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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等有序參與!廣東將建設電力現貨市場
    發布者:admin | 來源: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 0評論 | 1001查看 | 2023-11-02 11:37:45    

    近日,《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發布,明確除保留部分低價電源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外,煤電、氣電、核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抽水蓄能電站、新型經營主體、西電(外來電)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實施方案(試行)》,提到將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需求響應、儲能參與市場交易和容量補償等機制。有序推進西電東送市場化進程,推動開展直接交易,實現廣東電力市場與南方區域市場的有效銜接。


    文件明確,除保留部分低價電源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外,煤電、氣電、核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抽水蓄能電站、新型經營主體、西電(外來電)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燃煤、燃氣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


    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內容為,引入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需求的電力用戶,通過售電公司或直接與符合條件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發電企業開展交易,以市場化方式引導綠色電力消費。建立健全與新能源特性相適應的中長期市場交易和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


    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印發《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粵發改能源〔2023〕304號


    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南方電網公司、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各經營主體:


    《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實施方案(試行)》已經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研究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2023年10月23日


    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實施方案(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1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號)等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廣東電力市場化改革,加快建設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部署,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積極穩妥推進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逐步建立交易品種齊全、功能完備的電力市場體系,完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和系統效率提升,促進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促進形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


    二、建設目標


    建立“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的電力市場體系。中長期市場主要指多日以上周期的電能量交易市場,采用場內集中交易與場外協商交易互補的模式。現貨市場指日前和實時的電能量交易市場,采用全電量競價的模式,按照“發電側報量報價、用戶側報量不報價”的方式起步,逐步過渡到發用雙邊報量報價模式。輔助服務市場指為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所開展的交易,包括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不斷擴大發用兩側市場交易規模。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需求響應、儲能參與市場交易和容量補償等機制。有序推進西電東送市場化進程,推動開展直接交易,實現廣東電力市場與南方區域市場的有效銜接。


    條件成熟時,研究建立輸電權交易機制、容量市場;探索開展電力期貨和電力場外衍生品等交易;建立健全適應新型能源體系的市場交易機制,促進電力市場與一次能源、碳排放等市場的良好銜接。


    三、市場建設主要內容


    (一)市場架構


    廣東電力市場分為電力批發市場和電力零售市場。


    電力批發市場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以及負荷聚合商和獨立儲能等新型經營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電力交易的市場。電力批發市場采用“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架構;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爭、掛牌等多種方式,實現中長期電能量市場的靈活交易;建設全電量競價的日前、實時現貨電能量市場,形成基于節點邊際電價的發用兩側現貨市場價格;建設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形成市場化的輔助服務調用和價格機制。


    電力零售市場指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之間開展電力交易的市場。電力零售市場由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自主簽訂零售合同、建立零售關系,根據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為促進零售市場有序競爭,設置售電公司零售市場份額上限。


    (二)市場成員


    1.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準入要求,具備滿足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的計量、通信等技術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完成準入,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注冊;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鼓勵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經營主體應遵守電力市場運營規則,接受能源監管機構、政府部門的監督和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服從市場管理。


    除保留部分低價電源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外,煤電、氣電、核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抽水蓄能電站、新型經營主體、西電(外來電)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燃煤、燃氣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


    2.電網企業。電網企業包括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及超高壓輸電公司、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以及地方供電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按規定承擔本營業區域內用戶保底供電服務,向售電公司開放簽約用戶的分時用電數據。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負責省內電量數據的交互。


    3.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和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


    (三)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為落實國家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制度,尚未進入市場的優先發電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現行價格機制收購,優先滿足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和線損電量需要,剩余電量暫作為電網企業代理暫無法直接參與交易的工商業用戶購電的電量來源。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政策要求,規范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做好計劃與市場有效銜接,加強代理購電機制、優先購電計劃與電力市場建設的協同,推進優先購電、代理購電偏差結算。


    (四)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


    中長期市場交易主要提供年、月、周、多日等多頻次交易品種,推進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發揮電力市場“壓艙石”作用,防范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1.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爭等方式。


    (1)雙邊協商交易。經營主體通過自主協商形成交易結果的交易方式,由合約雙方在規定時間節點前通過交易系統完成交易申報與確認,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


    (2)掛牌交易。經營主體對外發布需求電量或者可提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


    (3)集中競爭。包含集中競價交易和滾動撮合交易,其中,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方式成交;滾動撮合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滾動撮合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


    經營主體可通過線下協商交易或線上集中交易的方式轉讓合約電量。


    2.中長期交易約束。為防范市場風險,保障市場平穩運行,設置相關中長期交易約束,中長期交易需滿足下述約束條件:


    (1)經營主體約束。發電企業、新型經營主體、電力用戶和有實際用戶代理關系的售電公司等參與交易。


    (2)交易電量約束。根據發電側經營主體的實際發電能力、用電側經營主體的歷史用電量或用電需求,設置經營主體凈合約電量約束和累計交易電量約束。


    (3)交易調整約束。經營主體在單個交易日內,對同一標的只可進行買入或賣出的單一操作,以其第一筆成交合約電量的方向為準。對合約電量的大額調整交易進行限制。


    (4)履約擔保約束。根據經營主體的信用額度,量化計算出對應的可交易電量上限。


    (五)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


    按照日前市場申報、日前及實時出清(包括安全校核)、發電調度執行的流程開展現貨交易組織,根據運行情況不斷完善電力現貨市場出清機制,通過市場機制進行必要的阻塞管理和運行考核。


    1.日前市場。日前市場采用全電量申報、集中優化出清的方式開展。起步采用“發電側報量報價、用戶側報量不報價”方式組織日前市場,逐步過渡到“發電側報量報價、用戶側報量報價”方式。綜合考慮負荷預測、西電、非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機組出力曲線、發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發電機組運行約束條件、電網安全運行約束條件等邊界,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優化目標,采用安全約束機組組合(SCUC)、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方法進行集中優化計算,出清得到運行日的機組開機組合、分時發電出力曲線以及分時節點電價。


    2.實時市場。根據發電側在日前市場中的申報信息,基于最新的電網運行狀態與超短期負荷預測信息,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優化目標,采用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方法進行集中優化計算,出清得到各發電機組需要實際執行的發電計劃和實時節點電價。


    3.安全校核。現貨電能量及調頻等輔助服務市場的安全校核與市場出清同步進行,市場出清結果應嚴格滿足國家、省和行業的政策、標準要求,并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電力供需平衡以及清潔能源消納。


    (六)輔助服務市場


    初期,以南方區域調頻、跨省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電能量市場分開獨立運行起步,逐步建立省內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交易品種,條件成熟時實現與現貨電能量市場聯合優化出清。輔助服務市場通過集中競爭方式形成出清結果。


    (七)電價形成機制


    中長期電能量通過雙邊協商、掛牌和集中競爭等交易方式形成市場價格;現貨電能量通過集中競爭方式,形成分時節點電價作為市場價格。市場機組代理購電電量應用市場方式形成價格(接受市場價格或直接交易形成價格)。市場用戶結算價格由電能量市場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含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運行費(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市場分攤費用等構成,具體在相關方案及規則中明確。合理設置價格上下限值。


    (八)市場化需求響應


    構建全省統一的市場化需求響應機制體系,發揮市場價格對負荷調節的激勵作用;參與市場化需求響應的經營主體為電力用戶和代理需求響應資源的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費用由需求地區工商業用戶等承擔。


    (九)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


    引入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需求的電力用戶,通過售電公司或直接與符合條件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發電企業開展交易,以市場化方式引導綠色電力消費。建立健全與新能源特性相適應的中長期市場交易和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


    (十)與南方區域電力市場銜接


    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及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部署要求,在充分模擬論證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加大跨區跨省余缺互濟力度,促進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實現多層次電力市場協同運行。推動在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中充分吸納廣東電力市場建設成果,按照“市場兩級運作、協同運行”原則,研究制定廣東電力市場與南方區域電力市場銜接方案,保持廣東電力市場穩定。推動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立西電東送激勵約束機制,更好保障國家西電東送戰略落實。按照“誰造成、誰承擔”原則,妥善處理跨省跨區市場運行產生的不平衡資金問題。基于權責一致原則,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負責跨省跨區電力市場交易業務,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廣東省內電力市場交易業務。推動完善跨省區中長期市場機制,有序穩妥推動西電與省內用戶(售電公司)進行直接交易。


    (十一)技術支持系統


    基于廣東電力市場運行特點,建立完善廣東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系統以及與市場交易有關的電力調度運行技術支持系統等。技術支持系統須對電力市場的經營主體注冊管理、數據申報、合同分解與管理、市場出清、調度計劃編制、安全校核、輔助服務、市場信息發布、市場結算、市場運行監控等運作環節提供技術支撐,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行業標準等要求,保障交易安全、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市場成員可根據業務需要建設相應的信息化業務平臺,按照相關信息化管理要求和數據接口規范接入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十二)配套關鍵機制


    1.發電側變動成本補償。為解決不同類型機組燃料成本差異較大的問題,應用發電側變動成本補償機制,對發電企業實際上網電量進行補償,實現各類型機組同平臺競爭。變動成本補償費用由全部工商業用戶承擔。后續研究完善各類型機組同平臺競爭機制,實現機組上網電價全部由市場交易形成,不再實施變動成本補償。


    2.峰谷平衡機制。為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根據電力現貨市場形成的峰谷價格實際情況,按照峰平谷比例要求,建立臨時性的用戶側峰谷平衡機制,應用峰谷平衡機制所產生的損益資金由市場購電用戶按比例分攤或分享。原不執行峰谷價格政策的用戶不應用峰谷平衡機制。后續研究進一步拉大市場峰谷價差的措施方法,逐步取消峰谷平衡機制。


    3.系統運行補償。為補償因系統原因開機、但在現貨電能量交易中無法定價、且收益低于運行成本的機組,應用機組系統運行補償機制。


    4.容量補償機制。為促進市場化機組、儲能電站等固定成本有效回收,保障電力系統長期容量的充裕性,研究建立容量補償機制。容量補償費用標準根據機組(電站)投資建設成本及市場運行情況進行測算。后續研究建立容量市場機制。


    5.發電成本測算。建立機組啟動成本、變動成本等測算機制,綜合考慮機組類型、容量級別、發電能耗、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測算,用于交易申報、市場出清、系統運行補償、市場力檢測及緩解、報價行為評估等環節。


    6.價格傳導機制。采用經營主體簽訂一定比例的分成模式零售合同等方式,將批發價格和分攤費用有效傳導至零售側;鼓勵經營主體在零售合同中增加一次能源價格聯動的條款,將批發側燃料成本向零售用戶疏導。


    7.市場管控機制。當發生重大政策變化、存在重大市場風險、電力供應過于緊張或富余、一次能源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嚴重自然災害等情況時,根據需要采取市場管控措施,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四、市場運行管理


    (一)年度市場安排


    廣東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研究制定年度市場交易安排方案,方案原則上于上一年底發布。年度市場交易安排方案應征求市場管委會成員和經營主體意見,分析研判市場運行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年度市場交易安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經營主體準入條件、年度市場規模、市場模式、交易品種、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年度交易上限、市場主要交易參數以及其他相關工作要求等。


    (二)準入注冊


    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應當符合準入條件,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辦理相關市場準入、注冊業務。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機組,由發電企業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申請注冊;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按照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的流程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辦理注冊,納入售電公司準入目錄;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新型經營主體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申請注冊。


    (三)經營主體退出


    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場,符合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有關情形的,可辦理正常退市手續,退市后執行有關發用電政策。經營主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違反市場規則、濫用市場力、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發生重大違約行為且拒不整改以及被列入黑名單的,將強制退出市場。退出市場的經營主體應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費,處理完畢尚未交割的成交電量。


    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尚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合同簽訂及登記


    經營主體應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依據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合同范本,在交易系統進行批發市場交易合同及零售合同簽訂,其中,批發市場交易合同應包含電量、分時價格、電力曲線和結算參考點等要素。


    (五)發電調度計劃編制


    日前、實時發電調度計劃基于日前、實時市場的發電側出清結果制定。在日前市場出清結束至實際運行期間,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對機組出力進行調整,以滿足系統電力平衡和電網安全,調整情況應及時向政府部門報告,并向經營主體公布。


    (六)交易結算


    市場結算采用“日清月結”的結算模式,包括電力批發市場結算和電力零售市場結算。電力批發市場以小時為基本計算時段,以日為周期發布日清算臨時結算結果,以月度為周期發布正式結算依據,開展電費結算;零售市場根據合同約定方式按月開展市場結算。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經營主體出具批發、零售市場的結算依據,經營主體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七)信息披露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分別向不同范圍的經營主體發布。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在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等原則的前提下,按規定統一通過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平臺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安全性、完整性負責。


    (八)信用管理


    建立市場信用管理體系。經營主體信用額度由無擔保信用額度和擔保信用額度組成,無擔保信用是指根據信用評價授予經營主體的信用額度。擔保信用目前主要采用履約保函形式,也可自愿采用現金擔保形式,參與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其信用額度須大于等于履約風險。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加強對經營主體的信用額度和履約風險跟蹤監控、管理和處置;對于納入失信黑名單的經營主體,按有關辦法進行處理。


    (九)市場力檢測與緩解


    為避免具有市場力的發電機組操縱批發市場價格,逐步引入基于市場結構分析、行為影響測試等市場力檢測方法,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緩解措施,視情況啟動機組申報價格限值調整、超額收益回收等機制。


    (十)市場干預


    當發生臺風、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電力嚴重供不應求,突發事件影響電網安全、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市場交易、市場運營所必須的軟硬件條件存在重大隱患故障、市場交易嚴重惡意串通操縱等情況時,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可暫停全部或部分市場交易,臨時實施發用電計劃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當發生緊急重大突發情況時,市場運營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和安排電力系統運行,必要時可中止電力市場交易,并同時報告廣東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十一)規則調整管理


    本實施方案、市場運營規則由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相關配套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依據本實施方案制定,按程序印發實施。


    為有效防范市場各類風險,建立相關配套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動態調整機制,及時響應并解決市場運行中存在各類問題,對市場運行重大問題,市場運營機構提出具體建議,經廣泛征求經營主體意見、通過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后提交,由廣東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按職能分工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或授權由市場運營機構發布臨時調整措施。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調整后的方案規則組織電力市場交易,確保市場運行平穩有序。


    (十二)參數調整管理


    市場參數是指依據本實施方案、市場運營規則以及配套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及其他政策文件,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用來宏觀調控、規范運行、加強監管的基礎數據。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參數管理工作的組織,按職責履行宏觀調控、運行調節、市場監管等職能。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和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負責提出市場參數設立、調整的合理建議,具體實施參數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參數管理制度。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對市場參數的新增、變更、維護等提供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十三)市場監管


    建立健全市場自律、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市場監管工作機制,發展第三方專業機構,形成市場監管與行業自律相互補充、政府監管與外部專業化監督密切配合的監管體系。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經營主體交易行為、電網公平開放、信息披露、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等情況實施監管。


    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對市場成員執行市場規則和市場自律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市場自律管理機制。


    市場運營機構對市場運營情況進行監控,監控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經營主體合規性情況、市場運營情況、市場結構分析、市場行為分析等;建立電力市場風險防范機制,采取有效措施辨識、分析、預警和處置市場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障電力市場運營平穩。


    第三方專業機構在市場運營機構的配合下獨立開展市場業務稽核工作,并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工作報告。市場業務稽核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市場運營情況、評估市場效率和市場風險防范有效性、提出市場規則修改建議、提供違反市場規則行為線索及處理建議等。


    五、職責分工


    (一)政府主管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能源局)是全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牽頭單位、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和全省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第一責任單位,統籌協調推進電力市場建設、電價改革、發用電計劃改革、配售電試點改革、市場運營機構建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牽頭組織制定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電力市場運行工作。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是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副總召集人,會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能源局),組織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電網企業和經營主體等方面研究制定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輔助服務規則,審定根據交易規則擬定的相關實施細則,負責電力市場監管等相關工作。


    (二)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


    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共同研究、協商并表決形成一致意見的議事機構,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第三方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在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為政府部門提供電力市場建設決策參考,主要承擔研究討論交易規則、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糾正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不規范行為;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流程和表決機制,確保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切實保障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立發電、用電、售電等類別工作組,并設立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


    (三)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在所轄范圍內負責保障電網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經營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催繳電費等各類供電服務;代理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購電;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確保相關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收取輸配電費用,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預測優先購電和代理購電用戶的電力、電量需求等;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與電力市場相關的其他職責。


    (四)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擬訂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和市場管理制度,配合擬訂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實施細則;負責組織中長期交易;負責中長期交易系統建設,參與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負責經營主體注冊管理、交易申報;開展電力市場政策宣貫、業務培訓;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按職責負責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建立落實市場風險防范機制;做好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對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與電力市場相關的其他職責。


    (五)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


    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廣東全省電力電量平衡和調管范圍內電網運行安全;編制與執行發電調度計劃;擬訂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和電網運行管理制度,配合擬訂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負責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出清、交易執行;建設現貨電能量、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開展安全校核;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配合開展電力市場政策宣貫、業務培訓;按職責負責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建立落實市場風險防范機制;對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與電力市場相關的其他職責。


    (六)電力調度機構間協同


    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深圳供電局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按照調管范圍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電網調度運行管理。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負責會同廣東電力交易中心運營廣東電力現貨市場,將出清得到的機組開機組合、機組出力曲線、輔助服務調用量轉發至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深圳供電局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由相應調度機構下發至所調管的發電機組執行。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深圳供電局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負責各自調管范圍內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的調度運行管理。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在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的統籌部署下,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部門聯合工作機制作用,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最新電改文件精神,積極組織協調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和各經營主體,確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運行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做好風險防范。本方案實施過程中,要注重防范各類市場風險,加強應急保障,及時跟蹤總結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完善方案規則、配套細則以及技術支持系統,確保我省電力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三)營造良好氛圍。及時發布電力現貨市場相關政策要求、方案規則、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積極做好宣貫解讀培訓,加大對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宣傳報道,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為推進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穩妥有序推進。最大程度凝聚各方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共識,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部署要求,積極穩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保持電力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在總結經驗和修改完善有關方案和規則的基礎上,適時轉入正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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