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發布關于印發《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下文簡稱西藏《兩個細則》)的通知。
西藏《兩個細則》中提到,裝機容量10MW及以上的風電(含風儲)、光伏(含光儲)、儲能容量10MWh及以上獨立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飛輪可參照執行)等新型儲能,可為系統提供電力輔助服務。
儲能可參與的有償輔助服務有:
有償調峰,儲能電站按調峰困難時段(11:00-16:00)所儲存的電量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有償一次調頻,按貢獻電量進行補償。
西藏《兩個細則》對儲能的性能等提出了考核要求,包括一次調頻考核、AGC性能考核等。西藏《兩個細則》規定從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原文如下:
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華能西藏雅魯藏布江水電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西藏分公司、國家電投集團西藏分公司、華電西藏能源有限公司、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協和新能源西藏分公司、西藏旁多水利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西藏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區調及地調各有關并網主體: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6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等有關文件,我局組織制定了《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并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1.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
2.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2022年12月27日
為加快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進一步深化西藏電力市場建設,持續推動西藏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及電力市場有序運營,促進源網荷儲協調發展,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華中能源監管局組織制定了《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簡稱西藏“兩個細則”)。具體如下:
一、規則制定的必要性
西藏電網電源結構以水電支撐為主、光伏為輔,發電出力受氣候影響大,且西藏電網網架結構薄弱,電網運行控制難度大,電源故障易引發電網停電事件,進一步規范并網機組調度運行管理,可有效提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隨著新型電力系統的發展,光儲、新型儲能等項目投資建設增多,西藏電網電源結構發生變化,亟須完善機制對新的并網主體進行規范引導、推動發展,建立適應新形勢的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
二、規則制訂思路
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6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等文件,按照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需要,逐步完善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和電力輔助服務管理機制。
一是擴大市場主體范圍。除常規的水電、地熱、生物質電站外,將裝機容量10MW及以上的風電(含風儲)、光伏(含光儲)、光熱場站等發電側并網主體,儲能容量10MWh及以上獨立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飛輪可參照執行)等新型儲能,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力調度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含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等負荷側并網主體均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范圍。特別是將風儲與風電、光儲與光伏電站按照同樣的標準進行管理。
二是豐富電力輔助服務品種。除調峰服務補償、AGC補償、無功服務補償、AVC補償、旋轉備用補償、黑啟動補償外,增加了有償一次調頻補償,對滿足大擾動性能指標要求的發電側并網主體、新型儲能給予補償,并明確響應的補償標準。儲能可以參與調峰、一次調頻等補償。指定黑啟動電源以外的其它并網主體提供黑啟動服務的也可獲得黑啟動補償。
三是優化技術要求和考核指標。結合西藏電網運行特性和模擬試運行情況,進一步明確水、風(風儲)、光(光儲)、光熱、儲能考核管理性能指標,調整一次調頻性能考核要求等指標,提升并網運行可靠性,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對于儲能的一次調頻、AGC頻率、電壓耐受能力,高、低壓故障穿越能力以及并網性能測試都提出了要求。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管理。按照《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管理,明確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的信息披露職責,提出披露要求,強調未經公示的信息不得結算,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附件:《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83f1c7d9-19ce-4b60-b78f-a12e22c2d7f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