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陸新明周四表示:
近期個別各地方出臺文件,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相關碳指標進行限制,且項目收益歸項目所在地所有。
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減排的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地方政府無權對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減排的正當權益進行限制或收歸己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全國性交易,地方不應該出臺與國家有關政策相悖的地方保護政策。
11月19日,商丘市發改委下發關于風電光伏項目建設通知,通知要求:
1、已建成和在建的風光電項目,須簽訂協議,明確項目所含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須經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歸項目所在地。
2、已簽訂開發協議目前尚未實施的風光電項目,根據原通知要求繼續暫停實施。須補充碳指標交易協議和同步實施配套產業,如達不到規定要求,項目建設指標收回。
3、未簽訂開發協議的風光電項目,各縣(市)區不得單獨再簽訂新的開發協議。市里按照資源換產業的原則,進行資源統一調配,項目統籌布局。項目落地的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收益歸項目所在地;稅收、產值及補償歸項目所在地政府。
4、以后的新能源項目必須配套產業或有補償。所有新能源項目的稅收、產值等補償收益歸項目所在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