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發展低碳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人類社會的必然選擇。近年來,我國日益注重生態文明建設,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政策措施。其中,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水體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交易,成為我國通過市場價格機制自發矯正污染的負外部性、推進企業自主開展綠色技術創新、進而協調經濟與環境共同發展的重要政策抓手。自2002年7月起,排放權交易所已在全國多個省市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碳交易試點政策也開始陸續推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強調,要推進綠色發展,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這也為我國的綠色技術創新進程注入新動能。目前,我國是國際碳交易市場的最大賣家,成交量約占全球總量的60%。這進一步增加了我國對碳減排相關技術的需求,同樣有利于激勵我國碳減排技術的自主創新。
碳排放權交易的政策機理
碳排放權交易主要通過交易溫室氣體減排額的方式,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排放與市場交易有機結合,開放溫室氣體排放額市場使企業更有效達到節能減排的目標。隨著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企業為了降低排放成本,可能會采取創新的綠色技術進行溫室氣體處理,從而通過在碳交易市場賣出減排額或減少自身購買的減排額,獲得減排利潤。這從微觀層面影響我國綠色技術創新水平,以及綠色技術科研成果進入產業化階段的轉化率。此外,目前對我國碳交易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地區經濟、行業績效以及企業決策的研究,較少涉及關于地區綠色技術發展水平,難以揭示碳交易在綠色技術創新方面帶來的影響。因此,研究碳交易對綠色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分析碳交易市場減少排放的原理,能夠為進一步結合排放收費政策和碳交易市場提供理論參考,也為企業積極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實現減排和開發利用新綠色技術提供理論依據。
由于碳交易政策能夠發出碳排放價格提高的信號,在真正進行碳交易之前,首先假定試點地區企業對碳排放成本具有更高的預期,而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的利潤等于收益(包括出售碳排放權獲得的收益、綠色創新對企業形象的提升帶來的收益和生產綠色產品獲得的稅費減免等)減去成本(包括購買碳排放權的成本、綠色創新的研發成本等)。因此,排放企業為了利潤的最大化,會對各項收益和成本進行估計比較,按照自身的情況進行決策,選擇是否進行綠色技術的創新、在哪種技術上進行創新,或者購買哪種碳排放權。
碳交易政策下的創新博弈
目前,我國7個試點省市采用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法是“歷史排放法”,即基于控排企業的歷史排放水平,將配額免費或部分免費發放,這種配額分配方法主要以歐盟為代表,雖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是對于已經具有節能意識的企業和產能增加較快的企業而言,并不夠合理。第一,對于已經具有節能意識的企業,在碳交易政策實行之前就已經對綠色技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以推動生產方法、流程改造和技術升級,但這些企業分配到的碳排放配額較少,導致進一步開發減排的新技術可以帶來的邊際效用較小,進而抑制其進行綠色創新意愿和動力,轉向購買碳排放權。第二,對于產能增加較快的企業,這種方法下的配額分配只參考了歷史排放水平,無法獲得額外的碳排放配額。這類企業的資金流動力較強,更易于獲得綠色技術創新所需要的資金,且綠色技術成果的使用效率會隨著產能增加而提高,因此這些企業開發綠色技術的收益會更高。第三,對于正在開發綠色技術的企業,在碳交易政策下達之后,這類企業會更傾向于在開始碳交易之后再使用新技術進行減排,從而使企業獲得盡可能多的配額,降低因碳減排帶來的成本。
可見,對于大多數受排放控制的企業,碳交易在短期將增加企業成本,即相對于沒有碳交易的情況而言,大多數控排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都會下降。在這些企業中,具有創新潛力的企業會致力于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從而提高自身競爭力;不具有相應潛力的企業,可以選擇購買碳排放權、購買綠色專利的使用權或者搬離試點地區。首先,如果這些企業選擇購買碳排放權,那么出售碳排放權的企業就會獲得收益,從而促進其使用和開發綠色技術,以增加碳排放權出售獲得的收益。其次,如果這些企業選擇購買綠色專利的使用權,專利發明者在獲得收益的同時將得到一定的激勵,形成進一步研究和開發綠色專利的動力,且專利使用權的轉讓具有外部性,可以啟發原本不具有綠色技術開發潛力的企業自主研發綠色專利技術。再次,如果這些企業選擇搬離試點地區,那么需要承擔高額的成本,包括更換廠房、重新構建供貨商和客戶關系的實際成本,以及在該地以當前狀態進行經營的機會成本,并且隨著我國越來越多的地區開始進行碳交易,企業還面臨著遷入新址不久后開始碳交易的風險。綜上可知,選擇第三種方式的企業需要承擔的成本往往會遠遠高于前兩種,相比之下,企業更傾向于購買碳排放權和綠色專利的使用權。因此,從機理上分析,碳交易政策能夠對綠色技術創新起到促進作用。
面向綠色創新激勵的碳交易政策
我們基于2006—2016年中國33個省份的面板數據,使用綠色專利數據衡量區域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利用DID方法和PSM-DID方法,考察碳交易試點政策對地區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結果證實,碳交易試點政策有助于地區綠色技術創新水平的提升,在引入多種控制變量后結論仍然穩健,地區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平均提高了5%—7%。通過PSM-DID方法剔除了碳交易試點地區的系統性差異后,碳交易試點政策仍顯著促進地區綠色技術創新水平的提升。
碳交易政策作為一種市場型環境規制,可以有效促進地區的綠色技術創新水平。隨著2017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全面啟動,此項政策將引起更大規模的綠色技術創新。為了進一步保障和強化這一積極作用,有必要對未建立排放權益市場的地區,加大政策鼓勵、資金支持和技術支持,穩步推進碳市場建設,逐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排放權益市場。同時,在進行碳排放配額分配時,要注意綜合多種方法對企業應得配額進行計算,考慮企業目前所運用的減排技術和歷史減排量,對已經實現大幅度減排的企業給予較為寬松的排放配額,對正處于起步狀態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減排引導并放寬碳排放配額量。最后,應將控排企業的范圍擴大到各個行業,并鼓勵各領域控排企業進行碳排放權出售,增加碳市場的交易主體,從而增加交易品種和數量,使碳交易市場的價格更加合理,進而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的成熟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