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電改革是此輪電改重點任務之一。增量配電網經營是一種公用事業行為,但對社會資本而言仍然是一種投資行為,那么項目投資收益及相關價格機制對于吸引社會資本投資而言就非常重要。
2017年底出臺的《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科學給出了增量配電網四種定價方法:(1)招標定價法;(2)準許收入法;(3)最高限價法;(4)標尺競爭法。其中方法(1)適用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其他適合于非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但無論是哪種定價方法,其內涵均是反映配電網合理投資及經營下的合理收入。
在這一文件的指導下,許多省份也出臺了適用于本省的增量配電價格文件。但縱觀各省文件,鮮有能反映增量配電投資合理收入的具體可操作辦法。這不僅影響了增量配電業務的投資熱情,也使得項目建設方案畸形發展,加深了部分地區電網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并造成電網項目投資浪費現象,甚至影響了增量配電以外電網的合理發展。
一、“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是配電價格定價的基礎
增量配電業務是一種公共電網資源的投資與經營行為,屬于自然壟斷環節。公共電網輸配電價的定價方式核心思想則是反映電網投資的準許成本及合理收益。無論是哪種定價方法,其內涵均應是反映配電網合理投資及經營下的準許收入。目前對省級電網的輸配電價明確提出采用的是“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這一方法在對省級電網投資成本進行嚴格監管的同時,也給予了其合理收入的保障。對于增量配電網而言,除了基于“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準許收入法外,還給出了招標定價法、最高限價法、標尺競爭法等三種方法。
招標定價法試圖通過招標方式的充分競爭,發現項目的合理價格,這在光伏和風電等領域較為常見。但是和光伏、風電項目不同的是,光伏、風電項目能夠對項目成本以及發電小時數進行較準確的評估,因此各主體的投標價格能夠較真實的反映項目成本以及期待的收益。而增量配電業務在投標階段很難評估項目的負荷發展以及準確的投資規模,用絕對值價格投標只能是大多數項目非理性的賭徒式投標行為。有些地方提出基于省級輸配電價表的折扣系數招標定價方式,這一方式的根本是寄希望于監管周期內核定的省級輸配電價表能夠真實反映各個電壓等級的成本,也就是它的前提是我國的輸配電價體系已經進入一個較為合理的階段,顯然這還需要一段時間,并不適用于現在。
最高限價法本質仍然是一種基于“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這個最高限價本是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測算確定的價格,但卻被有些人誤解為基于省級輸配電價表的最高限價,已經與初衷差別較大。
標尺競爭法是一種較為先進的配電價格監管辦法,其可以減少政府對于各個電網企業成本監審的難度和壓力。但標尺競爭是在一個健康的、充分的市場中才具備合理性和使用價值,并且所參考的各個配電網配電價格針對其自身的投入產出本身也應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哪種配電價格定價方式,“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是增量配電網定價方式的基礎,這也符合公用事業投資的基本邏輯:公用事業不能存在暴利效益,但是需要有維持其正常運營的合理收入。
二、現有配電價格機制的悖論
無論采用哪種定價方式,增量配電在合理投資及經營下均應享有合理收入,配電價格應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確定。雖然文件要求“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但其與配電價格的合理性并不沖突。因為增量配電網實際獲得的配電服務費一方面取決于與用戶的結算價格,另一方面則取決于與外部電網之間的結算價格。
但目前各省市常用的方法是,根據用戶終端輸配電價不得增加的基本原則以及參考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與外部電網結算的原則,鎖定了增量配電網最高的價格空間。而這個最高價格空間,根據大多數省份的輸配電價表進行測算,不僅無法滿足配電企業的合理收入,甚至還有不少差距。
于是,現有配電價格機制最大的悖論就是:一方面鼓勵基于“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指導思想去制定增量配電價格;另一方面,又把增量配電價格空間限制在無法達到合理收入的范圍內。
三、不能反映合理收入的價格機制對增量配電業務的不利影響
1.影響了社會資本關于增量配電的投資熱情
目前,社會資本方(指電網公司以外的投資方,包括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對于增量配電的投資熱情已經逐步消退,主要源于對配電項目投資的預期收益越加模糊或者越加失去信心。雖然通過競爭性售電、綜合能源服務等市場業務能夠提升項目的投資收益,但對于配電網運營的監管性業務而言,如果沒有任何收益或者預期持續虧損,那么社會資本方很難有決心和信心去投資。更嚴重的后果是,如果社會資本對增量配電網投資都失去了興趣,那么誰來投資增量配電業務?
2.影響了增量配電建設方案的技術合理性
按照現有價格機制計算,在配電網接入與用戶接入沒有電壓等級差的情況下,增量配電企業對于這類用戶的供電服務將無法收取度電服務費。同時在現有價格機制下,配電網接入外部電網電壓等級越高,就能享有越高的電價收入。
這種情況極大影響了試點項目電力規劃以及配網建設方案的技術合理性。為了讓項目能夠有收益或者能夠提高收益,即便從技術角度不需要更高電壓等級供電的項目,仍然會希望提高增量配電網的并網電壓等級。這樣造成的后果是,不僅配電項目本身造成了浪費,也造成了區域其他電網設備容量的浪費。
3.影響了區域電網的整體合理、和諧發展
在追求更高電壓等級的訴求下,相關主體間的矛盾更加尖銳。一方面一些電網企業以該電壓等級不適合發展配電網為由阻撓增量配網項目推進,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也不肯輕易放松電網企業對相關高壓變電站的審批核準。這樣不僅增量配電項目推進困難,也影響了區域電網的客觀發展需求。
4.影響了監管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的分離
此輪電改要求逐步實現電網企業監管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的分離,對于增量配電網的要求也不例外,《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將配電網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獨立核算成本。然而,為了在配電服務無法收益的情況下維持增量配電企業的正常運營,很難讓配電企業做到監管性業務(配電)和競爭性業務(售電及綜合能源服務)的有效分離。
四、增量配電價格機制優化建議
長遠來看,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是保障增量配電乃至整個電網健康運行的基礎。輸配電價改革對于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性愈加突出,無論是電力市場建設還是增量配電業務發展,都與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密切相關。目前省級輸配電價核定結果,很難反映電網各個電壓等級的真實成本,這也是目前增量配電價格機制問題的根源。
然而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建立有一定難度,它不僅涉及到如何反映真實成本問題,也涉及到交叉補貼理清問題。相比于省級電網而言,對增量配網進行成本監審的優勢在于,由于其規模相對較小,各類成本相對更加清晰。因此現階段不妨將“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優先應用于增量配電網。即便“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也可以通過優化增量配網與外部電網企業的結算方式優先保障增量配網的準許收入。
與此同時,優化增量配網與外部電網企業的結算方式并不意味省級電網企業的利益受損,因為在準許收入的定價方式下,省級電網企業仍然可以通過全省電價回收對應其自身的“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準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