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266號)》文件(點擊鏈接閱讀文件全文),并于3月12日官網公布,明確在市場化、法制化、銀企自主協商等原則下,金融機構對政策合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在企業發放電價補貼確權貸款,并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措施予以推進。
在“3060雙碳”戰略目標下,這一政策對解決被欠補可再生能源企業現金流、緩解補貼拖欠帶來的影響、減輕企業負擔等可切實發揮作用,五部門聯合出臺政策彰顯了重視度和落實的決心,使相關企業在風光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平價階段輕裝上陣,理性投入新項目開發和建設,保持公平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可再生能源健康有序發展。
(文丨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時璟麗)
政策目標和基礎
文件以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為導向,旨在緩解補貼拖欠痛點問題。
在電價等政策的有力推動下,“十三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蓬勃發展,“十三五”末風光生物質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累計裝機為“十二五”末的3.1倍,發電量在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從2015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11.5%,為能源供應清潔轉型做出了貢獻,為實現“3060雙碳”目標打下了堅實基礎。在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電價補貼資金需求也迅速增長,加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自2016年以來未再調整,電價補貼拖欠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帶來程度不同的影響。據測算,目前當年征收的附加資金為當年電價補貼需求資金一半左右。
按照現有政策,除優先發放補貼項目外,其他項目實施補貼資金的等比例兌付,部分項目或企業在獲得電網支付的電價以及等比例兌付補貼資金情況下,可以實現盈利,但還有一些項目現金流緊張,部分項目虧損,尤其是少部分企業存量有補貼項目總裝機規模大,補貼拖欠影響大。政策的目的即為切實解決這些項目和企業近期面臨的上述問題。
2020年出臺的系列政策,為補貼確權貸款提供了實施基礎。2020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聯合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有關政策,主要有財建〔2020〕[2020]4號、5號、426號文件,以及財辦建〔2020〕6號、70號文件等。將國家審核可再生能源項目電價補貼資格的目錄制,改為由電網企業發布合規項目清單制,保證了符合政策規定的項目獲得補貼資格,增加了清單項目發布頻次,項目并網發電到進清單時間大為縮短(如國網在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共發布了14批清單),進清單的項目具有了獲得補貼確權貸款的基本資格。對風光生物質分項目類別、分資源區規定合理利用小時數、補貼年限、全容量并網認定方式,明確了各個項目的收益邊界條件,可再生能源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據此測算實際現金流、預期現金流、應收未收財政補貼資金量,從而進行既有貸款調整或補貼確權貸款安排。
原則和操作方式
遵循商業化、市場化、法制化、自愿和自主協商等原則。
既有貸款調整或補貼確權貸款均在這些原則之下進行。根據文件,對于既有貸款,是在銀企雙方自主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貸款展期、續貸,或調整還款進度、期限等。對于補貼確權貸款,首先由相關可再生能源企業自行確定是否申請,銀行根據與企業溝通情況和風險評估自行確定是否發放確權貸款,之后銀企雙方自主協商貸款金額(上限為企業應收未收的財政補貼資金)、年限、利率等。鼓勵企業優先與既有開戶銀行溝通合作,但仍以自愿原則,不限于既有銀行。
建立補貼確權貸款的封閉還貸制度。
企業在貸款行定點開設補貼確權專用賬戶,企業獲得的補貼資金直接由電網企業向專用賬戶撥付,不經過企業周轉,提升效率,降低風險,也有利于企業獲得更好的補貼確權貸款條件。
強調金融機構大局和責任意識。
雖然以自愿和自主協商為原則,文件也專門強調了金融機構要增強責任意識,幫助企業解決問題,有效化解金融安全風險。等比例撥付的原則之下,近期除了優先撥付補貼的項目外,大多數項目拖欠部分補貼資金將是普遍性的,但隨著新增風光項目全面平價、存量補貼項目達到全部合理利用小時數或補貼年限后逐步退出等,企業可以逐步獲得欠補資金,因此欠補資金的金額是確定的,資金來源是有保障的,獲得資金的時間是可預期的,金融機構在進行風險評估和確定貸款條件時,可充分考慮這些因素,予以合理支持。
配套政策和措施
核發綠色電力證書,降低企業利息成本。
補貼確權貸款利息由可再生能源企業自行承擔,為降低利息成本和企業負擔,將研究向相關企業核發相應規模的綠色電力證書,企業可通過綠證交易獲得收益,收益大于利息支出部分,作為合理收益留存企業。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證自愿認購和交易制度是2017年7月開始實施的,其定位是綠證收益全部替代電價補貼收益,造成綠證價格高,交易量低。
2019年5月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開始實施,認購綠證成為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消納量的兩種補充途徑之一,國家政策也明確了2019-2020年的平價示范項目和電價補貼到期后的項目可通過出售綠證獲得收益、啟動配額制下的綠證交易等,加之本次文件提出的對補貼確權貸款項目核發綠證以適當彌補利息成本,都要求自愿綠證制度要轉變為滿足自愿和強制市場要求并與相關政策配套的機制,其認購、交易和使用機制需盡快做出系統性的設計和調整,以適應新形勢要求,更好地發揮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作用,逐步體現可再生能源作為綠色電力的減碳、環境價值。
足額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補貼資金兌付比例。
2016-2019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較好,應繳未繳資金比例總體低于七分之一,主要是自備電廠。201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也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有效落實這一措施,加上全社會用電量上升等因素,將持續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總額,提高補貼兌付比例,與金融等政策形成合力,有序有效解決存量項目電價補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