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 0評論 | 4200查看 | 2015-01-13 16:24:00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規范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管理,促進天然氣發電產業健康、有序、適度發展、經商國家能源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天然氣發電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及投產時間,實行產別化的上網電價機制。
(一)對新投產天然氣熱電聯產發電機組上網實行標桿電價政策。具體電價水平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天然氣發電成本、社會效益和用戶承受能力確定。
(二)新投產天然氣調峰發電機組上網電價,在參考天然氣熱電聯產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適當考慮兩者發電成本的合理差異確定。
(三)鼓勵天然氣分布式能源與電力用戶直接簽訂交易合同,自主協商確定電量和價格。對新投產天然氣分布式發電機組在企業自發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電網企業收購的電量,其上網電價原則上參照當地新投產天然氣熱電聯產發電上網電價執行。
(四)已投產天然氣發發電上網電價要逐步向新投產同類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歸并。
二、具備條件的地區天然氣發電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或電力用戶協商確定電價。
三、建立氣、電價格聯動機制。當天然氣價格出現較大變化時,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應及時調整,但最高電價不得超過當地燃煤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或當地電網企業平均購電價格每千瓦時0.35元。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采取財政補貼、氣價優惠等措施疏導天然氣發電價格矛盾。
四、加強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分布式能源建設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分布式能源建設的監督管理,新建企業必須符合集中供熱規劃,同時要落實熱負荷,防止以建設熱電聯產或分布式能源的名義建設純發電的燃氣電廠。
五、對天然氣發電價格管理實行省級負責制。各地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報我委備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2014年12月31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