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和廣東省分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其中,31日廣東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拉大峰谷電價差。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1:0.5調整為1.7:1:0.38,尖峰電價在上述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尖峰低谷最大峰谷電價差達到1.1735元/度電,高峰低谷價差也有0.8877元/度電。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另外,30日寧夏發改委改革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就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其中,平段電價執行我區目錄銷售電價;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上浮5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下浮50%。
調整鐵合金、碳化硅、煤炭開采洗選、水泥制造四個行業峰谷時段,具體為:高峰7:00-9:00,17:00-23:00;平段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個行業以外的電力用戶峰谷時段保持不變,即:高峰時段:8:00-12:0018:30-22:30;低谷時段:22:30-6:30;其余時段為平段。
以下是廣東省的原文件: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規定,為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現就進一步完善我?。ú缓钲谑校峦┓骞确謺r電價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現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一)維持現行實施范圍
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居民用戶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
(二)優化時段劃分
全省統一劃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10-12點、14-19點;低谷時段為0-8點;其余時段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價
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1:0.5調整為1.7:1:0.38。
二、實施尖峰電價政策
(一)實施范圍
尖峰電價實施范圍與上述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戶。
(二)執行時間
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
(三)執行時段
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
(四)尖峰電價水平
尖峰電價在上述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項
(一)電網公司要對峰谷分時電價(含尖峰電價)政策的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確保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要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做到執行政策的用戶知悉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有關規定及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四)深圳市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附件:各地電價價目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以下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原文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寧發改價格(管理)〔2021〕602號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
為適應我區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峰谷電價執行標準
平段電價執行我區目錄銷售電價;
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上浮50%;
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下浮50%。
二、峰谷時段劃分
調整鐵合金、碳化硅、煤炭開采洗選、水泥制造四個行業峰谷時段,具體為:
高峰7:00-9:00,17:00-23:00;
平段23:00-次日7:00;
谷段9:00-17:00。
除上述四個行業以外的電力用戶峰谷時段保持不變,即:
高峰時段:8:00-12:00 18:30-22:30;
低谷時段:22:30-6:30;
其余時段為平段。
(詳見附件)
三、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
根據我區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
四、其他事項
(一)我區清潔取暖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繼續按照《自治區物價局關于我區清潔供暖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價商發〔2017〕35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清潔供暖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寧發改價格〔2018〕723號)執行。
(二)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通知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
上述政策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