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并于5月15日在官網公布,明確按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消納保障機制。在經過三輪正式征求意見后,這一創新性機制的建立和啟動實施,對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健康發展、實現近中長遠期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費中占比目標、持續推進能源轉型將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就機制亮點、核心制度、實施關鍵等方面,時璟麗提出了個人理解和初步不完全分析。
機制基礎和亮點
體現《可再生能源法》中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全社會責任。消納保障機制要求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其售電量或用電量均應達到本省級區域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對應的消納量,即市場主體公平承擔責任。
通過具有一定約束力的權重責任,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引領的發展機制。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已實施了四年,加上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等,政策實施效果顯著,各地區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占比逐年上升。在該引導性制度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啟動實施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約束力的消納責任機制,將加快形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引領的氛圍。
營造可再生能源電力電量持續增長空間。文件雖說明有效期五年,但從制度設計看,其旨在建立長效的消納保障機制,尤其是在“十四五”初期風光普遍具備平價上網條件、實現全面去補貼后,消納將是影響其發展速度和規模的最主要因素,通過合理調整(原則上逐年提升或至少不降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可營造滿足我國能源轉型需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電量持續增長空間,從而保障非化石能源占比近中長遠期目標的實現。
機制設計依據電力體制改革思路,以市場化為基礎。無論是各地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確定方面,還是市場主體完成消納量的多種途徑和方式方面,均體現了以市場化運行、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消納責任權重的實施直接銜接電力市場建設進程,尤其是電力市場化和交易制度。此外還考慮了與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能耗考核等制度的銜接。
核心制度設計
設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權重有兩個維度,一是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全部可再生能源)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二是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文件明確了權重測算的統一方法、考慮的多種因素(如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全社會用電量、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情況、市場預期和消納條件、輸電通道外送等)、測算和確定各地區各年度權重的職責主體和具體流程等,使權重確定具有統一性、科學性、合理性、公開性,并利于實施。
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為市場主體,協同承擔消納責任。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從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市場主體完成消納量的最主要途徑是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購買和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此外還有兩種補充(替代)方式,即向超額完成的市場主體購買消納量和自愿認購綠證。市場主體可在上述方式中自主選擇一種或多種方式完成。
實施關鍵和措施
明確組織實施工作和各方職責,提升落實有效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按省級行政區域的監測評價,能源派出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包括監管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相關交易過程等并完成專項監管報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本地區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包括制定消納實施方案、考核責任主體、報送信息、公布考核報告等,主要工作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能源排除監管機構開展。電網企業負責組織經營區內各市場主體完成消納,即承擔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
設計適度“獎懲”措施。實施消納保障機制的一個直接目的是促進各地區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為鼓勵先進和激發地方的積極性,形成正反饋氛圍,設立了按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上浮一定幅度的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并鼓勵地方自行確定更高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地方或企業超額完成的消納量,具體鼓勵措施是在確保完成全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條件下,該部分消納電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該地方或企業“十三五”能耗“雙控”考核。另一方面,對未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要求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