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10月19日,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這標志著自2017年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被暫停登記6年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再度重啟,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此前CCER登記雖被暫停,但市場上已備案的存量CCER仍可參與交易。今年初以來,市場對于CCER登記重啟的呼聲越來越高。3月,生態環境部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5月,生態環境部官員在中關村論壇林草碳匯創新國際論壇上提出“爭取今年內重啟CCER”;6月,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項目在北京實現初步驗收;7月,生態環境部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生態環境部表示,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啟動后,各類社會主體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自主自愿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項目減排效果經過科學方法量化核證并申請完成登記后,可在市場出售,以獲取相應的減排貢獻收益。啟動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利于支持林業碳匯、可再生能源、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項目發展,有利于激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
生態環境部將于近日發布首批項目方法學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是指導特定領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開發、實施、審定和減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據,是支撐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規范高效運行的必要配套技術文件。
早在今年3月份,生態環境部就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的函》(環辦便函〔2023〕95號,下稱《建議函》),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并提出:“具備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編制技術條件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等均可提出方法學建議”“擬提出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可以是原有已備案方法學的修訂,也可以是新的方法學,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要求,體現綠色低碳技術發展趨勢,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有利于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能夠避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實現溫室氣體的清除。”
此次新發布的《辦法》,將“屬于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支持領域”列為申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其他還有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開工建設;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條件)。業內人士對此表示,這意味著此前將不再使用由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項目方法學,轉而采用生態環境部新制定發布的項目方法學。生態環境部曾在《建議函》中表明原因稱:“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學體系難以滿足當前工作需求,多數方法學需要更新基準線和額外性論證要求,部分方法學缺乏推廣使用價值和應用場景,個別方法學不符合產業政策導向,近年涌現的創新減排技術也急需相應方法學支持。”
那么,項目方法學將何時發布?又將發布哪些內容?9月份有市場信息稱,生態環境部正在審核并將于近期通過第一批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或將開放造林碳匯(含竹林)、紅樹林修復、并網海上風電、并網光熱發電等4類項目的方法學,因這4類項目的項目方法學基礎較好。國家氣候戰略中心確認其已于9月上旬,將上述項目方法學建議移交生態環境部內司局及有關部委征求意見。生態環境部此次披露表示:“擬于近日發布首批項目方法學,支持林業碳匯和可再生能源等領域項目發展”,與市場信息吻合,這意味著,林業碳匯和可再生能源等領域項目方法將于近日發布。
各方權利責任更明確,2017年3月14日前備案的項目需重新申請
《辦法》以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根本目的,突出“自愿”屬性,強化市場主體作用。生態環境部表示,將堅持4方面原則:信息公開,強化監督;統籌協調,統一管理;夯實基礎,循序漸進;立足國內,對接國際。
據《中國冶金報》記者了解,《辦法》有幾項內容值得重點關注。
一是建立統一管理機構。與之前不同的是,不再通過備案形式確定多家交易機構分散交易,生態環境部將根據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相關精神,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為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登記、交易等服務,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納入認證機構管理。有業內人士認為,這對第三方核準認定機構(DOE)將是重大利好,CCER的審定核查是DOE業務非常重要的板塊。
不過,《辦法》特別提出,審定與核查機構出具項目審定報告后,項目業主可以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但“項目業主不得委托負責項目審定的審定與核查機構開展該項目的減排量核查。”即審定和核查機構不可以同時開展同一項目的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業務的要求,以確保公正性。
二是設置了項目時間節點和減排量有效期。《辦法》要求,申請項目審定與登記的項目需于2012年11月18日開工建設,申請核查和登記的減排量需產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允許減排項目分期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但每期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也就是說,市場主體必須在減排量產生后的5年內進行登記才有效。
對于原有的項目和減排量如何處理?《辦法》提出:“2017年3月14日前獲得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項目登記;已獲得備案的減排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使用。”這意味著,2017年3月14日前的項目需要按新辦法重新登記,而已簽發的CCER仍可以繼續交易。
三是更明確的各市場參與主體責任。《辦法》將原來的項目和減排量備案制改為由項目業主和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對相關項目和減排量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雙承諾”,政府進行監督檢查。
同時,《辦法》要求公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文件、登記情況、注銷情況,項目審定報告,減排量核查報告等,同時明確要求數據保存期限,即“項目設計文件所涉數據和信息的原始記錄、管理臺賬應當在該項目最后一期減排量登記后至少保存十年。”
CCER登記重啟,有助于滿足客戶個性化降碳要求
CCER登記重啟需引起鋼鐵行業高度關注。CCER制度設計的最終目的,是引導高耗能企業減排,引導能源結構、工業結構甚至整體經濟結構的綠色轉型。在與碳配額互為補充下,有望進一步發揮其對碳市場的支撐作用。
在CCER登記重啟之前,國際機制核證減排標準(VCS)是唯一選擇,但是,VCS機制對用戶英文水平和國際經驗的要求相對較高。重啟后,國內鋼鐵行業有了更本土的選擇。南鋼股份產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車馬俊表示:“鋼企如果有已備案的CCER,也可以在市場上交易,但企業目前肯定‘舍不得’。”
“由于鋼鐵行業還沒有納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CCER登記重啟對鋼鐵企業的直接影響暫不明顯。但CCER登記重啟有助于抵扣產品碳排放,滿足客戶個性化的降碳要求,比如要求是碳中和產品。”寶鋼股份運行中心副總經理兼碳中和辦公室副主任劉仕君認為。
根據10月18日生態環境部網站發布的《關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通知》,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民航等重點行業,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重點企業將被納入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范圍。
據業內人士粗略估算,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煤,相當于年用煤炭量1.3-1.5萬噸左右;若按照生產1噸鋼鐵大約排放1.83噸二氧化碳粗略計算,則年產量達到1.4萬噸以上的鋼企均屬于此范圍。毫無疑問,所有鋼企將全部開展本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鋼鐵行業進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步伐正在加快。
也有鋼企相關人士告訴《中國冶金報》記者:“根據《辦法》可以判斷,以后的項目及減排量核準會趨于嚴格,購買CCER降碳可以作為一種過渡的手段,通過技術突破來降低碳排放才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