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SPPLAZA光熱發電網 | 0評論 | 5654查看 | 2015-01-07 17:06:00
記者了解到,近日發改委下發關于適當調整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將第I類、II類和III類資源區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2分錢,調整后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49元、0.52元、0.56元;第IV類資源區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維持現行每千瓦時0.61元不變。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合理引導風電投資,促進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決定適當調整新投陸上風電上網標桿電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陸上風電繼續實行分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政策。將第I類、II類和III類資源區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2分錢,調整后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49元、0.52元、0.56元;第IV類資源區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維持現行每千瓦時0.61元不變。
二、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水平。具體辦法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繼續實行風電價格費用分攤制度。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分攤解決。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調整后,風電上網電價中由當地電網負擔的部分相應調整。
四、各風力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風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風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風電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五、上述規定適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準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陸上風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