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海省發改委 | 0評論 | 4629查看 | 2018-07-20 13:29:00
近日,青海省發布了關于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稱,為保證我省草原植被恢復工作正常推進,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235號)規定和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范圍及對象
在我省境內進行礦藏勘察開采和工程建設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因工程建設、勘察、旅游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采集或者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向草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草原監理站(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在草原范圍內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
1.具體收費標準按附表執行。
2.草原植被恢復費按征占用草原面積畝數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積不足一畝的,按實際占用面積和規定的每畝收費標準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
3.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復費,按照不同植物的市場價格征收。其中,野生植物出售環節中每公斤市場價格為200元以下的按15%征收;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草原野生植物按8%征收;800元以上的按3%征收。
三、對光伏電站建設永久性用地,根據省政府青政〔2018〕27號文件,暫緩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對光伏板等不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0〕1731號)和《關于同意延長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試行期的復函》(青發改函〔2013〕488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