業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通過強制性政策為地方政府、電力企業戴上“緊箍咒”。
當時的征求意見稿中,將具體配額指標進行了分配,將全國劃為四類地區,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額比例最高為15%。
孟憲淦表示,由于時過境遷,近兩年來,由于經濟下行,社會用電量增速下滑,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價格也大幅下降,給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帶來很大的壓力,因此國家不再強制推行有懲罰機制、需要強制推行的“配額制”,而改為較為溫和版本的“目標引導制”,以總量目標為引導,促進發電企業、電網、地方政府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目標。
而9%的占比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來說也是不小的挑戰。中電聯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9月底,中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累計占比僅為4.1%。
綠色證書: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證券化
“通過目標引導制度,加上綠色證書制度的實施,實現非水電可再生能源9%的占比還是有希望做到的。”孟憲淦說。
《指導意見》顯示,在目標指導制度的基礎上,國家能源局推出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為實現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綠色價值部分,提供市場化解決辦法。
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下稱“綠證”)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綠證可以像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買賣交易。
據悉,國家能源局將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托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登記及交易平臺,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以及所發電量來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屬性證明。
正如碳排放交易一樣,雖然具有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提法不再提,但在總量目標之下,具體分配給發電企業的配額還在。如果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達不到標準,則需要向發電更多、超過標準的企業購買“綠證”。
“綠證就是將基于配額形成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證券化,并借此構建基于市場的可再生能源電能供求機制和市場交易體系”,受訪專家解釋說,綠證作為可交易的有價證券,其價格由可再生能源電價高于常規電價的“價差”決定,并隨著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而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