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0評論 | 4234查看 | 2014-07-09 10:22:00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是簡政放權的理想狀態。根據國務院要求,國家能源局下放非主要河流水電站、風電站、光伏電站審批權。
2014年1月至4月,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會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江蘇能源監管辦、江蘇省能源局組成駐點江蘇工作組,對可再生能源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摸底調查,并形成專項監管報告。
報告顯示,國家能源局雖下放審批權限,但環保、土地等前置審批部門審批沒有同步下放,簡政放權效果打折扣;核準權下放到地方后,地方部門之間協調不到位,各自為政,互相制約。
一位江蘇新能源企業負責人認為:“報告一針見血指出審批權下放后的真實狀況。目前面臨最主要的問題是,省內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難,企業跑的部門實際沒有減少。”
權限下放不同步
國家簡政放權有關文件下發后,省級政府先后印發承接工作及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的相關文件,進一步優化行政服務環境。但企業發現,僅能源部門下放審批權限并不能解決審批難題,不同部門之間的權限下放并不同步。
能源局專項監管發現,雖然國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準或備案權限下放,但前置審批部門或相關聯部門沒有同時下放相應審批權限,項目業主仍需赴上級相關部門辦理所需手續,其中土地、環評、安全預評價等審批手續相對復雜,導致簡政放權的綜合成效未能完全體現。
一些能源主管部門只能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部分臨時性措施予以緩解,相關措施的合規性、科學性有待研究,也極易埋下爭議隱患。如個別地市發改委采取了“容缺預審”,即對暫缺個別審批前置條件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可按規定補齊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先受理預審的辦法,以縮短項目審批時間。
報告認為,簡政放權后有關行政流程的規范性和協調性需要加強。目前,國家對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已由核準制轉向備案制,但江蘇省各市對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內容、備案流程等不統一、不規范,給項目業主造成不便,影響政府的后續監管和精細化管理。
此外,江蘇省發改委《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對于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取消出具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意見,在前置審批手續齊備的前提下直接辦理項目核準手續”,但不同部門之間的配套落實措施不到位、不協調,部分地區出現項目業主因無“路條”而無法辦理國土、規劃等手續的現象。
風電核準完成率偏低
在對風電項目監管過程中,能源局發現,江蘇省列入國家能源局“十二五”擬核準風電項目計劃的完成率偏低,第一批核準計劃項目10個(61萬千瓦),已核7個(36.45萬千瓦),完成61%;第二批核準計劃項目9個(66.55萬千瓦),已核準6個(33.58萬千瓦),完成50.5%;第三批核準計劃項目27個(162.7萬千瓦),已核準 11個(58.4萬千瓦),完成35.9%。
由于超過核準文件的期限,2014年國家能源局取消龍源南通啟東風電二期、 中電國際鹽城大豐二期陸上風電場、國電新沂河口風力發電場等項目的核準資格。
國家能源局認為,項目列入核準計劃卻遲遲不申請核準,反映出當地對整體規劃工作重視不夠,“搶占項目資源”的心態導致項目申報期間缺少與土地、環境保護等中長期規劃的有效銜接,加之地方相關規劃的頻繁調整,致使項目建設在實際執行中無法落地。
國電集團人士介紹,在國家第一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下發后,地方有搶資源、圈地的傾向,遲遲不能開工建設,土地規劃發生變化后項目夭折。
監管報告顯示,企業對完善可再生能源相關財稅政策的呼聲較大。問題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資格與認定程序周期較長;二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較為滯后;三是附加補助資金稅收政策有待完善。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但由于財政等相關部門的規定不一致,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對附加補助金額均被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
此外,因分布式自然人光伏發電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相關部委要求,江蘇省電力公司及其下屬供電企業在扣除17%增值稅后,將電費余額支付給個人,個人實際取得補貼實際僅為每千瓦時0.359元。
國家能源局建議相關部委進一步梳理、優化資格認定流程,爭取按季度下發補助目錄,確保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并網后的三個月內能確定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