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 0評論 | 4171查看 | 2013-05-08 10:33:53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國家能源局正在研究簡政放權、下放投資審批等事項。國家能源局近日召開會議,啟動包括健全能源監管體系研究、能源體制專項改革措施研究等18項重大戰略問題調研。《中國能源報》記者獲悉,國家能源局將下放電力、煤炭項目審批權至地方。其中,風電、光伏項目審批權的下放引起業內熱議。
長期以來,新能源項目審批程序繁瑣令很多企業頭痛。某企業對本報記者稱,一個電站項目,居然要蓋各部門大大小小48個章。此次風電、光伏項目審批權力下放至各省,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具體體現,也將有助于縮短簡化審批流程,提高效率,獲得了新能源行業的普遍認同與歡迎。
但很多業內人士也同時表示,與其他產業不同,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關鍵在于政策扶持與補貼情況,審批權“收與放”的意義遠非想象中那么大,也并非那樣簡單。新能源發展戰略應在審批權下放的基礎上,重新進行規劃和設計。
新能源整體規劃需先行
國家氣候戰略中心主任、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俊峰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看來,新能源審批權下放并不是最好的時機,至少在權力下放之前,國家需要出臺一個總量控制目標。”他說,國內風電、光伏審批權的下放應當慎重,目前并不存在“一放就靈”的預期。“國家一定首先要有宏觀的總體目標與具體的實施細則,例如哪些環節可以交由市場?哪些環節必須由國家宏觀管理?這是新能源審批權下放前需要認真研究明確的。同時,還要有一系列預防一哄而上不理性傾向出現的措施。”李俊峰說。
一位權威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在沒有整體規劃出臺的情況,下放風電、光伏項目審批權是欠缺理性的。他說:“現在提倡政府職能的轉變,但釋權并不是簡單地放權。尤其在目前政府對新能源補貼額度過大、拖欠嚴重、三角債凸顯、國家缺少整體規劃的情況下,審批權下放或將加劇這種現象的持續惡化。”
上述權威人士不無擔心地說:“如果風電與光伏電站和常規電站一樣市場化運作,不需要補貼,放權無可厚非。而新能源發出每一度電都需要國家的補貼,這個推動作用舉足輕重。中央政府作為清潔能源的最大買單者,放權之后,一旦地方無序審批很多項目,‘地方點菜、中央買單’的情況將不可避免。如果隨后產生的巨額補貼數額無法及時到位,勢必會迫使整個新能源行業進一步陷入發展困局。”
中電聯副秘書長兼規劃統計部主任歐陽昌裕也認同這一觀點,他說:“國家能源局如果能夠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管理,控制住其發展規模和布局,那么下放是可以的。否則又會回到2011年前無序建設的狀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該加快技術研發,并控制住個人分布式能源發展的節奏。”
新能源補貼合理性決定行業發展
在采訪中,業內人士普遍形成了一致的觀點,即促進國內風電光伏的發展,最重要的不在于審批權力的下放與否,而是取決于國家補貼的合理性。
李俊峰說:“決定國內新能源市場發展的關鍵在于補貼價格的合理性。新能源項目有利可圖,市場就會迅速啟動;反之,無利可圖的項目,誰批都沒有用,德國就是一個例證。德國政府在啟動新能源項目之初,只給出了一個相應的補貼標準,各種項目自由上馬、自由選擇,不需要政府批準,市場一樣可以快速啟動。”
海潤光伏副總裁李紅波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風電、光伏的審批權下放本身是好事,可以加快審批進程,但決不是新能源發展的核心。現在光伏行業發展滯緩,與誰批并沒有直接關系,也不是審批時間長短的問題,關鍵是項目拿不到補貼。”
歐陽昌裕表示:“可再生能源項目補貼發放問題目前非常嚴峻。雖然政府已完成了對2012年之前部分項目的補貼,但是拖欠風電、光伏補貼資金的現象并未得到根本改觀。目前,風電、光伏項目補貼資金缺口仍高達100億以上。”
據記者了解,我國可再生能源資金補貼來源主要有兩個途徑:一個是來自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一個來自電費中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雖然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已經陸續對先期運行的一批電站進行了結算,但杯水車薪,專項資金缺口依然巨大。而電價附加也已經連續調高,目前每度電提取8厘錢,再提高的可能性極小。
李俊峰說:“補貼標準才是啟動光伏市場的重中之重。風電、光伏審批權下放,表面上企業不用跑中央審批了,可以比較輕松拿到省里的通行證,一旦國家補貼不到位,拿到通行證的企業一樣也笑不出來。”
要做好各環節的統籌協調
與中央補貼的發放向來“政府一支筆”的情況類似,電站項目能否順利接入電網則完全由電網企業“說了算”,順利并入電網是新能源發展的另一個關鍵點。
此次新能源審批權下放,對于新能源并網的影響還不得而知。有業內專家表示,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實行配額制,給每個省分配總額,由省里決定分給誰。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指的是根據各地可再生能源資源、經濟總量、電力消費總量及電力輸送能力,規定在總電力供應量中必須有規定比例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
民生證券新能源首席分析師王海生說:“審批權下放是國家在管理思路上的一個進步,對分布式小項目也是一個支持。但補貼與電網消納仍是兩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在現階段新能源并網條件不理想的情況下,企業要拿到合理的收益,對收益率設置理論上就要超過10%,才能保證達到6%的實際收益率。但如果電網保證能給予一定的接納度,這個收益率是可以做得更低一些的,可以完全依靠市場的自我調節。”
國務院研究室綜合經濟司副司長范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能源領域大部分投資完全可以由投資主體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取消或下放能源領域部分項目審批權限是必要的,也有利于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保利協鑫董事長朱共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新能源的發展不僅需要項目審批權下放,同時也需要國土資源部對沙漠、荒地的審批權下放,以及國家電網對新能源接入系統審批權力的下放,這需要各個政府部門提前做好溝通,企業相信國家會做好新能源規劃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