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的背景下,從國內七大碳交易試點的發展現狀入手,分析我國碳市場存在碳交易規則與機制有待完善、缺乏碳金融支持、碳交易人才不足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以期對推動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提供參考。
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日漸突出,世界范圍內的綠色低碳發展成為大勢所趨。隨著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世界各國開始重視碳減排,極大地促進了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
推動碳排放交易對改善全球氣候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始重視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據聯合國預測,至2020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額有望達到3.5萬億美元,超過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但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早在2009年主動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更是強調,“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2011年起國家發改委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啟動7個碳交易試點,探索建立碳交易機制。
截至目前,七個碳排放交易市場已經歷多年探索,在碳排放交易系統的基礎設施、社會環境、技術基礎等方面日趨完善。2017年12月19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印發,標志著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總體設計基本完成,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建立。
一、我國試點碳市場發展現狀
1.初步建立市場準入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從市場準入情況看,各試點省市市場準入規則不一,但均覆蓋了一些高能耗、高排放行業,如電力(7個地區)、鋼鐵(5個地區)、化工(4個地區)等。此外,深圳、天津等還將服務業和大型公共建筑納入排控范圍。
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是碳交易市場正常運行的基本保障。試點地區自成立以來,分別出臺了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碳交易地方法規(北京、深圳和重慶)、政府規章(上海、廣東和湖北)或部門規范性文件(天津),對排放控制目標、配額分配方法、質量控制等多方面加以規定,使碳交易市場機制得以有效發揮。
2.形成了以配額現貨和CCER為主要品種的交易模式。從交易品種來看,目前我國碳交易試點市場主要包括配額現貨(SHEA)和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配額現貨交易,就是允許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減排的成本之間的差異,在碳排放市場中對溫室氣體排放的額度進行自由交易。配額現貨交易包括公開交易、協議轉讓交易以及拍賣交易三種方式。
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是指國內減排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企業實力自愿降低并經認證的碳排放量。我國CCER項目類型中,以風電、光伏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類項目居多。
目前我國碳試點中有關碳交易的金融衍生產品很少,僅湖北和深圳上線了碳遠期,上海正在探索碳遠期產品,而碳期貨依然空白。2014年起,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湖北等碳交易試點省市,先后推出了近20種碳金融產品。但由于試點市場流動性不足、缺乏社會資金來支撐碳金融業務的持續開展,導致部分產品市場參與度較低。
3.碳成交量和成交額呈上升趨勢。2013年以來,我國碳交易市場十分活躍,碳配額現貨成交量和成交額呈上升趨勢,且增速明顯。2017年增速有所減緩,全年成交配額現貨接近6740萬噸,較2016年交易總量增長約5.31%;交易額約11.81億元,較上年增長約13.01%(數據來源于北極星環保網)。目前湖北在7個試點地區中交易量最大,重慶和天津市場成交量則較小,交易幾乎陷于停滯。
湖北市場的成交量主要得益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其控排企業多,擁有較大的配額規模;二是市場準入門檻較低,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均可參與;三是碳金融創新走在各試點省市的前列。重慶試點碳市場采取“企業自主申報的方式”,造成配額大量剩余,交易幾乎陷入停滯。天津市納入的企業數量在7個碳交易試點中最少,且鋼鐵類型企業占了近一半。
4.碳交易價格地區差別大。我國各試點省市碳交易價格差別較大,且波動程度不同。具體來講,北京碳配額價格較高,大多維持在50元/噸以上,且價格較為平穩;天津、湖北價格較為平穩,保持在1015元/噸;廣東價格也較為平穩,介于1020元/噸之間;重慶則波動較大,自2017年以來價格呈“U”型走勢,2017年3月之前價格約為15元/噸,后一度跌至1元/噸,至2017年底方才回升,接近30元/噸;深圳碳試點建立之初波動較大,碳價最高達99.8元/噸,2015年后趨于平穩,介于2550元/噸之間;福建自成立以來碳價呈下降趨勢,介于2040元/噸之間;上海碳價呈先下降后上升趨勢,最高達48元/噸,最低達4.29元/噸。
二、中國碳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1.碳試點的市場準入規則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入場企業的標準低,類型單一。我國碳試點基本都局限在高排放的工業領域,而沒有給可以加入市場的農、林等行業留有機會。
而且,對于有些省市來說,工業并非其主要產業,這就使得有些試點反映出的預期較差。在這一情況的驅使下,為了活躍碳交易市場,碳試點市場就不得不降低入場門檻。但對于這些企業來說,減排的邊際成本高,減排量的多少并不十分重要,這也使碳交易市場的作用大打折扣。
長期形勢勢必會使得市場的長期發展動力不足,因為不能實現在減排的同時又可以降低生產成本的目的,更加不利于其他有強烈減排意愿或更有必要進行減排的企業更好地進行減排,這種市場資源的不公平配置,對市場的長期發展是十分不利的,且不利于我國碳交易市場的成熟以及國際化。
2.缺乏碳金融支持。我國本土金融機構和國外金融機構數量眾多,金融資本充實,但在我國,金融業對碳交易涉及卻不多,只是對某些領域開展融資貸款。且目前國內有關碳交易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業務的財務會計處理機制的缺乏,還有與碳交易相關的碳遠期、碳期貨等金融衍生創新產品設計寥寥無幾。種種外部性原因,導致各個碳試點的市場缺乏創新和活力,使得碳試點的市場表現欠缺。
3.缺乏相關方面人才。碳交易是一個新興產業,熟悉碳交易相關理論并將其與中國國內實際情況聯合在一起實踐的政府官員、企業管理人員不多;可以開發、熟練運用衡量碳排放、減排標準方法的系統性技術人員缺乏;以及涉及衡量和規避碳交易市場風險,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的人才缺乏,這些都成為碳試點市場發展的“瓶頸”,這些人才的獲得才能使得碳交易市場有更多的發展動力。
三、中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建議
1.完善碳交易市場的準入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應制定并明確入場標準,提前審查,避免出現資源的浪費或者相關減排意愿強烈的企業得不到入場機會的現象。其次,應一步提高進入碳匯市場的相關企業包含度,使得農、林企業也盡早融入碳交易市場,促進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完善。
同時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執行力度,對一些不符合碳交易市場進入規則,并進行相關信息造假的行為予以一定的處罰,以此來提高入場企業質量,使碳交易市場發揮其最大的作用。
2.扶持碳金融發展。加大碳交易市場的資金投入并提高各個金融機構的業務參與程度,并建立符合的政策、制度或者提供適當的福利條件,推進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比如相關業務方面進行免稅或者稅收降低的政策,疏通其他的融資渠道,帶動社會各行業的整體性投入等等。其次,應提高銀行在碳金融方面的參與度。一方面,大銀行的金融資本雄厚;另一方面,大銀行可以起到引領的作用。
當然,也應當與其他金融同業進行適當的合作,加快設計一些符合我國國情的碳期貨、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等碳金融創新產品,為碳交易市場增加活力。
3.培養相關人才。國外的相關技術較為成熟,中國可以向國外適當借鑒,也可以進行人才引進,使之為國內的碳匯市場發展提供新鮮的想法并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議與方向。同時,應對于一些相關方面的人才進行大力培養,更重要的是,應當進一步推廣碳匯市場相關理念,讓碳匯市場受到同其他市場一樣的相關重視。
此外,對于一些從事相關行業的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和相關審核,將更有思想的人才留在碳交易市場,為我國的碳匯事業發光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