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信息中心 | 0評論 | 3733查看 | 2017-12-01 14:02:52
可再生能源是能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利于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能源資源。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障能源安全、加強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發展已成為我國應對日益嚴峻的能源環境問題的必由之路。
一、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一)水電開發利用
水電是我國應用規模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截至2015年底,我國水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1954萬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20.9%,排名世界第一。其中,抽水蓄能2303萬千瓦,大中型水電22151萬千瓦,小水電7500萬千瓦。2015年全國水電發電量約11264.2億千瓦時,占全國總發電量的19.4%,比2010年提高2.2個百分點。
分地區看,東、中、西部的水電裝機分別為4519.2萬千瓦、7088.8萬千瓦和20329.2萬千瓦,分別占全國水電總計容量的14.2%、22.2%和63.7%。
(二)風電開發利用
目前,風電已成為我國繼煤電、水電之后的第三大電源。截至2015年底,全國累計并網風電裝機容量達12934萬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8.6%,排名世界第一。其中,2015年新增并網裝機容量為3297萬千瓦,新增裝機容量再創歷史新高。2015年全國風電發電量1863億千瓦時,占全國總發電量的3.3%,比2010年提高2.1個百分點。
分地區看,三北地區10448萬千瓦,華北華中地區1430萬千瓦,南方地區1055萬千瓦,分別占全國風電總裝機的80.8%、11.1%和8.2%。
(二)太陽能開發利用
截止2015年底,全國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4318萬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3%,排名世界第一。其中,2015年新增裝機容量為1513萬千瓦,新增裝機創歷史新高;集中式光伏電站仍然占據主導地位,2015年新增裝機1374萬千瓦,累計裝機3712萬千瓦,同比增長59%。2015年太陽能發電量392億千瓦時,占全國總發電量的0.7%。
分地區看,東、中、西部的總裝機分別為1126萬千瓦、405萬千瓦和2786萬千瓦,分別占全國太陽能發電總裝機的26.1%、9.4%和64.5%。
(四)生物質能開發利用
我國生物質資源豐富,能源化利用潛力大,每年生物質資源總量約4.6億噸標準煤。截至2015年,生物質能利用量約3500萬噸標準煤,其中商品化的生物質能利用量約1800萬噸標準煤。目前,我國生物質發電已形成一定規模,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截至2015年,我國生物質發電總裝機容量約1030萬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的0.9%。其中,農林生物質直燃發電約530萬千瓦,垃圾焚燒發電約470萬千瓦,沼氣發電約30萬千瓦,年發電量約520億千瓦時。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發展可再生能源尚未形成社會共識
當前,歐美等主要國家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性,紛紛制定了宏偉的戰略目標,可再生能源將逐步成為能源供應的主力。雖然我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方向,但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在國家能源供應中的中長期戰略定位尚未明確,同時也沒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社會共識,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問題,相關部門不是采取強有力措施解決問題,而是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回避問題,使得可再生能源發展受到嚴重的制約。
(二)技術和經濟性仍然不強
近年來,雖然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快速進步,經濟性顯著改善,但是按現有的技術水平和產業基礎,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在關鍵技術上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缺乏系統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開發體系,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能力不強,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滯后,開發利用的成本仍然較高。再加上資源分布不均、市場規模小、不能連續生產等特點,可再生能源在現有市場條件下還缺乏競爭力,必須依靠政策支持等措施才能支撐其進一步發展,并最終使可再生能源在技術和經濟性上達到與常規能源可競爭的水平。
(三)政策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雖然《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體系框架,但相關政策法規體系還需進一步完善。一是尚未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各相關責任主體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責任未有效落實;二是尚未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在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上網方面的責權利不明確;三是沒有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網運行和優先調度管理辦法,以及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監管辦法;四是尚未建立調峰、調頻和備用輔助服務補償管理辦法,傳統電源缺乏為可再生能源電力調峰的積極性。
(四)現行的電力運行管理體制已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現有能源管理和運行機制是以化石能源為基礎建立的,越來越不適應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電力體制改革自2002年廠網分開之后,電價市場化改革一直停滯不前,發電環節仍采用“成本加成”的定價模式,高成本高電價,低成本低電價,既沒有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保護支出,也沒有反映市場上實時變化的供求關系。電網企業收入仍然是全部來自終端銷售環節與發電環節之間的“價差”,國家對電網的考核機制仍然是資產規模和利潤,電網企業對千家萬戶自建的分布式發電還存在一定的顧慮。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明確可再生能源的替代戰略
發展可再生能源對優化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等具有重要意義,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選擇。我們必須凝聚社會共識,堅持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不動搖,從國家高度進一步確立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替代戰略,明確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中長期發展中的總量目標,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快提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明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盡快建立國家能源統籌協調機制,整體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制定各地區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占當地電力消費比例的配額指標,明確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的責任,定期對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進行考核。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細化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運行和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監管力度,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網運行和優先調度管理辦法,以及可再生能源調度監管辦法,建立強有力的約束制度和監管機制,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的政策體系,依法保障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補貼機制和稅收政策
加快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補貼管理的長效機制,拓展補貼資金來源,確保可再生能源補貼及時足額到位,同時開展各類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研究,結合產業發展規模和技術成本,適度降低補貼標準,加快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通過試點推行費改稅,逐步取消附加在銷售電價上的各類附加收費,原有資金需求轉為在化石燃料燃燒環節征收環境影響稅,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保護支出的稅收機制,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社會效益和環保優勢,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四)健全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體系
建設綜合協調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實施、產業體系建設的技術服務支撐性力量,加強國家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綜合體系及能力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產品、設備的標準體系和檢測認證制度,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產品設備的市場準入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設備生產、項目建設和運營資質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運行狀況和產品質量監測評估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統計體系。實行風電、太陽能發電預測預報和并網運行實時調度管理制度,提高電網運行調度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技術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