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
文件提出,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擬選擇參加綠證交易的,相應電量不得申請CCER;擬申請CCER的,在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后,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注銷減排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并向社會公開信息。有關部門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主選擇權益。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
國能綜通新能〔2024〕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生態環境廳(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不斷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推動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以下簡稱自愿減排市場)有效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立兩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適用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并網海上風力發電》《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并網光熱發電》的項目(以下簡稱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有關企業,可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愿減排市場。過渡期后,綜合綠證和自愿減排市場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綠證與自愿減排市場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的銜接要求。
二、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擬選擇參加綠證交易的,相應電量不得申請CCER;擬申請CCER的,在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后,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注銷減排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并向社會公開信息。有關部門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主選擇權益。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CCER注冊登記平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互通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綠證核發交易和CCER申請有關信息。
四、加強交易監管。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組織指導有關方面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加強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CCER注冊登記平臺建設,從源頭上確保數據真實。有關方面要定期核驗檢查數據,防止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