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就《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發電一體化系統項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正式征求意見。
根據文件,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光熱發電、風電、光伏發電裝機規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風光:光熱=2~3:1)三種方案進行配比,項目業主可根據實際自行選擇。
其中,光熱發電裝機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0萬千瓦,光熱發電儲熱時長和鏡場面積根據風電光伏調節需求確定(原則上儲熱時長不小于6小時,鏡場面積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可通過補燃方式提高光熱發電出力能力,補燃發電量不高于一體化系統總發電量的10%,碳排放標準不高于100克二氧化碳當量/千瓦時。
1、光熱項目的相關要求
文件對項目提出以下幾項要求:
1)同一法人、整體接網: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由同一個投資主體開發建設,建設運行期內,按照一個法人統一經營管理,作為一個整體聯合出力、接入公用電網、接受公用電網調度。風電光伏投產時間不得早于光熱發電投產時間。
2)采用“長時儲能光熱+風電+光伏+電加熱(+補燃)”的結構,電網晚高峰期間(17點至22點),一體化系統出力具備不低于光熱發電額定容量和風電置信容量之和的頂峰能力。
3)參與市場化交易: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可自主選擇簽訂中長期合約或全電量進入現貨市場,不分攤市場調節類費用,不享受容量電費,不得從公用電網購電。
內能源公告〔2024〕17號
為推動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發展,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推動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支持內蒙古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3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24〕1128號)等要求,自治區能源局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發電一體化系統項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請于2024年8月24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nmgfgwxnyc@163.com)或傳真(0471-6651872)反饋我局。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發電一體化系統項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4年8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發電一體化系統項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推動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支持內蒙古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3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24〕1128號)等相關要求,為推動光熱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發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應實現光熱發電調節支撐新能源。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由同一個投資主體開發建設,建設運行期內,按照一個法人統一經營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采用“長時儲能光熱+風電+光伏+電加熱(+補燃)”的結構,構建一體化系統,統一調度、協同運行。
第四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用電網,與公用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第五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中,光熱發電裝機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0萬千瓦,光熱發電儲熱時長和鏡場面積根據風電光伏調節需求確定(原則上儲熱時長不小于6小時,鏡場面積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第六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作為一個整體聯合出力,發電出力應最大限度跟隨電網供電負荷曲線特性,跟隨能力按照年度逐時出力歸一化曲線與電網供電負荷歸一化曲線兩者的年累計量之比進行測算,原則上具備不低于75%的能力。電網晚高峰期間(17點至22點),一體化系統出力具備不低于光熱發電額定容量和風電置信容量之和的頂峰能力。
第七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中光熱發電、風電、光伏發電裝機規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三種方案進行配比,項目業主可根據實際自行選擇。
第八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熱一體化系統可通過補燃方式提高光熱發電出力能力,補燃發電量不高于一體化系統總發電量的10%,配置補燃的一體化系統,碳排放標準不高于100克二氧化碳當量/千瓦時。
第九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與公用電網的聯絡線路由電網企業建設,協商一致后也可由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建成后可適時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應同步投產,合理安排項目建設時序,風電光伏投產時間不得早于光熱發電投產時間。
第十一條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須同步建設一體化調控平臺或具備相應功能,作為一個整體接受公用電網調度。
第十二條一體化系統具備獨立市場主體地位,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可自主選擇簽訂中長期合約或全電量進入現貨市場,不分攤市場調節類費用,不享受容量電費,不得從公用電網購電。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公用電網有權將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作為地區應急資源,為公用電網提供支撐,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要予以配合。
第四章申報審批
第十四條投資主體按要求自行編制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項目申報方案,申報方案中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需取得限制性排查文件。
第十五條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審核把關后報送自治區能源局。
第十六條自治區能源局適時開展項目申報,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項目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印發批復文件,并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按批復要求及時核準(備案)光熱發電和風電光伏項目。
第十八條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定期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情況,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根據批復方案和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并網,并報自治區能源局備案。
第十九條項目投資主體嚴格按批復方案進行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和要求及驗收意見并網光熱和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簽訂一體化并網調度協議。
第二十一條項目投資主體應出具正式承諾,保證項目運行期內,光熱發電調節能力不低于申報水平,并自行承擔電力現貨市場變化導致項目收益波動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自治區能源局收回相應的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建設規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復實施的光熱發電項目,執行原批復要求。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