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政府網 | 0評論 | 4250查看 | 2014-11-25 09:21:00
24日消息,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
能源領域再次成為行政審批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取消和下放的58項行政審批項目中,原本由國家能源局審批的項目有6項,包括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核;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核;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劃。
此外,國務院取消國家能源局主辦的全國火力發電可靠性金牌機組和全國供電可靠性金牌企業表彰;將由國家能源局行使的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改為后置審批。
以下為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原文摘錄: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序號:39
項目名稱: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無
設定依據: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序號:40
項目名稱: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核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設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處理決定:取消
序號:41
項目名稱: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無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處理決定:取消
序號:42
項目名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核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無
設定依據: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處理決定:取消
序號:43
項目名稱: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無
設定依據: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電監會令2006年第22號)
處理決定:取消
序號:44
項目名稱: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劃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無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發改政研〔2004〕300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處理決定:取消
附件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序號:17
項目名稱:全國火力發電可靠性金牌機組和全國供電可靠性金牌企業表彰國家能源局
主辦單位:國家能源局
處理決定:取消
附件4 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序號:52
項目名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國家能源局
實施機關:國家能源局
設定依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改為后置審批
處理決定:改為后置審批
附件: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國務院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