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稱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自治區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8.0%,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6.5%;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19.7%,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8.2%。到2025年,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力爭達到25%以上,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該方案規定,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電力市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