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電力法律觀察 | 0評論 | 3675查看 | 2016-12-14 09:38:42
國家電網宣布將以混合所有形式開展增量配電業務以后,有人在電力法律觀察里發起了一個《國家電網開展增量配電業務,將對試點工作帶來什么影響》的小調查。現在,調查已經結束,結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預料:對于國家電網這個巨無霸的進入,人們更多的是擔心而不是歡迎。
在電網開展增量配電業務對增量試點工作影響方面,只有37%的被調查者認為會產生積極影響,而認為產生消極影響的比例則高達57%。在電網以混合所有制方式開展增量配電業務對社會資本的影響方面,認為將對社會資本產生積極影響的比例僅有40%,而認為產生消極影響的比例則高達55%。
看來,究竟是福還是禍,電網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增量配電對電改的真實效果還有待實踐的檢驗。
于此同時,有人注意到,發改委能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試點的通知》也持續引發了人們的熱議。與剛發布105個增量配電名單時引起的興奮情緒不同,這一輪熱議的主題似乎已經換成了“困擾”,尤其是《通知》中的一些表述更是成了難解的疙瘩。
《通知》要求,“堅持公平開放,不得指定投資主體。試點項目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公平開放,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并簽訂協議。項目業主應為獨立法人,具有與配電網投資運營相應的業務資質和投資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確保誠實守信、依法依規經營。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產權多元化公司參與競爭”。這些看上去非常正確的要求卻讓很多人感到困惑,他們和觀茶君探討了下列一些問題:
問題一:這105個配售試點的項目業主(投資方)需要重新認定嗎?
有人統計了105個試點之后告訴觀茶君,這批試點以原來就存在的特殊配電區域為主,而且,在向國家發改委申報時都申報了業主單位——而明確試點的業主也是發改委在申報時所要求的——那么,問題來了:《通知》要求“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來確定項目業主,是否意味著要重新選擇呢?有人表示:這就像倆人領證結婚,進洞房時卻又重新選對象啊——但問題是,如何處理與“前任”的關系呢?
問題二:對于項目業主有業務資質要求,非電網企業還能參與嗎?
《通知》要求項目業主“具有與配電網投資運營相應的業務資質”,那么,這個“業務資質”究竟指什么?按照上下文理解起來,難不成是經營電網的資質?也就是以前不經營電網的非電網企業還參與不了了?有人覺得這種理解未免過于狹隘,但究竟是啥資質卻又沒看到明確解釋。
問題三:配網規劃由誰承擔,如何落實?
配網規劃包括供電范圍、投資、工期、建設規模等一系列問題,是搞好增量配電的核心工作,直接關系到將來的投資成本、投資收益等關鍵問題。這么重要的工作有誰承擔,又需要經過什么樣的審批程序?尤其是,規劃和建設是否應該分開?如果分開如何做好銜接?作為投資方是否應該參與和承擔配網規劃的相關工作呢?
問題四:鼓勵電網企業參與競爭,如何保證投資主體確定的公平公正?
對于電網企業的參與,《通知》用了“鼓勵”一詞,有人覺得這也難怪電網積極參與了。但問題是:電網的積極參與之下,非電網企業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另一個不得不提的疑問是:在大多數試點都已經有項目業主的情況下,這種“鼓勵”會起到什么作用?如果與前面提到的重新選定業主的問題一結合,很難不讓人產生一種錯覺——明明已經有業主的項目卻鼓勵電網投資,是為了給電網提供進入增量配售試點提供方便么?
看來,增量試點還真是有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增量試點應該還有個細則才行,否則落地會五花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