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0評論 | 3816查看 | 2017-02-23 10:30:15
近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綠色電力證書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此舉引起不少新能源企業的熱議,并建議加快培養終端用戶的認購意識,逐漸形成完善的綠證交易市場。
可再生能源補貼“試探性退出”
環境成本是企業生產制造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成本。綠證是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證明,也是支持綠色電力、保護環境的有力體現。
“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實際上是將清潔能源發電市場化,清潔能源發電用戶側平價上網、市場化是發展清潔能源的必然趨勢?!睍x能科技總經理楊立友說,雖然目前我國綠色電力證書為自愿認購的形式,但從國際上看,綠色電力證書一般是清潔能源配額制的配套政策。
東方日升總裁王洪認為,綠色電力證書的出臺有利于緩解企業現金流與補貼帶來的國家財政壓力。它在新能源企業層面主要解決現金流問題。通過綠證交易,具有成本優勢的企業將發電量指標以不高于國家補貼的價格銷售出去,能夠實現現金流的快速回收,而補貼層面則是通過配額制度緩解財政壓力。
“對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我們會在適當的時候積極參與。雖然它現在還不是很完善,但在相關部門的引導下,它會被更多人接受。我們的子公司電力公司就在建造電站,所以我們會從賣方入手。如果未來有機會,我們也可能成為買方?!蓖鹾檎f。
蘇美達能源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袁全說:“在目前的試運行期間內,不僅綠證的交易是非強制性的,而且政策規定了綠證在有效期內可以且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轉手出售,這必然會讓目前的市場對于綠證的需求和碳交易等配額類交易標的,肯定是非常小的。但我們注意到2016年國家暫停了很多新建火電廠的申請,此舉在一定程度上為綠證在2018年的正式推出奠定了市場基礎、鋪平了道路。”
緩解光伏補貼拖欠帶來的壓力
目前,光伏發電項目仍在較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的可再生能源補貼來實現盈利,項目投資方的現金流壓力也較大。而近幾年,風電、光伏裝機量大幅上升,可再生能源補貼不能按時發放,影響了新能源發電運營企業的現金流,嚴重影響投資的積極性,其中光伏企業更加嚴峻。
不少光伏企業認為,就光伏發電項目而言,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所獲得的收入可適當緩解光伏補貼拖欠帶來的現金流壓力。
“隨著綠色證書交易的推行,發電企業可以選擇將光伏發電量通過綠色證書進行交易,直接獲得發電收入,緩解發電企業的現金流壓力和可再生能源補貼拖欠導致的盈利壓力,保證項目的投資收益率?!睏盍⒂颜f。
根據《通知》,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綠色電力證書經認購后不得再次出售。這意味著,企業在補貼與綠色證書交易之間只能二選一。
“此時推出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可以看做是可再生能源補貼退出歷史舞臺的試探性舉措。這在企業預料之中。綠證政策正式施行之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緩解因補貼不能及時下發造成的光伏電站投資方的現金流問題,未來有不少電站投資商會選擇這種類貼現的方式快速回籠資金;另一方面以經濟杠桿的方式有效擴大清潔能源的應用范圍。”袁全說。
優化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的市場環境
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意味著清潔能源發電將與火電同臺競爭。在用戶側尚未實現平價上網的情況,光伏發電存在銷售壓力。發電項目只有具有成本優勢,才會收到投資者的青睞。
“目前,光伏發電價格高于火電,光伏發電項目銷售綠色電力證書暫時存在壓力,但是光伏發電參與市場競爭、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不斷減少并取消是必然趨勢,對光伏發電項目的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著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商對項目選址、光伏組件、逆變器、支架等選擇越來越謹慎?!睏盍⒂颜f。
與此同時,在王洪看來,如果當前補貼存在地區、項目以及不同能源類別的差異,比如風電可能比光伏綠證更好買,那么會有更多人傾向于購買風電,從而壓制光伏的發展。
在國外,美國、墨西哥、瑞典等多個國家均推行了可再生能源證書,就交易主體而言,國際上綠證交易大多是用戶認購,但目前國內終端用戶則面臨著認購環境、條件的認識還不充分、減排意識有待提升等問題。
王洪建議,加快培養終端用戶的認購意識,逐漸形成完善的綠證交易市場。
首先,綠色電力證書的相關細則要出臺,先讓企業清楚地了解如何操作。例如,買賣綠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具體應該如何操作,目前由于各地補貼標準不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的價格最高限也有所不同,這些細則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其次,可以專門針對終端用戶進行綠色電力證書培訓,用實例說明概念問題。
再次,國家相關部門在前期需要對認購進行引導,以免出現認購平臺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