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能源生態圈 | 0評論 | 2972查看 | 2018-04-11 09:27:23
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共有195家,為什么真正拿到供電業務許可證的只有9家?電力事業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存在怎樣的矛盾?配網改革中如何放粗線釣大魚?
改革是釋放紅利的過程,但也并不是陽光普照。最近網上有很多關于電網改革的討論,本文就個人的見解和大家做個交流。
截止到2016年7月底全國各類別許可證的核發,共有5種發電類證件,大家比較關心的供電類許可證共有3013家,基本涵蓋到我國的縣級單位,個人認為今后供電類許可證還將會發放5000家以上,加在一起總共將有8000家左右;輸電類許可證有40家,基本涵蓋了每個省級的電網公司;另外6MW以下的發電類許可證基本上都是豁免的。
供電業務許可證目前有2個證件,一是國家能源局核發的,資質中心,二是各地主管部門核發的供電營業許可證。今后的配電網改革,中央發放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和地方發放的供電營業許可證將兩證合一,目前正在進展當中。
此外,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有293萬個,目前這個證已經從國家能源局轉到了安全生產監管總局。
售電公司和配網最大的區別在于配網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最短時限是20年,在這20年過程中,政策、電力價格等都會有很大的變化,這其間存在很大的不確定因素,面對這種不確定性,就需要緊跟國家政策。
個人認為在看待配電網時要把“配”字去掉,它就是個電網,國家發改委和能源局說的很清楚:配電網享受電網一樣的權利,也要承擔一樣的義務,一樣的權利即指有對用戶的停電權,義務是指在電力系統連續運行的情況下要保障用戶的供電。
政府密集文件的背后
關于售電公司的準入和退出管理辦法以及各地的落地方法,國家發改委和能源局補充發放的文件很少。配電網改革相關的文件分為2種,一種是規章,像《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和規章配合的很多規范性的文件叫紅頭文件,規范性文件可以隨時撤銷,但是規章需要走一定的程序。
最早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試點有105家,后來增加了寧東,第二批的增量試點有89家,所以總共是195家。但是目前真正拿到供電業務許可證的只有9家,難度在于:
增量配網沒有完全建設成功,沒辦法頒發許可證;
雖然進入了國家發改委配網試點的名單,但是由于電網不是很配合,所以只停留在了紙面上。
個人認為供電業務許可證并不是只能頒發給售電公司,如果自己有資產也可以去拿證,不限定非要是售電公司。配網的運營和售電是密切相關的,以前的電力都是統購統銷,大電網是一個總的批發商,從電廠批發電,然后分銷給農村電網等。配電網運營前的售電公司要符合售電公司準入的條件,同時還要有配電網的運營權,兩者加在一起難度非常高。
2017年5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云南增量配售電業務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文件非常重要,這里面講了幾個關鍵問題:
輸配電價要扣除上一級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作為配網可以合成的價格;
從電價分類的角度來說,實際上除了居民、農業、大工業用戶、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外,還有一種就是配網,或者農村躉售區域的電價,如果是配網不是用戶的話,那就不適用于銷售電價的分類。
關于配電區域劃分的實施辦法個人認為不是非常成熟。目前來說配電區域的劃分是按照行政區劃,即《憲法》第30條中國有4級的行政區劃,但是目前在打破這種劃分,如果僅僅按照資產的范圍來劃分,個人認為還不夠,應該按照產權的紅線即實際可以覆蓋的行政地理區域的紅線進行劃分。
電力法(2015年修正)第三條第二款:“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但是實際上并沒有得到執行,政府、企事業單位投資了但是沒有收益,甚至是負的收益,因為這中間需要對電網進行維護、檢修,以及對線塔占地進行補償,這就形成了一種矛盾:社會投資、電網收益,違反了上述條款。
電力改革的核心是電價的改革,電價改革的核心是輸配電價的改革,“放開兩頭,管住中間”說的就是輸配電價,今后競爭性形成的銷售電價完全放開給市場主體。配電電價的核準有一條非常重要:由社會投資沒有產生效益或者產生的效益不是由自己享受的這部分資產,不能計入到電網的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這就導致了“兩不管”的狀態,這個問題就是配網改革的重要原因。
反過來說,如果不改革配網,保障電網獨家服務的區域,其實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所有沒有納入到收益的資產,或者由用戶、政府、企事業單位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由電網公司進行回購。廣東2014年就已經開始回購,它的回購以無償作為前提,用戶可以減輕部分維護和保養的費用,同時可以提高一部分的供電可靠性,如果全部放開,個人估計回購金額大概在10000億以上。不同質量、不同標準的資產如何界定,如何對回購的過程進行監管等都是更復雜的事情,兩害相權取其輕,通過目前配網改革的方式給有產權的用戶、政府、企事業單位收益的可能性,收益的可能性主要是通過輸配電價進行回收。
電網無償接受的,用戶、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政府轉讓的資產,不得納入收益的資產范圍之內,那電網可以選擇用最低的代價,例如1分錢或者1萬,把投入的幾千萬的資產納入到它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范圍內,由此可以看出,國家的規定也不是那么無懈可擊的。
話說回來,電網為什么會有這么多阻力,為什么195家試點只有9家拿到了拿到?電力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是20年,今后可能會發生這樣一種情況:電力市場改革以后,那些優質的用戶特別是工商業用戶自己賣電,這就會削弱電網對整個系統的控制力,服務質量和服務響應達不到市場主體競爭的結果。設想一下,如果一個地級市里面有10個配網,必然會有資本介入把這10個在地理位置上不能連接在一起的配網形成虛擬的電網,和電網進行對抗,所以個人覺得未來國家會把國網、南網、內蒙古電力、陜西電力、廣西的水利水電公司等變成輸電企業,執行保底供電的職能,配電領域完全放開給社會資本。
“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這條規定里面沒有提到核準,即已經形成事實上的資產,沒有拿到證書的企業可以申請并且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不存在核準的過程,所以如果沒有超出經營范圍、不存在私拉電線的情況,理論上來說就可以向國家能源局的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輸配電價和配電價格
個人研究認為,上圖的輸配電價是假的,都是推測出來的,并不是按照省級輸配電價的核準方法真正計算出來的。比如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之間的價差是一樣的,理論上來說這是不可能的。
相對來說,廣東配電網的運行收益會比較大,它的價差在2.5分左右。
這里存在一個很深刻的矛盾,即投資了同樣的資產,也完成了供電功能,但是回報只有電網的1/4,反過來說,如果電網在目前情況下都能賺錢,那再過10年配電價格就會大幅度上升。
配電價格基本上都是固定的2.5分,這取決于網架結構。第一次輸配電價改革是從2017年到2019年,個人認為過了2020年將會有大幅度的變化,因為之前都是紙面文章,今后對省級輸配電價的核準過程會有非常嚴格的監管,價格也會在7.5分以上。
在一個電廠中,從發電、輸電到終端用戶,配電資產一般占輸配電資產的70%以上。據了解,美國賓夕法尼亞已經把輸電價格和配電價格分開,輸電價格按照電壓等級、輸電物理長度來計量,目前為止配電價最高可占到輸配電價格的93%。當前的輸配電價只是一個過渡,今后會經歷一個有序放開的過程,這是大家需要把握的一個節奏。
將來電網的收入絕大部分來自配網的收入,售電側受制于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由政府管制,所以真正收入的來源完全來自于配網,配網掙錢的來源主要是通過不是自己投資獲得的社會資本,包括企事業單位、政府投資所獲得的收益,所以售電側改革和配網的改革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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