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陜西榆林市發改委下發《榆林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適用于榆林市行政區劃內所有集中式風電、分散式風電和地面集中式光伏發電、光熱等項目建設管理。
公告要求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12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全文如下:
關于《榆林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榆林市發改委草擬了《榆林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12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郵寄地址:陜西省榆林市高新區建業大道同心樓511室
電子郵件:331039446 qq.com
聯系人:賀云鵬0912-3232699
附件:榆林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榆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1月12日
榆林市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榆林能源革命示范區建設,規范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及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榆林市行政區劃內所有集中式風電、分散式風電和地面集中式光伏發電、光熱等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條為強化規劃引導、嚴守生態紅線、做好消納保障,由市發改委編制《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各縣市區、園區不再編制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規劃》區域外禁止開發新能源項目。
第四條鼓勵居民、工商業、大型公共基礎設施、工業園區、油田礦井等開展可再生能源電能替代;鼓勵已建成光伏項目在不增加用地的基礎上進行升級改造,提高發電效率,超出原備案容量部分按新建項目對待,優先申報。
第二章資源配置
第五條市發改委統一組織配置新能源資源,各縣市區發改科技局配合。市發改委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參與資源配置及項目開發業主優選工作。
第六條按照統籌平衡、有序開發的原則,適時分批次提出全市“十四五”期間新能源項目的開發場址、規模、時序、方式及有關技術要求,同時落實項目用地、接入條件。
第七條每個項目的開發業主將通過競爭配置方式公開選擇,綜合評分高的新能源開發企業獲得項目開發資格。
第八條競爭配置程序
1.發布方案。市發改委根據《規劃》和發展需要適時發布新能源項目競爭性配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申報具體要求、評分方式與標準等相關信息。
2.報名申請。新能源項目,由意向投資主體向各縣市區發改科技局申報并提交申報材料,經初審后轉報市發改委。跨縣區項目或被市發改委列為示范項目的,由意向投資主體直接向市發改委申報并提交申報材料。
3.組織評審。市發改委會同相關縣市區發改科技局、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評審工作,通過評審優選各項目開發業主。
4.結果公布。市發改委以正式文件公布新能源項目業主優選結果。
第九條競爭配置完成后,各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競爭配置要求和所申報的實施方案開展前期工作。
第十條項目業主優選因素主要包括:投資主體能力(包括履約能力:在榆林投資的其他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是否出現過倒賣項目現象、水保環保和植被恢復措施是否到位等)、項目實施方案及技術先進性、前期工作落實情況、投資主體或所屬企業對地方的貢獻等方面。其中,對地方貢獻作為重要條件,權重不低于35%,項目實施方案及技術先進性權重不低于25%。
第三章項目用地
第十一條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項目(含光熱項目)建設中:風機用地,升壓站、配電室、控制室、廠區內外永久性道路用地,辦公、住宿、食堂、活動場所、庫房等附屬設施用地根據國家和陜西省有關規定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光伏發電(含光熱項目)項目列陣用地按照臨時用地管理。新能源項目用地按照《榆林市重大產業項目要素保障暫行辦法》(榆政辦發〔2020〕16號)予以優先保障。
第十二條為保障生態發展和土地集約高效利用,鼓勵光伏項目以復合用地模式進行建設。農光互補、林光互補、漁光互補項目建設標準應符合《關于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陜發改能新能源〔2020〕933號)相關規定;其他生態恢復、礦區生態治理等使用未利用地的項目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成立縣級新能源項目開發平臺公司,負責光伏項目土地租賃,待光伏項目開發業主確定后,提供給開發業主有償使用。
第十四條光伏項目使用村集體或村民所有土地的,項目業主與縣級平臺公司、項目所在村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三方協議,并一次性將租地資金全部支付給村委會。
第十五條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發布光伏發電項目租地指導價格,原則上不低于300元/畝/年。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根據《規劃》及國家和陜西省每年新能源項目申報的相關要求,結合榆林新能源電力消納情況,由市發改委公布每個已確定開發業主的項目當年度具體開發規模,作為當年度全市新能源項目建設計劃上報省發改委(能源局)。
第十七條所有確定開發業主的項目上報建設計劃時,需提供土地租賃協議(合同)及租金全額支付證明,不再提供國土、林業、多規合一、電網接入等初步意見,以《規劃》替代各類初步意見。
第十八條光伏項目申報成功后,須在6個月內完成項目備案,逾期不予受理。項目備案后,須在18個月內全容量建成并網。
第十九條風電項目申報成功后,須在12個月內完成項目核準,逾期不予受理。項目核準后,須在24個月內全容量建成并網。
第二十條在核準(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的,取消核準(備案)資格。風電項目開工標志為第一臺風機基礎澆筑完成,光伏發電項目開工標志為10%的支架基礎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條項目全容量建成并網后,由項目業主向市發改委提出項目全容量并網認定申請,市發改委與項目業主共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全容量并網認定,認定未通過的,電網公司暫停該項目電費結算。
第二十二條項目業主須配合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監測管理平臺建設,做好運行監測,并及時報送數據。
第二十三條新能源項目在整個申報建設期間以及項目全容量建成并網2年內不得對項目進行轉讓及采取其他方式變更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和相關權益。投資主體和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申請核準(備案)。
第五章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區發改科技局牽頭,負責項目業主與當地政府簽訂開發協議,跨縣區項目須與市政府簽訂開發協議。開發業主須在項目所在縣市區注冊公司(已注冊的不需要另外注冊),并且在當地銀行開戶,注入項目開發資本金的20%-30%作為簽訂開發協議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發改科技局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如企業在項目競爭配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承諾不兌現行為,或者出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市發改委可視情況取消該企業項目競爭配置結果,并取消企業及其所屬集團“十四五”期間參與榆林市新能源項目競爭配置及申報資格。
第二十七條為加強我市可再生能源管理,建設可再生能源監測管理平臺,主要包括數據中心、軟件平臺和場站端數據采集系統,全市新能源項目必要的監測數據須統一接入管理平臺。相關費用由平臺和接入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為統籌推進和集約化利用公共基礎設施,由新能源開發平臺公司負責開展各項目地塊公共進場道路、供水、供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負責送出線路、公共升壓站的建設,費用通過第三方公司審計后由項目業主按比例分攤。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區新能源項目管理細則,與本辦法沖突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市級重點新能源項目須在全市范圍內統籌協調推進的,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配合。
第三十一條遇重大災情、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延誤,項目業主可申請項目延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榆林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