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介之家 | 0評論 | 9428查看 | 2016-12-17 10:18:00
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國土資源部將采取7項措施,簡化改進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內容,切實提高審批效率。
一是強調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充分認識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能的重要作用;準確把握改進和優化的方向目標和總體要求,盡快調整適應和改進用地報批審查工作。
二是提出簡化改進審查內容,切實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主要包括7項措施:
一是簡化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
二是簡化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等的審查;
三是改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
四是改進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
五是組織開展項目用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
六是改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
七是適當縮小用地預審范圍。
三是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水平。提出了4個方面的監管和服務措施:
一是強化實質性審查責任;
二是提高規范化水平;
三是加強實施監管;
四是提升服務能力。
以下全文: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進一步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高度重視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工作
(一)切實增強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用途管制為核心,以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為主要內容的現行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在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發展需求、維護群眾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長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著審查內容重復、時序結構不盡合理、報件準備周期長、標準化程度不夠等問題。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要求;是深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具體體現;是優化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強發展動能的務實舉措;是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提升國土資源服務效能的迫切需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重要意義,以思想的統一促行動上的自覺,以敬民之心,行簡政之道,扎實抓好改進優化工作。
(二)準確把握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總體要求。按照“明確定位、突出重點,系統梳理、減少重復,統籌銜接、強化協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以依法依規、方便行政相對人為導向,部修正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通過去枝強干、調整時序、簡化內容、優化流程等,實現建設用地審批“材料簡化、時間縮短、難度降低”的目標。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準確把握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方向目標和總體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門規章的各項規定,盡快調整適應和改進用地報批審查工作,切實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務能力水平。
二、簡化改進審查內容,切實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
(三)簡化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強化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查,建設項目必須依據規劃布局確定選址,不得隨意修改規劃。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農田情形),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對修改規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說明,在用地預審階段編制規劃修改方案(包括基本農田補劃內容),并在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前完成規劃修改聽證、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和專家論證等工作。已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等情況,但項目用地位置、規模、功能分區發生變化的,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進行復核。在用地預審通過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核準前,建設項目選址發生局部調整,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用地總規模超過土地使用標準的,應重新申請用地預審。
(四)簡化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等的審查。用地預審階段,不再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費用、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進行審查,相應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進行。但地方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保護耕地的法定職責、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必須承諾將補充耕地、征地補償、土地復墾等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諾督促落實。對于地方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但土地征收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部在用地審查時不再審核農用地轉用方案與補充耕地方案,只審查土地征收方案與土地供應方案。
(五)改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用地預審階段,不再對單獨選址的審批類建設項目是否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進行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部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情況進行形式性審查,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核實建設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進一步核實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提交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告時,應對是否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進行說明。未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六)改進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用地預審階段,不再對單獨選址的審批類建設項目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建設項目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在建設單位說明已與礦業權人就壓礦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承諾做好壓礦補償協調工作的前提下,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同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按規定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和登記手續。對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的,省級人民政府不得轉發用地批復、市(縣)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七)組織開展項目用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國家重點項目、線性工程等應避讓基本農田,盡量不占或少占。確需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線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70公頃以上或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不包括水庫類項目)的建設項目,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踏勘論證。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同時需要開展踏勘論證和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可將兩項工作合并開展,出具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報告。
(八)改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106個城市,按照“國家批規模、控結構,地方管項目、落用地”的原則,組織用地申報。報國務院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不再報送標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具體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級審核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時把關,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方案,不得審核同意。
(九)適當縮小用地預審范圍。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十)強化實質性審查責任。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部只進行形式性審查的事項,要積極履行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