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南方能源觀察 | 0評論 | 8010查看 | 2015-06-06 10:18:00
今年4月,財政部發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旨在規范和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的使用一直為政府和業界所關注,政府更是不止一次出臺相關管理規定希望把這項資金落到實處,真正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助力。
事實上,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早在2006年就出臺過初版的管理辦法,當時,可再生能源在國內還處于相當原始的發展階段。當時的管理辦法主要從可再生能源的范圍厘定、資金的主要用途以及基本的財務管理等角度來制定。
但整個暫行辦法并沒有體現出可再生能源的特點,一方面沒有預見到可再生能源在接下來十年的飛速發展,另一方面沒有把可再生能源在建設、并網中可能遇到的問題考慮進去。總體來看,初版的管理辦法跟其他資金管理辦法并沒有太多區別。
時隔多年,最新發布的這一版辦法,業界本來期待可以通過更詳盡、更可行的辦法來規范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實實在在地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令人疑惑的是,這一版辦法并沒有比多年前的老辦法體現出明顯的改進和完善。
這一版暫行辦法中,第八條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臺建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綜合應用示范;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
這樣一個范圍界定基本等于廢話,既空泛又模糊,充滿可鉆的空子。
2006年的舊辦法中,關于資金的支持范圍是這樣界定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對比一下你會發現,新辦法甚至更加面目模糊,說了等于沒說。這項資金到底怎么用,哪些項目可以用,可以有太多不同的理解,基本可以預見,這項資金未來的用途不會透明。
新辦法中最大的、也是唯一的亮點就是提出了采用“競爭性分配”等方式來撥付分配專項資金,這也是比較符合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律的一項新措施。
這十多年來,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速度的發展為中央財政補貼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入不敷出,多次擴容。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該與電價附加基金形成互補,并吸取電價附加基金的教訓,做到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向更有技術和成本優勢的項目傾斜。
然而,既提出了擇優補貼的理念,更應有合理的競爭機制,否則這還是一句空話。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建立多年來,其具體用途及用法一直不甚明晰,無跡可尋。
不可否認,新的辦法對資金用途作了一定的調整,但仍讓人摸不著頭腦,到底什么項目符合申報的資質,從業者也說不清楚,因此也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管。
從2006年至今,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文件一直都只是一個暫行辦法,從2006年開始“暫行”,到今年換了另一套“暫行”,始終沒有實操,沒有細則。
可再生能源崛起以來,財稅機制一直受到詬病,電價附加補貼拖欠曾經飽受質疑,如今看來,專項發展資金這筆錢又是一筆糊涂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