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般商品市場相似,較理想的碳價格形成機制應是市場機制,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碳價格的漲落。在其他條件不變時,需求增加,則價格上升;供給增加,則價格下降。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碳排放權清晰,碳交易規則公平合理。
價格形成機制是指價格形成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價格管理權限,即價格決策的主體是誰,由誰定價;二是價格形式,包括價格形成的方式、途徑和機理;三是價格調控方式,包括價格調控的對象、目標和措施。價格形成機制是市場機制中的基本機制,在市場機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價格形成機制是市場機制中最敏感、最有效的調節機制,市場機制要發揮作用,必須由價格機制來實現。價格的變動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商品價格的變動,會引起商品供求關系變化;而供求關系的變化,又反過來引起價格的變動。
同樣,作為一種市場形式,碳市場運行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來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行。碳市場價格機制的核心就是確定碳交易對象——碳排放權價格的決策主體、形成方式以及調控方式。
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方式
當前的價格形成機制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以市場定價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二是以政府定價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三是混合定價機制,即結合市場、政府、中介機構等多方面力量的價格形成機制。
所謂政府定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制定價格。政府定價是政府直接制定價格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價格形成的重要方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定價仍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完全壟斷行業一般采用政府定價方式。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屬于行政定價性質。
市場定價是指政府不直接干預價格的制定,主要由交易雙方根據碳排放權的市場供求變化和競爭情況來自主商定價格。市場定價主要發揮企業和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在價格形成中的作用。生產者根據市場的需求狀況、本企業的生產能力及有關因素,對所生產的產品或所能提供的服務確定相應的商品價格。同時,需求者或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對商品的偏好程度、消費習慣和消費心理、所需商品或勞務的替代品價格、互補品價格以及廣告對自身的影響等因素,自主決定是否接受生產者提出的價格。
混合定價機制主要是指由市場定價和政府定價相互結合的方式,共同發揮政府和市場在價格決定中的作用。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碳排放權價格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
與一般商品市場相似,較理想的碳價格形成機制應是市場機制,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碳價格的漲落。在其他條件不變時,需求增加,則價格上升;供給增加,則價格下降。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碳排放權清晰,碳交易規則公平合理。
碳交易的供給者包括減排行業中超額達標企業、行業退出企業、擁有核證減排額度機構、出售碳配額的儲備者、投機賣空者(虛擬供給者)等。碳交易的需求者包括未達標企業、新進入企業、改擴建企業、基于社會責任自愿購買抵消額的企業、購買配額的儲備者、投機買空者(虛擬需求者)等。
增加需求、導致碳價格上升的主要因素為:擴大減排責任行業覆蓋范圍;擴大減排責任區域覆蓋范圍;強化配額總量設定,如采取高標準基線、提高技術標準等;提高檢測標準和處罰力度;對特定行業排放源配額分配從緊等。
增加供給、導致碳價格下降的主要因素有:增加行業排放許可配額;增加區域排放許可配額;降低配額總量設定;允許使用減排信用抵消;對新建項目免費發放配額,對擴建項目部分免費發放配額;對特定行業排放源配額分配放松等。
通過影響供給與需求,間接影響碳價格的因素有:燃料價格、能源價格、天氣條件、經濟增長率、排放量消減信息、配額分配情況和市場勢力等。如在第一階段初期,歐盟的煤炭與天然氣價格差距加大(煤炭價格下降,天然氣價格上升),使電廠不得不燒更多的煤炭,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因此電力生產商對碳配額的需求增加,碳價格上漲。
影響自愿碳市場價格的因素包括:減排項目類型、項目開發標準、項目地點、項目規模、項目生效期、項目附加值等內部因素,以及宏觀經濟形勢、同類產品競爭、政府政策等外部因素。不同項目的成本和品質不同,因而對價格產生影響;項目開發標準越高,信用越好,價格越高;地點通過影響買家的偏好而影響價格;小規模項目相對稀缺導致價格較高;項目生效期越早價格越高;項目附加值越多價格越高;經濟高漲價格越高;同類產品競爭越激烈價格越高;政策越鼓勵價格越高。
從CDM(清發展機制)項目交易來看,影響我國碳交易價格的主要因素是歐盟配額數量、各國的實際排放量、國際制度的變化、交易成本和碳信用的認證標準等。國內市場價格的首要影響因素是國際碳交易市場需求量。國際碳交易市場需求量則是通過需求方配額數量和實際排放量共同決定的,即碳交易市場的需求量=配額數量-實際排放量。由于歐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需求方,因此歐盟設立的配額數量對于全球碳排放權需求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當各國配額總量設置較為寬松時,企業機構等對需要購買的碳排數量減少,會導致我國市場價格走低;當配額總量設置較為嚴格時,則剛性比較強,可能會導致碳排放需求的增加,我國的市場價格也會因為需求增加而水漲船高。實際碳排放量也會影響到全球需求,進而影響碳排價格。在CDM條件下,交易成本是指CERs的買方和賣方為完成轉讓CERs交易所支出的全部費用與CDM項目活動相關的交易成本,包括尋求項目成本、項目文件開發成本、談判成本、合格性審定成本等。
分階段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我國碳市場價格機制改革的方向應該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價格,當前應遵循分階段推進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以政府定價為主的階段。在碳排放市場形成之初,作為一個政府創造的市場,市場定價機制尚不成熟,為了避免惡性競爭和整體利益受到損失,要發揮政府在價格形成中的作用。在市場建立初期,可參照歐盟交易市場的價格以及國內市場的供求情況,實行以政府定價為主的價格決定方式,可能更利于市場的平穩運行,防止價格波動過大。當然,政府應根據市場供給和需求、企業出售碳排放權的項目成本和環境成本等各種影響因素進行合理定價。
第二階段,混合定價階段。逐步引入市場定價,采取市場定價和政府定價共同調節的方式,共同發揮兩者的價格調控作用。政府限定合理的價格波動范圍,市場在定價范圍內發揮定價作用,保障市場的健康運行。一方面政府要實行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針對碳交易價格可能會出現局部性、階段性的較大波動,為應對突發價格事件,政府預先制定最高限價干預措施,實行最高限價管理,由碳交易協會提出具體價格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后執行。另一方面,啟動反價格欺詐專項行動。主要打擊價格欺詐行為,如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等價格欺詐行為。
第三階段,以市場定價為主的階段。隨著碳交易市場的不斷成熟,各種制度和規則的逐步健全,應逐步減少政府對價格的直接干預,適當擴大市場定價的范圍,最后實現完全由市場供求來決定價格的市場定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