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19年年末,電力市場化改革節奏加快。
國家發改委官網顯示,11月22日-12月9日的17天內,國家發改委連續下發了4份關于輸配電、電網開放監管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具體來看,分別是11月22日下發的關于《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12月6日下發的關于《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12月9日下發的《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12月9日下發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文件1:《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公開信息顯示,關于《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目前仍處于意見征求期內。
從政策中心上看,《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著眼于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的保障性收購問題,《辦法》表示,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電價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優先發電電量及時、足額結算電費;按照合同約定或市場形成的交易電價對市場交易電量及時、足額結算電費。
《辦法》稱,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及時轉付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為切實保障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足額收購,及時結算電費和發放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辦法》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懲處機制,以保證推促可再生發電發展的政策能落實到位。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電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服務的;
(四)違反規定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五)其它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
《辦法》要求,電網企業應當自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之日起15日內予以賠償。
《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電力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電費結算、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資料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文件2:《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國家發改委官網顯示,《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征求意見的周期接近1個月。
與前一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辦法》一脈相承,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仍與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息息相關。該《辦法》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電源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電源項目業主提出的接入申請,或拖延接入系統;
(二)拒絕向電源項目業主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輸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必要的信息;
(三)對分布式發電等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
(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同時,《辦法》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一欄也對各市場主體的違規行為予以界定,并明確違規的懲處標準。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要求提供電源接入電網、電網互聯服務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或依法給予處分。
文件3:《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國家發改委下發的第三份文件是《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的有效期為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
據關于《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所述,與2017年發布的《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7〕2269號相比,新版《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主要從如下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完善輸電價格定義、新增投資認定條件。
(二)完善電量電費、容量電費比例計算方法。
(三)明確各省分攤容量電費計算公式。
(四)建立準許收入平衡調整機制。
(五)簡化準許成本、有效資產和準許收益率計算方法相關內容。
文件4: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
17天內,國家發改委下發的涉及輸配電、電網監管改革的第4份文件是《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有效期為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
據悉,在2016年發布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6〕2711號的基礎上,最新發布的《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做了如下四方面的修整與完善。
(一)加強對企業的合理約束。
(二)優化核價范圍和電價結構。
(三)加強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監測。
(四)建立準許收入平滑處理機制。
奏響電力市場化改革提速號角
在業內人士看來,臨近年末,作為能源政策主管部門之一,國家發改委密集發布涉及輸配電、電網開放監管的政策性文件,對外釋放是未來電力市場化改革將進一步提速的信號。
事實上,自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電力體制改革綱領性文件《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我國的電力體制改革一直在穩步推進,但改革的進度與社會預期仍一定差距。
電改9號文件明確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和路徑:在進一步完善政企分開,廠網分離,主輔分離的基礎上,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配售電業務,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劃;推進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繼續深化對區域電網建設和適合我國國情的輸配體系體制研究,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電力統籌規劃、以及電力安全高效運行和可靠性供應。
據查詢,中央電改9號文件共劃定了28項重點工作任務。其中,第10條要求,改革和規范電網企業運營模式。電網企業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價差作為收入來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確保電網企業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收益水平。規范電網企業投資和資產管理行為。
其他工作任務還有積極發展分布式電源、全面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市場、減少和規范電力行業的行政審批,以及國家電網近期正在實施的引入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等。
總體而言,當前社會上對加快、加大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預期依然強烈,特別是在經濟增速放緩,用電量需求趨于平穩,亟待減稅降費政策拉動增長力的背景下,加大電力市場化改革力度,進一步降低工商業電價將成為重要工具之一。
同時,加大電力市場化改革,在電力市場引入混合所有制改革,放開售電市場等,也將釋放萬億級電力市場的活力,給社會和企業帶來新的投資機會。
此外,深入推進能源“四個革命,一個合作”,加快能源轉型升級,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源快速發展,也與當前的電力市場結構和機制產生一定沖突與矛盾,令可再生能源電源無歧視公平接入電網,全面放開“隔墻售電”市場,多年來業界的呼聲持續高漲。
綜上,國家發改委連發4文,結合國家電網發布深改十條,2020年嚴控電網投資,加強泛在電力物聯網建設的舉動,新一輪電力市場化改革或將全面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