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山西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提出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序降低用電成本。
通知指出,將適當擴大峰谷價差,峰谷價差調整為3.6:1。即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新增損益、代理購電新增線損損益、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代理購電偏差電費不參與浮動。
下為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