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能源局 | 0評論 | 3898查看 | 2018-05-24 14:28:00
5月24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1、嚴格落實規劃和預警要求2、將消納工作作為首要條件3、嚴格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4、推行競爭方式配置風電項目5、優化風電建設投資環境6、積極推進就近全額消納風電項目。
《通知》指出,支持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結合當地大型工業企業和產業園區用電需求建設風電項目,在國家相關政策支持下力爭實現不需要補貼發展。鼓勵在具備較強電力需求的地級市區域,選擇年發電利用小時數可達到3000小時左右的風能資源場址,在省級電網企業確保全額就近消納的前提下,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開發企業并確定上網電價,特別要鼓勵不需要國家補貼的平價上網項目。
《通知》強調,優先選擇未利用土地建設風電工程,場址不得位于生態紅線范圍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允許建設的范圍,并應避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范圍。新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風電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承諾投資建設電力送出工程并確保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以下同)為前提條件,在項目所在地市(縣)級區域內具備就地消納條件的優先納入年度建設方案。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華潤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風能協會、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7年,我國風電裝機規模穩步增長,運行消納情況明顯好轉,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產業發展呈現出穩中向好的勢頭。為促進風電產業高質量發展,降低度電補貼強度,現就做好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規劃和預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各地區新增風電建設規模方案的分年度規模及相關要求。預警為紅色和橙色的地區應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關于發布2018年度風電投資監測預警結果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23號)的有關要求,同時不得在“十三五”規劃中期評估的過程中調增規劃規模。預警為綠色的地區如需調整規劃目標,可在落實風電項目配套電網建設并保障消納的前提下,結合“十三五”規劃中期評估,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規劃調整后組織實施。
二、將消納工作作為首要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42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報送落實〈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36號)要求向國家能源局報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工作方案,對未報送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停止該地區《指導意見》中風電新增建設規模的實施。
三、嚴格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新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風電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承諾投資建設電力送出工程并確保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以下同)為前提條件,在項目所在地市(縣)級區域內具備就地消納條件的優先納入年度建設方案。通過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外送消納的風電基地項目,應在送受端省級政府間送受電協議及電網企業中長期購電合同中落實項目輸電及消納方案并約定價格調整機制,原則上受端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應出具接納通道輸送風電容量和電量的承諾。
四、推行競爭方式配置風電項目。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尚未印發2018年風電度建設方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應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和確定上網電價。已印發2018年度風電建設方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已經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2018年可繼續推進原方案。從2019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海上風電項目應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和確定上網電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隨本通知發布的《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試行)》制定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抄送國家能源局并向全社會公布,據此按照《指導意見》確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組織本地區風電項目競爭配置工作。分散式風電項目可不參與競爭性配置,逐步納入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范圍。
五、優化風電建設投資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完善風電工程土地利用規劃,優先選擇未利用土地建設風電工程,場址不得位于生態紅線范圍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允許建設的范圍,并應避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范圍,如位于耕地占用稅范圍,征收面積和征收標準應當按照風電工程用地特點及對土地利用影響程度合理確定。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在風電項目開發過程中不得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等名義變相向企業收費,不得強制要求項目直接出讓股份或收益用于應由政府承擔的各項事務。各地市(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推薦風電項目參加新增建設規模競爭配置時,應對上述建設條件做出有效承諾或說明,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對相關市(縣)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并作為后續安排新增風電建設規模的重要依據。
六、積極推進就近全額消納風電項目。支持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結合當地大型工業企業和產業園區用電需求建設風電項目,在國家相關政策支持下力爭實現不需要補貼發展。鼓勵在具備較強電力需求的地級市區域,選擇年發電利用小時數可達到3000小時左右的風能資源場址,在省級電網企業確保全額就近消納的前提下,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開發企業并確定上網電價,特別要鼓勵不需要國家補貼的平價上網項目。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相關工作,促進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8日
附: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試行)(2018年度)
為促進風電有序規范建設,加快風電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市場化發展,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對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海上風電項目通過競爭配置方式組織建設。
一、基本原則
(一)規劃總量控制。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有關規劃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的管理要求,有序規范組織建設。
(二)公開競爭優選。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制定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公開競爭配置條件和流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項目優選。
(三)接入消納保障。所有參與競爭配置的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網及配套電網工程和落實消納為前提條件,確保項目建成后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
(四)電價競爭確定。尚未配置到項目的年度新增集中式陸上風電和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并確定上網電價,各項目申報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同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不得干預項目單位報價。
(五)優化投資環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級政府優化投資環境,風電項目場址符合有關規劃,不在收取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如涉及耕地占用稅和林草土地,稅費標準應合規合理。地方政府不得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等名義變相向企業收費,增加項目投資經營成本。
二、競爭配置風電項目類型
(一)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風電項目
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是指投資企業已與當地政府簽署風電開發協議并完成測風評價、場址勘察等前期工作的項目。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本地區相關能源規劃的風電發展目標及年度新增建設規模,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