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 0評論 | 4797查看 | 2015-03-19 16:38:00
新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布
能源領域對外開放幅度逐漸加大
3月13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正式對外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修訂版”),自4月10日起施行。自1995年首次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后,又修訂了五次,這是第六次修訂目錄,也是修訂幅度最大的一次。
經過這次修訂,對外商投資的限制大幅減少。本報記者對比上一次修訂的2011版本發現,很多“限于合資、合作”的能源條目被取消,能源領域對外開放幅度在逐步加大。
修訂幅度、開放程度最大
“通過修訂目錄大幅減少對外商投資的限制,開放力度是歷次修訂中最大的一次。”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3月17日發布會上表示,總條目423條,比2011年版目錄471條減少了48條。其中,限制類條目減少41條,鼓勵類和禁止類條目數量基本穩定,分別減少5條、2條。“限于合資、合作”條目數從2011年版的43條減少到15條,“中方控股”條目數從2011年版的44條減少到35條。
“之所以修訂目錄,就是要做到改革和開放兩個輪子一起轉,這是3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經驗。”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說,修訂版將對促進外商投資、優化投資結構起到積極作用。例如,鼓勵類修改條目,主要是調整指標和優化結構,促進外商投資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質量。
上述發改委負責人表示,修訂版的一個亮點是進一步增加了外商投資的透明度。按照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要求,允許類項目原則上不再保留外資股比限制,所有外資股比規定都在目錄中列明。例如在制造業領域,主要是取消鋼鐵、乙烯、煉油、輸變電設備、煤化工設備、等股比要求,基本放開了一般制造業。“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先進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等領域,承接高端產業轉移。”
多項能源股比要求取消
本報記者注意到,2011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僅采礦業9項規定就被精簡到新版本的5項。修訂版中輸變電設備制造、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和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等都取消了限于合資、合作的條目限制。
“明確取消了外資股比要求,這意味政府政策傾向于從注重外資準入管理,更多地轉為注重市場調節。”一位不愿具名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本報記者注意到,“電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由2011年版的限制類條目被調整為修訂版的鼓勵類條目。“把原限制類項目改變成鼓勵類項目是因為我們在不同階段經濟發展需要。”上述人士表示。
除此以外,小電網范圍內,單機容量 30 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 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機組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繼續保留在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里,不過,10萬千瓦修改為20萬千瓦。“可以理解為,進一步對外商放開了10-20萬千瓦電站的投資開發。”上述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說,這將將加快推進國際投資合作。
君合律師事務所繆晴輝認為:“伴隨著2015年版《目錄》的生效,希望《外國投資法》及負面清單也能盡快正式頒布生效。未來外商投資領域的立法將發生巨大變革,而該等變革極有可能推動新一輪的外商投資熱潮,這將對中國未來經濟建設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