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貴州省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其中指出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等新能源發電企業,需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先完成建檔立卡,并在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完成注冊,用于綠證核發和交易。
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等新能源發電企業綠色電力交易品種分為直接交易和認購交易,采用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競拍、認購交易等方式組織開展,并按照年度(含多月)交易為主、月度交易為補充的原則進行。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價格根據市場主體申報情況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環境溢價為在此基礎上的溢價,采用分時電價機制。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
原文如下:
貴州省能源局關于印發《貴州省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能源運行〔2023〕97號
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電力交易中心,電力市場各經營主體:
為規范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推動風電、光伏項目積極參與綠電、綠證交易,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經研究,現將《貴州省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15日
貴州省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一步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有序推進綠色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8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新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貴州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黔監能市場〔2022〕8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動貴州綠色電力交易工作,結合南方區域市場建設及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電力產品、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按以下定義。
(一)綠色電力產品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量。市場初期,主要指風電和太陽能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可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其它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
(二)綠色電力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交易,交易電力同時提供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需求。
(三)綠證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
第二章 市場主體范圍及條件
第一節 新能源發電企業
第三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須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并取得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第四條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生物質發電等新能源發電企業,需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先完成建檔立卡,并在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完成注冊,用于綠證核發和交易。
第五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和峰平谷分時電價需要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含分時計量裝置),并在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
第二節 電力用戶
第六條 參加新能源電量交易、綠色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需在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參加綠色電力保障性認購交易的電力用戶,需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鼓勵“數博會”“生態文明博覽會”等場館積極參加綠色電力交易。
第三節 售電公司
第八條售電公司指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體改規〔2021〕1595號)規定,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
第三章 交易品種及方式
第一節 交易品種
第九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包括綠色電力交易、新能源電能量交易,綠色電力交易分為直接交易和認購交易。
(一)直接交易是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開展電力中長期交易并同時提供綠證的過程,電網公司可作為購售電主體參與直接交易。
(二)認購交易是指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建立綠證認購關系獲得綠色電力產品的過程。認購交易分為市場化認購交易和保障性認購交易。
新能源電能量交易是指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以電能量為標的,依據規則開展的市場化交易。
第十條 有綠證交易需求的市場主體,可通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綠電交易系統等平臺購買綠證。
第二節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綠色電力交易、新能源電能量交易采用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競拍、認購交易等方式組織開展,并按照年度(含多月)交易為主、月度交易為補充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 雙邊協商交易。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綠色電力交易電價分電能量價格和環境溢價),形成交易初步意向,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十三條 集中競價交易。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力)、電價(綠色電力交易須含環境溢價),交易中心根據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和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市場出清,經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成交對象、成交電量、成交價格等,其中,集中競價交易成交后,成交雙方環境溢價按照上一結算周期綠色電力交易環境溢價均價確定,成交價減去環境溢價后的部分為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價格。
第十四條 掛牌交易。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電力)或可供電量(電力)及價格(綠色電力交易分電能量價格和環境溢價)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參與交易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申請,經安全校核通過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十五條 競拍交易。新能源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需要通過競拍方式確定電力交易價格、電量和交易方的,可向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交需求,由貴州電力交易中心統一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組織開展競拍。競拍交易結果即作為成交雙方簽訂電力交易合同的依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違背、撕毀競拍結果。
第四章 交易組織
第十六條 交易上限。風電發電企業申報電量上限為該企業機組容量乘以1800小時的120%;光伏發電企業申報電量上限為該企業機組容量乘以1100小時的120%。
第十七條 交易流程。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每年12月組織次年的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每月10日前發布當月的相關交易具體時間。交易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種名稱、交易標的、參與市場主體、申報起止時間等。
第十八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發電情況合理測算可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量、選擇交易品種參與交易。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需申報市場化交易電量。每月,市場主體在協商一致后,可在交易窗口期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對月度及月內交易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現階段,市場化認購交易由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向已參與中長期交易的市場主體組織開展;保障性認購交易安排在電網企業完成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抄表工作以后,統一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
第五章 價格機制
第二十條 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價格根據市場主體申報情況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環境溢價為在此基礎上的溢價。雙邊協商交易價格(綠色電力交易電價分電能量價格和環境溢價)由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自主協商確定。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價格分別以統一出清價格和掛牌價格(綠色電力交易電價分電能量價格和環境溢價)為準。競拍價格以成交結果為準。
第二十一條 分時電價機制。交易合同價格由購售電雙方協商確定,峰谷分時電價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新能源電能量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全電量參與分時段交易,批發交易全部帶曲線申報。
第六章 結算及偏差處理
第一節 結算模式
第二十二條 綠色電力交易、新能源電能量交易保持電網企業結算模式:根據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電力用戶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能量電費、環境溢價費用和偏差考核費用;電網企業向相關發電企業支付相應的電能量電費、環境溢價費用和偏差考核費用;售電公司按照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享受國家新能源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溢價收益、補貼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結算電量
第二十四條 綠色電力交易根據市場主體實際抄表電量情況作為結算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發電側和用電側解耦結算,發電側實發電量、用電側實際用電量分別與其合同電量進行比較,計算各自的偏差電量。
第三節 交易結算
第二十六條 新能源電能量交易,按照中長期交易規則及當年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方案明確的規則進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 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電費和環境溢價費用分別結算。即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按交易合同計劃確定,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及新能源發電企業偏差電量按年度中長期交易實施方案要求結算。環境溢價費用按月開展結算,以新能源發電企業月度上網電量、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月度實際用電量、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開展環境溢價費用的結算。
第二十八條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綠證實際分配電量按以下方式確定。
若實際電量小于或等于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電量之和,按合同電量所占比例確定每筆合同的實際分配電量;若實際電量大于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電量之和,按合同電量確定每筆合同的實際分配電量。售電公司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實際電量按其零售側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用戶的實際電量與綠色電力交易計劃取小來匯總。
第二十九條 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如有代理服務費,按照雙方約定標準計算有關費用。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條 躉售用戶/園區用戶等購買綠色電力后,可根據實際供用電情況,將相應綠證分配至內部實際消費的企業用戶,按照要求及時將分配結果提交至電力交易中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區域和省相關政策調整及重大市場變化,及時對相關規則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