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廣東省發改委印發《關于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的實施方案(試行)》。
《方案》明確,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別為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和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前者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后者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對電網企業,《方案》要求按售電量承擔消納責任,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依法依規、統籌實施”的原則,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可靠供應,確保可再生能源機組優先發電,努力實現棄水電量顯著減少,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全額消納。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優化網架結構,為可再生能源接入創造有利條件等。
在此前國家能源局下發的《關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2—2030年預期目標建議的函》中,對廣東省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議中,建議消納風電本地電量為115億千瓦時,凈受入可再生能源電量為1500億千瓦時。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中最低權重為30.0%,鼓勵權重為30.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中,最低權重為5.5%,鼓勵權重為6.1%,是名副其實的清潔能源大省。
政策原文如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要求,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權重目標任務,我委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的實施方案(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6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的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等要求,為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我省范圍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下達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三)廣東電網公司和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對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負責對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交易,并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消納責任權重,會同電網企業研究分解下達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根據工作需要,省能源局會同電網企業和各地級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門研究分解下達各地級以上市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分別為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2.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分別為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消納主體確認及注冊。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正式開始前,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同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報備。
(二)年度消納實施計劃制定。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各市場主體消納計劃。
(三)消納信息報送、統計和分析。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估意見,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電網企業根據各承擔責任權重市場主體的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2)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各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按電網企業計量的發電量(或經省能源局或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
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五、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
承擔我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監督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和各地市的消納責任權重,并組織考核。指導督促做好市場交易機制完善、市場有序運行、市場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
(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負責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三)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
履行屬地管理職能,指導督促本市消納責任權重落實,督促本市范圍內市場主體按時完成賬戶注冊,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會同當地電網企業梳理統計并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報送當地自備電廠名單及自備電廠相關電量數據。
(四)電網企業。
1.按售電量承擔消納責任。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依法依規、統籌實施”的原則,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可靠供應,確保可再生能源機組優先發電,努力實現棄水電量顯著減少,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全額消納。
2.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優化網架結構,為可再生能源接入創造有利條件。
3.制定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組織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并負責向市場主體分配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
4.條件具備時,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
5.每月定期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通報月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我省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五)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1.負責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信息進行管理,包括市場主體的賬戶注冊及注銷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消納量監測統計等相關工作。
2.會同廣東電網調度中心組織起草可再生能源交易方案及細則,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中長期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及時提醒。
3.按月對市場主體上月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消納量交易情況進行核算與監測統計,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4.負責建設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滿足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需求。
(六)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制定跨省(區)可再生能源消納量交易或轉讓實施細則,組織開展跨省(區)可再生能源消納量交易或轉讓。
(七)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
負責完成省能源局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有關措施
(一)考核要求。
省能源局負責組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考核工作。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加強監管,督促本地區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研究探索在碳排放考核中考慮企業已承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
(二)獎懲辦法。
1.對實際完成消納量超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對應消納量的市場主體或地市,超出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該市場主體或地市能耗考核。
2.對未按期完成消納責任權重任務的市場主體或地市,書面督促,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予以約談或通報批評。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相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三)特殊情形。
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省能源局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七、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4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