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新聞網 | 0評論 | 3307查看 | 2017-03-01 14:16:24
2月10日,國家能源局印發《2017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提出要拓展能源國際合作,堅持“走出去”與“引進來”相結合,著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能源裝備品牌,著力增強開放條件下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全方位拓展能源國際合作。
自2013年我國提出“一帶一路”戰略愿景、倡導推進與沿線國家的能源合作以來,國內許多能源企業瞄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不斷拓展投資。通過能源合作投資既可以加強“一帶一路”地區國家的能源安全、減少地區能源貧困,也可以為中國與沿途國家開展其他合作奠定堅實的基礎,可謂“雙贏”。但是,有投資就有風險,能源投資金額相對較大,面臨的風險難以量化和把控,更需要企業提前預防。
“走出去”須警惕投資風險
1月15日,《2017“一帶一路”能源資源投資政治風險評估報告》在北京發布。
報告綜合了經濟基礎、社會風險、政治風險、中國因素、能源因素和環境風險等六大維度37個子指標,參考了共11個大型全球數據庫,量化評估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64個沿線國家的能源投資的政治風險程度以及變化原因。
與去年相比,2017年高風險和較高風險國家增多,但整體看,中東歐地區的投資風險仍然較低,中亞地區較穩定沒有變動,俄羅斯的投資風險由“較低”變為“中等”。報告分析,造成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有三個:
一是歐元的大幅貶值對中東歐地區的匯率變動產生劇烈影響;
二是歐美對俄羅斯的經濟制裁產生種種后果;
三是國際油價下跌打擊了資源國經濟狀況。
越是能源資源投資環境風險高的國家和地區,受到應對氣候變化責任的壓力越高,原本不清晰不完善的環境法律規章突然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給企業能源投資帶來的不確定性也就越大。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能源與資源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許勤華說:“風險對任何類別性質的國家都存在,可能因為意識形態、制度不同有所差異,但是基本上一致。所以,國別、地區結構性的風險永遠存在。差別在于,要意識到會遇到什么類型風險,要采取什么投資模式能夠最好、最優地規避風險,使之不會成為真正的危機。”
由于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越來越重視,氣候因素對這些國家和地區能源合作的影響也逐漸上升。我國企業在“走出去”時,更應該對投資國相關氣候環境政策予以密切關注,重視由此帶來的風險,并利用政策變化衍生的機會選擇合適的策略,才能獲得成功。
企業應重視事件風險管理
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是“一帶一路”重要沿線國家,中亞市場亦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近年來,中國對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國家的投資逐年增長,在多領域,尤其是能源領域互利合作不斷擴大,保持較快增長趨勢。
查德本˙派克律師事務所莫斯科代表處管理合伙人Andrei Baev先生在談到對俄投資時表示:“俄羅斯非常歡迎中國企業在石油與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發電、基礎設施等領域進行投資。”
說到中國企業投資前應注意的問題時,Andrei Baev強調:“雖然俄羅斯的外商投資制度與外國投資者一般而言沒有特殊限制,與本國投資者待遇相同,但是進行特定種類的交易時,需要政府批準、通知或監管。其中,外國投資者獲得核電等‘戰略性公司’控制權時,存在限制。”
除俄羅斯外,“一帶一路”上的中亞諸國與中國有著漫長交往史。如今,復興絲綢之路使得中亞利用巨大的過境運輸潛力,成為大陸貿易中心。這也是中國為大量商品開辟的又一條出口通道,是中國發展西部經濟的機會。因此,設施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
查德本˙派克律師事務所倫敦代表處高級合伙人Charez Golvala提醒投資者:“在中亞電力市場并購業務中,應當著重于政府監管、項目融資許可、風險分配和競爭法領域,企業應當重視事件風險的管理、交易架構和風險分配機制的設立。”針對投資風險,專家建議可設計多元化的投資結構,包括加大東道國政府、多邊金融機構的項目參與程度,進行投資合作等。
了解投資國法律很重要
土耳其是橫跨歐亞大陸的重要“橋梁”,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加之其快速增長的經濟導致能源供給壓力陡增,一些投資者嗅到了土耳其電力市場潛力,毅然躍馬疆場;另一些投資者則由于對電力市場的不熟悉而暫時選擇圍觀。土耳其電力市場潛力巨大。為解決電力供需缺口、實現2023年前成為世界十大經濟體的長期既定目標,土耳其將向能源項目投資1100億美元,全國總裝機容量提高至12.5萬兆瓦,可再生能源占全國總裝機容量的比率將提高至30%。土耳其對外商投資是持歡迎態度的,并制定了不少優惠政策,主要由4項不同的計劃組成:一般投資激勵計劃、地區性投資激勵計劃、大規模投資激勵計劃、戰略投資激勵計劃。
除土耳其外,其他國家對外商投資、發展綠色能源等方面也多有激勵性政策法規。例如加拿大,長期以來,該國不斷推行綠色能源政策,啟動了“清潔能源科技行動計劃”、“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計劃”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企業在制定投資策略時應及時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并加以利用,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
博歷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Jeffrey A.Read說:“提前進行法律調查,可以讓法律顧問以及收購方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和障礙,讓收購方能作出明智的決定,同時避免一些出乎意料的情況發生,并且有足夠的時間為解決這些障礙找到方法,還可以與被收購企業的管理層能夠建立比較好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