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 0評論 | 3568查看 | 2016-08-08 10:13:42
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將于2017年啟動,成為全球第一大碳市場。目前,國內7大國家級碳交易試點總體運行良好,但記者也了解到,碳價波動失真、企業不愿意履約等現象雖有好轉但也持續存在,從區域試點過渡到全國市場仍需要進一步完善碳交易機制、約束機制和分配機制。
交易價格與減排成本仍未吻合
碳交易的原理在于,在控制排放量的碳市場中,減排成本低的、減排空間大的企業可多減排,同時將因減排剩余的碳配額出售給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實現獲利。因而,碳的價格應該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平均減排成本。
2013年至2014年,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重慶七個國家級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先后啟動,3年多來,交易不連續、碳價波動大等現象都或多或少地在各個試點出現,且不同試點之間的碳價差異巨大,難以真實反映減排成本。
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交易平臺率先上線,然而,在首日交易2萬多噸、成交金額61萬多元后,深圳碳市場近2個月沒有交易;廣東省二級交易市場繼開市首日和次日完成720多萬元的交易額后也進入停滯,直到近3個月后才再度“開張”;重慶則更甚,曾經連續9個月沒有線上成交量,目前仍然只有零星交易,交易總量只有29.8萬噸。
此外,碳價差別很大。深圳碳市的起始價位是每噸30元左右,后來一度飆升至130多元,接著又跌回到70多元并保持了一段時間,目前又在30至50元間徘徊;廣東碳價從60元的開盤價下降到目前的10元左右;而上海碳價最近一度跌到每噸5元左右。
“碳是一種資產,碳的定價應該反映這個地區的減排成本,如果碳市場交易不連續,顯示出的碳價都是交易‘個單行為’,總體減排成本難以有效反映出來。”天津科技大學能源環境與綠色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孫振清說。
雖然業內對我國的減排成本尚未有明確的計算結果,各種研究數據從每噸20美元至上百美元不等,但專家普遍認為,當前的碳價相對偏低,仍未完全實現碳交易的初衷。
企業履約不積極現象仍存在
所謂碳配額履約,是指控排配額企業經過第三方審查機構審核后,按實際年度排放指標完成配額清繳。由于企業不配合等原因,2014年,北京、廣東、天津推遲履約期,2015年,湖北、重慶、天津推遲履約期,2016年,北京、深圳等地仍有企業不履約。
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已進入或完成第三個履約期,湖北、重慶也已進入第二個履約期,履約情況逐年向好,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6月22日,北京公布的上一年度未履約企業超過80家,其中包括北京婦產醫院、故宮博物院、國家電網公司等“大單位”。兩年前的2014年7月,北京也曾對百盛、世邦魏理仕等單位開出碳排放超標罰單,按照當時碳價3到5倍征收罰款,最嚴重的一家企業面臨上百萬罰金。然而,從今年的未履約企業數量看,當年罰單的警示作用值得畫個問號。
在天津,一家化工廠2014年、2015連續兩年都未履約。2014年,該廠負責人曾告訴記者,“不知道怎樣就被納入了碳排放管理”。今年6月底,該負責人表示,雖然現在他愿意參加碳排放控制,但由于自己的廠子目前處于停產狀態,恐怕還是沒辦法履約。不過,幾天后的7月1日,天津市發改委發布的公告顯示,目前天津的109家企業100%履約。
記者查閱《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現,該文件并未規定處罰內容,上述化工廠的負責人也表示,兩年多來天津市發改委多次規勸,但沒有給他任何懲罰。
孫振清等多位專家表示,雖然各地都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但大多為政府文件,約束力相對較弱,一些企業拒不履約,此外,由于碳價較低,也有企業購買超排配額草草了事。
配額分配機制需進一步完善
中國是碳排放大國,也正在成為碳交易大國,而建立碳市場的關鍵在于總量的設定和配額的分配,這一點直接影響碳市場的運行。環維易為公司的《中國碳市場調查報告2016》指出,重慶碳市場碳價低迷和交易稀疏就是因為配額的過度寬松。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公司一位負責人也表示,七大試點目前的碳價下降反映了我國碳配額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發現象。
漢能控股集團6月發布的《全球新能源發展報告2016》顯示,2015年,歐盟碳配額(EUA)約為7歐元左右,而2008年,這個價格曾一度超過30歐元。孫振清表示,歐盟雖然控制排放總量,但配額發放沒有考慮經濟危機的影響,在企業開工不足的情況下,配額大量過剩,碳交易對控排失去調節作用,中國要加以借鑒。
根據《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國將于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執行所長張希良說,屆時將有鋼鐵、電力、化工、建材、造紙和有色金屬等重點工業行業的7000多家企業納入全國碳市場,中國碳排放總量的45%-50%將得到有效控制,成為全球第一大碳市場。
當碳排放市場由區域試點向全國市場過渡時,不同區域之間的配額分配問題將顯得更加重要。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表示,碳排放意味著發展空間,我國東中西部發展差異明顯,環境容量不同,在控制全國排放增量的前提下,應該明確不同地區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
多位專家表示,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約束機制和分配機制,盡快出臺國家層面的“應對氣候變化法”或類似法律至關重要,通過法律明確配額總量的設定和變化、有效的懲罰以及區域分配和跨區域交易方法,用制度設計指導碳價格真實反映減排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