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藏自治區發改委印發《關于促進西藏自治區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藏發改能源〔2023〕42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積極推進市場化并網項目。其中市場化并網項目指超出保障性并網范圍以外仍有意愿并網的光伏項目,可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后,由電網企業予以并網。并網條件主要包括建設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儲熱型光熱電站、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
科學合理制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保障性并網項目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結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納空間及并網條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區上一年度最大電力負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項目,配置儲能規模不低于項目裝機容量的20%,儲能時長不低于4小時。經電網企業核定棄光率超過上一年度全區平均棄光率的地(市)原則上不安排新增建設規模。支持電網末端地區建設適度規模的保障性并網項目。
市場化并網項目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能源發展規劃或自治區重大項目年度建設目標任務,滿足并網消納條件。鼓勵源網荷儲一體化、多能互補和外送清潔能源基地項目,通過培育增量負荷、規模化外送消納,支持全額自發自用的市場化并網項目。
《意見》明確指出要完善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積極參與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穩妥推進光伏等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要求。能源監管機構核定全區光伏發電項目年度保障收購小時數,保障收購小時數以內的電量由電網企業通過購售電合同結算,對增配儲能的項目適當予以傾斜,鼓勵保障收購小時數以外的電量通過市場交易消納。
此外,在意見附件《西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競爭性配置評分細則》中,“儲能配置方案”單獨列出并獲得了10分權限,并進一步明確要求:新建儲能容量按光伏備案容量的20%,儲能時長4小時配置的,得5分;在此基礎上儲能時長每增加1小時,增加1分,直至滿分(10分)。
原文如下:
關于促進西藏自治區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服務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科學有序推進我區光伏資源開發,加快建設國家清潔能源基地,著力打造國家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區和新型電力系統示范區,按照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和區黨委十屆三次全會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個走在前列”,發揮比較優勢,堅持系統觀念,強化頂層設計,突出規劃引領,注重統籌兼顧,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立足當前和著眼長遠相結合,推動全區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做出西藏貢獻。
二、基本原則
規劃引領。抓好頂層設計、規劃銜接,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科學制定發展目標,做到與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嚴守“三區三線”布局。
因地制宜。立足資源稟賦和區位差異,統籌好內需與外送,找準全區光伏發展關鍵問題的解決路徑,培育符合本地實際的光伏產業。
需求牽引。建立多元化并網機制,堅持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系統觀念,注重培育增量消納市場,不斷提升消納能力。
市場主導。堅持市場化方式配置資源,依法依規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方式優選確定開發主體,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調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開發的積極性。
三、建立多元化并網機制
全區光伏項目實行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分類管理。
(一)有序組織保障性并網項目
保障性并網項目是主要服務區內能源供應安全的內需光伏項目,電網企業要實行保障性并網,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步投運,確保項目在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能發盡發”,不得附加額外不合理條件。
(二)積極推進市場化并網項目
市場化并網項目是超出保障性并網范圍以外仍有意愿并網的光伏項目,可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后,由電網企業予以并網。并網條件主要包括建設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儲熱型光熱電站、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
(三)科學合理制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開工建設與投產時間、建設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向國家能源局報備。保障性并網項目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保障性并網項目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結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納空間及并網條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區上一年度最大電力負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項目,配置儲能規模不低于項目裝機容量的20%,儲能時長不低于4小時。經電網企業核定棄光率超過上一年度全區平均棄光率的地(市)原則上不安排新增建設規模。支持電網末端地區建設適度規模的保障性并網項目。市場化并網項目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能源發展規劃或自治區重大項目年度建設目標任務,滿足并網消納條件。鼓勵源網荷儲一體化、多能互補和外送清潔能源基地項目,通過培育增量負荷、規模化外送消納,支持全額自發自用的市場化并網項目。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市場化并網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及可行性負屬地責任,并會同相關電力企業每年底提出次年保障消納評估意見,原則上不得高于同期全國最高棄光率。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每年一季度滾動納入項目庫,入庫項目由地(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四、完善健全相關配套政策
(一)完善和明確上網電價政策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拉大峰谷價
差,明確內需光伏和儲能項目上網指導電價。自發自用增量負
荷離網光伏項目電價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自發自用增量負荷
并網光伏項目電價由供需雙方、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外送光伏
項目電價,按國家有關規定,由送、受端市場協商確定,主要
通過受端市場燃煤標桿上網電價倒推計算,建立長期、穩定的
電量交易和價格調整機制。
(二)建立市場化資源配置機制
除10萬千瓦(含)以內自帶負荷的市場化并網項目可直接配置外,其余配套接入抽水蓄能、水電站等光伏項目原則上均通過市場化競爭方式確定投資主體。地(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發布的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編制競爭配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配置結果向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報備。競配工作程序為:發布公告→企業申報→資格審查→綜合評選→公示公布→組織實施。競配公告、資格審查、綜合評選、公示公布均在地(市)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申報企業應按要求報送資料,一個企業集團只能以一個投資主體身份參加申報;配置確定的資源開發主體需與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簽訂開發協議,明確項目開工和投產時限。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以及未按期履行責任和義務的企業,執行懲戒機制,納入不良信用名單。
(三)完善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
積極參與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穩妥推進光伏等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要求。能源監管機構核定全區光伏發電項目年度保障收購小時數,保障收購小時數以內的電量由電網企業通過購售電合同結算,對增配儲能的項目適當予以傾斜,鼓勵保障收購小時數以外的電量通過市場交易消納。
五、重點支持方向
(一)建立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
堅持政府推動、企業為主、民生為本、利益共享的原則,落實自治區優勢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當地政府、當地群眾和能源企業共享光伏資源開發利益的長效機制。鼓勵資源所在地政府以集體土地、現金等資產入股項目開發,能源企業優先使用當地勞務市場,發揮主導產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實現資源開發與鄉村振興互惠共贏。
(二)妥善解決光伏棄光限電問題
推進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區建設,提高電能在終端用能中的比例,加快新型儲能建設,深度挖掘調度潛力。加強藏電外送力度,擴大區外市場消納能力。推進存量和新增光伏電站配置儲能、電網側儲能建設,積極協調電網企業、金融機構等部門,給予優先調度、綠色金融等激勵政策,有效緩解全區棄光和局部限電的矛盾。
(三)加快資源優勢與產業融合發展
結合全區光伏資源富集優勢、市場需求等特點,科學有序推進光伏產業鏈一體化發展,吸引帶動前沿技術、先進工藝及裝備制造產業聚集,帶動上下游產業鏈發展,深入實施延鏈補鏈強鏈行動和質量提升行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實做好統籌協調
建立自治區推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和草原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措施,優化精簡審批流程,強化項目建設要素保障。電網企業要簡化接網流程,提升接網服務水平,加強網源協調發展,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能源企業要嚴格落實建設條件,按規定時限開工建設、建成投產。
(二)科學謀劃項目儲備
圍繞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地(市)能源主管部門要依據自治區能源發展規劃,按照“開工一批、謀劃一批、儲備一批”的總體思路,深入評估項目資源稟賦、開發潛力、電力消納等建設條件,依托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庫,建立滾動接續的光伏項目儲備機制,及時更新項目庫信息。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對儲備庫項目要科學論證、適時納規,及早推動項目落地。
(三)規范項目建設管理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要求分類有序推進光伏項目建設。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競爭性配置工作,并且依據《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實行屬地化備案管理,跨行政區域的項目由上一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
(四)強化跟蹤評估監督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年度后評估工作,通過正向激勵和負向約束機制,評估、考核地(市)年度建設目標落實情況,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后續規劃目標的重要依據。地(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壓緊壓實能源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附件:西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競爭性配置評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