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螢火蟲售電 | 0評論 | 5918查看 | 2017-05-12 09:33:31
總體來看,各國電力改革基本都是采用"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模式,但在具體機制設計方面,則與各國的資源分布特點、電網結構狀況、市場主體特性以及地區的經濟、法律、金融環境等基礎條件密切相關,各有特色。
(一)批發電力市場競爭模式
在發電環節,主要通過開放發電投資準入、建立電力批發市場、允許發電企業與用戶或配售電企業開展雙邊交易等方式引人競爭,目前實施市場化改革的國家和地區基本都實現了發電領域的競爭。從批發電力市場模式和交易機制來看,各國根據自身能源供應、電網結構等方面的特性選擇了不同的模式。
如下表所示,國外批發電力市場主要有三種典型模式:
一是全電量電力庫模式(Gross Pool),如早期的英國電力市場、澳大利亞電力市場;
二是雙邊交易為主、集中交易為輔的模式,最早應用于北歐電力市場,這是目前歐洲各國普遍采用的市場模式;
三是集中決策為主,電量市場和容量市場并存的市場模式,以美國PJM為代表,目前已經成為美國各區域電力市場的共同選擇,也是最為復雜的電力市場模式。
圖:批發電力市場典型模式
(二)電力市場交易品種
在電力市場中,按照交易標的的不同,可以將市場交易分為電能交易、輔助服務交易、輸電權交易、綠色證書交易、發電權交易等多種交易品種。從交易周期來看,主要包括中長期交易(一般為日以上交易,如周、旬、月、季、年、多年等)和現貨交易(一般指相對實時運行提前二天或日內進行的電力交易)兩大類型。
從國外電力市場建設發展的歷程來看,交易品種經歷了由少到多,逐漸完善的過程,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都是完整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多數電力市場以中長期交易為主。
中長期交易發揮保障市場成員收益、規避市場風險、吸引發電投資的重要作用?,F貨交易可以形成和體現真實的價格,平衡中長期交易與實際負荷之間的偏差,以及提高電力市場的競爭效率。
目前歐洲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電量占全部電量的60%,其中英國85%,法國87%、荷蘭68%、挪威33%、芬蘭45%、意大利42%。美國PJM市場中長期交易電量占70%~80%;俄羅斯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電量約占53%;日本幾乎全部為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電量僅占1%。
表:國外電力市場中的中長期交易量占比
二是電力商品生產和消費實時平衡的技術特性決定了所有電力市場中必須擁有實時平衡機制。
電力具有供需實時平衡、傳輸遵循特定物理規律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技術經濟特征。這些特性決定了發電與負荷之間的不平衡量必須實時調整,因此國外電力市場普遍建設了考慮電網安全約束的實時平衡機制,例如建立實時平衡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等,目的是采用市場的手段消除因負荷預測精度、天氣和事故等因素導致的電網實時運行中的電能供需不平衡。
三是隨著電力市場的發展成熟,在物理電能交易的基礎上逐步引入電力金融交易作為風險防范和套期保值工具。
從國外電力市場建設歷程來看,市場建設初期往往以物理電能交易為主,物理交易以實物為標的并按時交割。
隨著電力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大部分國家為規避市場風險和實現套期保值,開始大量引人電力金融交易品種。電力金融交易與一般商品金融交易相同,主要為期貨、期權交易,其功能主要在于發現價格和規避市場風險。
在電力市場中,以英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引人的差價合約也是一種金融性質的交易,主要是為了規避現貨市場的風險。目前國外電力金融交易規模已達到物理交易規模的10倍左右。
四是近年來,為應對電力基礎設施投資不足等問題,許多國家積極探索建立容量機制以保證發電充裕度和系統運行安全。
當前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對系統備用容量和輔助服務電源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同時,許多國家電力基礎設施進入大規模退役期,需要大量投資用于基礎設施的更換和升級。
為此,許多國家正在積極探索建立容量機制以保證電力基礎設施投資充裕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戰略備用容量機制,通常由輸電系統運營機構負責采購容量,并只在系統出現緊急情況時進行調用;
二是固定容量價格機制,一般由政府或監管機構決定容量價格,由市場決定容量;
三是容量配額機制,規定供電商必須承擔購買指定容量的義務,容量價格一般通過雙邊協商確定;
四是容量市場機制,由輸電系統運營商或供電商作為容量購買方,采用集中競價或雙邊交易的方式。
(三)價格機制
電價改革是電力市場建設的核心內容,實施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國家普遍開展了電價改革,主要集中在市場出清價格機制、電網環節的輸配電定價機制、價格聯動機制三個方面。
從市場出清價格機制來看,在集中組織的電力市場中,買賣雙方通過報價展開競爭,主要包括市場統一出清價(MarketClearingPrice,MCP)、按照報價支付(Pay as Bid,PAB)和節點邊際電價(Locational Marginal Price,LMP)三種機制。
MCP機制具有豐富的微觀經濟學理論基礎,更有利于提供有效的市場經濟信號,但存在機組聯合報高價推高出清價的風險。
PAB機制與MCP相比,可節省系統總購電費用,但不能提供有效的引導投資、生產和消費的市場經濟信號。
LMP的優點在于以電網的物理節點為基本單位,詳細考慮節點之間物理特性差異,目前看是電力商品特性和物理特性結合的最好的一種定價模型;缺點在于定價模型比較復雜、不好理解,需要進行系統培訓。
從輸配電價機制來看,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定價機制,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管住中間、放開兩頭"模式下電價改革的重點。
近年來,各國不斷改進輸配電價的定價機制和監管方式,統籌考慮保障安全可靠供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普遍服務、智能電網等新技術發展的需求,逐步形成體現公平負擔成本、合理反映位置信號和引導中長期投資、促進電力市場競爭、促進電網高效利用的輸配電價體系。
從銷售電價聯動機制來看,在市場逐步推進的過程中,在發電側價格為競爭價格,而用戶側的價格仍然受到管制的情況下,各國普遍建立了銷售價格隨批發市場價格變化的機制。
在美國、法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很多國家,主要采取縮短管制銷售電價調整期的方式,將批發市場的價格及時傳遞給受管制的用戶。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New South Wales,NSW)地方政府則設立了電價平衡基金,對于仍實行政府定價的小用戶,批發市場價格和政府定價之間的差額在平衡基金中滾動調整,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
(四)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度
隨著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問題日益成為熱點,電力市場面臨著如何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挑戰。
國外主要通過政府補貼和市場化競爭相結合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稍偕茉醋鳛榈吞辑h保能源,發展初期技術經濟性不如傳統能源,面臨著如何與常規電源進行競爭、如何收回投資等挑戰。各國一般通過建立政府補貼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機制,使得可再生能源可以部分參與市場競爭,并通過競爭促進運行效率的提升。
采取的激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電價機制。政府直接明確規定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格,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由此增加的額外購電成本支出,由國家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