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時期是我國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也是我國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攻堅期。面對新的機遇和新的歷史使命,可再生能源已站在新的歷史起點,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十四五”期間將逐步成長為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力能源。由于部分非化石能源技術受開發資源條件、開發建設周期和應用場景等因素制約,可開發利用的規模有限,以風電、光伏為主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市場化、高質量發展成為落實我國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莊嚴承諾,及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5%左右、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億千瓦以上目標,實現對化石能源的加速替代,構建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實現路徑。
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是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的核心指標體系,是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開發和消納的重要制度。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文)的制度要求,2019年以來,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逐年下達當年各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在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周期等因素基礎上,提前一年發布預期性指標,給予參與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的各市場主體更加明確的預期,通過不斷完善相關制度,以新機制新舉措指導推動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市場化、高質量的發展。
“十四五”“十五五”期間,為實現“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我國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需要保持合計年均1億千瓦以上的大規模發展,以持續快速地推動能源供給側清潔化、低碳化發展。2021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提出“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創造條件盡早實現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加快形成減污降碳的激勵約束機制”。2022年5月,國務院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提出“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科學合理設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長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與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銜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評指標體系和獎懲機制”。
面對新形勢,筆者認為,進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占比,推進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需要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機制在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引導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引導可再生能源省間交易、引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方面的“四個引導”作用。
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
一是堅持目標導向,按照消納責任權重引導發展的原則,將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至地方,壓實地方風電、光伏發展責任,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導作用,調動投資主體積極性,持續加快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
二是堅持約束和引導相結合,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評價考核,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核力度,推動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體系,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約束力。
三是充分利用預期性指標,指導地方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項目儲備和規模管理,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與各地區保障性并網規模銜接,明確各地區開發建設與消納利用責任,建立健全新能源發展全過程指導。
引導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
一是國家層面消納責任權重逐年提升,依據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占比25%總體目標,分解落實國家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要求,推動最終目標實現。
二是鼓勵地方將各省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與省內能耗“雙控”政策實施、用能價格、綠電交易等充分銜接,推動考核體系向終端電力用戶延伸,加強市場主體考核力度,進一步落實工商業用戶等相關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完善針對自備電廠等市場主體的考核規則,充分發揮市場化手段推動各市場主體完成消納指標。
三是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與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銜接,各地區“十四五”時期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配套完善消納權重相關機制,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
引導可再生能源省間交易。
一是各省級政府以及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的責任權重逐年提升或保持,并逐漸縮小地區間消納責任權重差距,體現新能源消納責任共擔的理念。
二是送受兩端省份消納權重指標的制定應與國家規劃充分銜接,將規劃明確的各省區新能源、水電發展目標,省間通道規劃輸送電量和可再生能源占比,受端省區市分電比例,通道建設時序,資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等作為重要邊界條件,分解提出各省區市逐年權重目標。
三是完善跨省區市網對網送電的可再生能源認定標準,優化跨省區市可再生能源交易的差異化價格機制,提高送受端省份開展可再生能源交易的積極性。四是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完成情況的經濟獎懲考核機制,提高受端地區外來電的積極性,保障跨省區市電力交易足額執行。
引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
一是完善使用綠色電力證書補充替代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考核認定規則,將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作為消納權重考核的核心補充方式,明確綠證作為綠色電力生產和消費的唯一標識,拓展綠證核發范圍。
二是將跨省綠證交易對應電量納入省級消納權重核算體系,電力市場主體購買當年度綠證計入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量。
三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與電力交易、碳交易的價格聯動機制,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盡最大可能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
作者系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