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3月5日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強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設,推動分布式能源開發利用,發展新型儲能,促進綠電使用和國際互認,發揮煤炭、煤電兜底作用,確保經濟社會發展用能需求。
記者關注到,這是綠電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實現雙碳目標,電力行業脫碳是關鍵,綠色金融則是市場化手段,綠色金融與電力市場協同發展意義重大。今年兩會,多位代表委員圍繞綠色金融、碳金融建言獻策。
標準與規范仍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綠色金融標準不統一、可持續信息披露不完善、綠色金融產品和市場體系不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到位、轉型金融框架有待建立等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黨委書記霍穎勵表示。
霍穎勵提出,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是規范綠色金融業務的重要保障。我國綠色債券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制定,基本上做到了與國際主流綠色債券標準保持一致,但綠色信貸標準口徑不一,且國內綠色信貸標準與國際通行標準還存在一定差距。為此建議統一綠色金融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同樣表示,我國碳金融市場已經取得初步進展,但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全國碳市場的交易規則中,還未明確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碳金融業務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支持尚未明確,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碳金融市場的發展。
南存輝建議,構建以《條例》為立法基礎,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為支撐的制度體系,進一步推進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標準體系建設。建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金融主管部門通過部門規章等形式,盡快明確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支持以碳排放權為標的開展擔保融資業務,支持金融機構在存量資產及債務處置與清償過程中,以碳排放權擔保品優先受償。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顧天翊也認為,我國有關綠色金融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工具還需及時完善。她建議,搭建完善的企業綠色維度指標體系,并與企業工商管理和征信管理相結合。將符合人民銀行碳減排支持工具的企業,或其他符合人民銀行專項政策工具的企業使用的某筆專項貸款在征信系統內嵌入標簽,方便金融機構查閱信息。在完善的系統下,探索推出將企業碳足跡和能耗水平與貸款利率及貸款額度掛鉤的貸款產品。
開放、創新賦予市場活力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要“大力發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貝殼財經記者了解到,作為綠色金融產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23年我國綠色債券發行數量下降,綠色債券流動性不足。
如何通過創新,讓市場更具活力?
“豐富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有助于滿足市場主體多樣化需求?!被舴f勵建議進一步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市場體系,一是建議鼓勵境內外發行人依據《共同分類目錄》發行綠色債券,不斷增強我國綠色債券市場在全球的影響力;二是豐富綠色金融產品供給,提升綠色債券流動性。
霍穎勵表示,考慮到銀行間市場對外開放以及綠色債券發展情況,建議監管部門允許在銀行間市場推出綠色債券ETF產品。一方面債券ETF是國際成熟的投資品種,境外機構接受度高,可吸引更多境外機構投資我國債券市場;另一方面,發行綠債ETF可充分利用指數化投資風險分散、透明度高、投資成本低的優勢,有利于降低綠色債券投資成本和難度,推動實體經濟實現綠色低碳轉型。
南存輝表示,碳金融作為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不僅可以促進金融業務創新,也為綠色經濟轉型提供資金支持。他同樣建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一步推進碳市場擴容工作,擴大碳市場的覆蓋范圍,繼續深化綠色金融試點,逐步允許金融機構、各類投資者參與交易,提升碳交易市場流動性,增加交易量和活躍度。金融機構也需要積極主動發展多樣化金融工具等。
他同時建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金融主管部門鼓勵金融機構探索碳金融產品創新,挖掘碳排放權價值,創新金融形式,探索貼合企業和機構實際需求,具備可操作性、簡便性、流通能力強的碳金融產品。對于期貨、期權產品等風險較高的碳金融衍生品等加強有效監管,防范金融風險。
CCER正式啟動,可考慮與香港有關市場聯通
針對碳金融市場的建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畢馬威中國顧問李慧瓊就內地與香港有關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合作提交了相關建議。她建議,可從長遠探索內地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香港Core Climate交易平臺互聯互通,例如項目互掛及買賣交易互通。
據悉,香港交易所在2022年10月推出了國際碳市場Core Climate交易平臺。
今年1月2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CCER)正式啟動。這將對碳市場期現聯動的打通、碳金融產品開發創新的推動產生深遠影響。
李慧瓊表示,目前,國家生態環境部已經制定發布了造林碳匯、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等4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她還建議,可探討以香港作為平臺,將相關方法學推廣,例如吸引“一帶一路”合作伙伴政府及企業使用相關方法學作自愿減排項目設計、實施、審定和減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