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 0評論 | 3378查看 | 2017-03-22 11:08:00
2月3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以及國家能源局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核心問題仍然是解決目前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問題。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或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途徑,但是按照目前的通知內容,筆者認為前景堪憂。
首先,復雜系統的客觀規律就是變量多、難平衡。目前的可再生能源補貼體系已是一個很復雜的系統,一個綠證制度需要三個部門聯合發文即可略見端倪。而可再生能源基金的缺口逼近千億即是可再生能源補貼體系還未形成平衡的證明。但現有綠證制度實際上并不是從減少變量的角度去解決問題,而是在現有體系上打了一個補丁。這樣至少又增加了市場管理方、證書管理方兩個變量進來,而且這兩個變量和原來體系內的每個變量又都產生了新的聯系,也必然都會有自身的利益訴求,筆者認為宏觀上來講這個體系求最優解的難度必然會更大。
其次,這個制度的設計很明顯就是希望推動發電企業在補貼拖欠的情況下向綠證市場尋找解決方案,但目前看,市場供給和需求的形成,以及價格機制還存在很多可以討論的空間。又想依靠市場機制形成價格,又希望對市場保持足夠的影響力,很有可能會讓市場參與者產生困惑,甚至形成畸形的市場,這樣也就失去了建立市場的意義。而且,這個市場還具有資金管理職能,雖然不允許二次交易,但仍具有一定金融屬性。目前在這方面的監管措施還有待加強。換個角度講,如果市場供給、需求以及價格形成都是透明的,大家都愿意參與進來,但是很明顯自愿購買方是少數,被拖欠補貼的發電企業是多數,供給會遠大于需求,筆者不相信在長期補貼拖欠煎熬下所有發電企業都不會“自殺式”低價傾銷,如此“廉價”地讓自愿購買方滿足盡企業社會責任,實現碳中和的愿望,是否有違設置市場的初衷?
第三,綠證要是低價售出肯定對地方稅收有影響,地方會不會提前采取對應限制措施?筆者認為初期應該還好,后期地方提前采取對應限制措施的可能性會很大。再有,交易的達成離不開電網協助,但是目前的制度安排對電網沒有監督、沒有制約,也沒有補償。事實上,以往“僅依靠行政命令推動”的經驗教訓是很多的。
綜上,筆者認為綠證是個好東西,但是在目前的制度條件下,其實際運行效果還要打個問號。針對這些問題,基于減少體系復雜度,減化市場構成,明晰各類職責,以及明確體現各相關方利益的考慮,筆者所能想到的解決方案如下:
首先,在電力市場相對成熟時,徹底取消隨電價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費,通過綠證方式籌集可再生能源基金。
其次,對常規發電企業實施簡單的配額制,即常規發電企業在所售電量中必須包含一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這個可再生能源電量應通過購買綠證方式獲得。購買綠證的額外成本由常規發電企業自行核算至銷售電價。允許常規發電企業根據自身意愿投資可再生能源,但常規發電企業投資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發電量不能直接抵消發電配額內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投資是投資,義務是義務。
第三,改變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發放方式,同時改變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審批方式。首先針對每千瓦時上網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都應給予地方政府和當地電網固定補貼,這一補貼由可再生能源基金支出。同時取消現有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路條”審批制,各地自行根據自然條件組織建設。每年由發改委、能源局確定當年所需總可再生能源電量,然后由財政部組織各省通過招標方式競爭上網電量和補貼總額。各省內部再通過組織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招標確定各自上網電量、電價和補貼金額。考慮到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不同(類型、建設時間等),各省可以設置不同的補貼補償機制。各省獲得補貼與發放補貼之間結余部分由地方政府、電網、可再生能源基金按比例分享。
第四,發改委、能源局、財政部根據當年所需的補貼總額和可再生能源電量等因素核算,確定當年綠證價格。
第五,為完成配額購買綠證或實施自愿碳中和的購買方向財政部購買所需電量綠證,購買資金直接進入可再生能源基金。
第六,可再生能源基金結余部分逐步發放以往的拖欠款項。
以上為筆者管窺之見,仍有很多未考慮到的因素,但作為一種探索,相信會有益于尋找到最佳方案,從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