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京日報 | 0評論 | 5539查看 | 2016-05-11 10:10:15
在可再生能源領域、能效、建筑、交通領域,德法兩國目標一致,政策工具類似。從兩國政策實踐看,低碳化競爭的核心領域在于,可再生能源及氣候友好型技術的推廣、使用。
作為工業(yè)強國的德國,于2004年、2009年和2014年分別三次修訂《可再生能源法》,逐步降低補貼,減少支持政策,并試圖引進競標等市場競爭機制。德國可再生能源中,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位于前三。然而,資源來源的不穩(wěn)定性、儲能技術難題、可能的環(huán)境污染、生物多樣性問題,給未來前景提出了諸多爭議。在核能方面,德國2022年核能退出的替代方案仍懸而未決,18%的電煤使用何去何從,都制約了能源轉型目標的實現(xiàn)。
作為歐洲農業(yè)大國的法國,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對于可再生能源是否拖累國家經濟,也頗具爭議。由于總體預算緊張,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亦在減少。可見,由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過度高昂,德法兩國迄今均未能達到預期的社會經濟環(huán)境效益,長期經濟支持政策難以為繼。
綠色能源轉型,成本高昂、目標遠大、現(xiàn)實艱難。汲取德法兩國的前車之鑒,我國有必要建立綠色能源轉型的法律框架。這是一個系統(tǒng)化工程,涉及領域廣泛,需整合不同政策法律資源,建立一套復雜的、可調節(jié)的支持體系。同時,整合就業(yè)成本、環(huán)境成本于化石能源成本中,改變補貼路徑,以電力制度、電價制度改革為核心,尋求社會共識,最小化損害企業(yè)競爭力,并重新核算社會成本,最大化引入全球競爭。
(作者系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