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將有力推動我國能源轉型與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黨委書記、院長李昇
全球能源格局深刻調整與我國經濟社會進入新發展階段的大背景下,保障能源安全、推動能源轉型是我國能源發展的關鍵議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為我國能源領域的高質量發展繪制了宏偉藍圖。在此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的頒布實施,不僅是落實三中全會深化改革、推進現代化戰略部署的有力舉措,更是我國能源法治建設長期積淀與新時代發展要求深度融合的最新成果,標志著我國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邁出了堅實步伐。聚焦能源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的新趨勢,能源法的出臺意義重大,將對引領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以及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產生深遠影響。
一、能源發展新形勢
全球能源格局深刻變革。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日益嚴峻,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力度不斷加大,全球能源消費結構逐步優化。新能源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為能源行業帶來了新的變革機遇。然而,國際能源合作與競爭也日益激烈,能源地緣政治格局復雜多變,國際能源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增多,如油價波動、供應鏈中斷等風險不斷增加,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愈發凸顯。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能源規劃引領和開發利用,提升能源科技創新水平,為能源清潔低碳轉型以及可持續的供應提供法律保障。
能源安全可靠供應與轉型壓力增大。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能源需求不斷增長,能源安全可靠供應與轉型面臨巨大壓力。一方面,國際能源市場的波動和不穩定因素直接影響我國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另一方面,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能源消費需求,對能源供應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應對這些挑戰,必須加大可再生能源開發力度,減少化石能源依賴,提高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重。這不僅是實現能源轉型的必然選擇,也是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舉措。因此,亟需在法律層面明確能源市場體系建設、儲備與應急體系以及監督管理規定,以確保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能源法治建設亟需完善。在我國已進入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現代能源產業進入創新升級期,需要進一步保障能源轉型升級以及增強能源供應鏈安全性和穩定性,雖然我國已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缺少一部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解決能源行業發展的整體性、全局性問題,協調各單行能源法律法規關系,同時,我國也需要通過立法明確并鞏固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法律地位,為能源發展提供全局性的制度設計,從而帶來有效的法律支撐。
二、能源法出臺的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的出臺,填補了能源領域基礎性法律的空白,對能源規劃、開發利用、市場體系、儲備應急、科技創新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為能源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標志著我國能源領域法治建設邁出了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是完善能源法治體系,夯實能源發展法治根基。能源法的出臺對于我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雙碳目標實現,貫徹能源安全新戰略,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低碳轉型意義重大。能源法通過明確規劃、開發、儲備和應急制度體系,確保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增強能源供應可靠性和韌性。此外,能源法明確推動能源市場體系建設,鼓勵引導各類主體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能源科技創新,為能源的高質量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能源市場化發展,激發創新活力。能源法的出臺夯實了我國能源發展法治根基,將有效提升國家能源安全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是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地位,加速能源結構轉型。能源法將明確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為可再生能源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不僅確立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優先地位,還通過明確非化石能源中長期目標、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目標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加速推動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轉變,促進能源結構的優化升級,將有助于減少對化石能源的依賴,為應對氣候變化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是推動能源消費與生產革命,促進經濟社會綠色轉型。能源法深入貫徹能源安全新戰略,推動能源消費革命和生產革命,通過明確法律地位、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等,為各能源品種營造了公平、透明的法律環境。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領域,通過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核等制度,將進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消費比例,促進經濟社會消費的綠色轉型。
三、能源法引領可再生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
能源法的頒布將進一步推動能源結構優化轉型,其在能源科技創新、市場體系建設、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監管等方面系統性規定,將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有力保障。
一是明確導向,優化可再生能源發展布局。能源法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大力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導向。未來,我國還將進一步加強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優化風電、太陽能、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布局,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統籌。具體而言,將結合生態治理穩步推進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化開發建設,積極推進分布式新能源在城市、農村、園區等地區有機融合就近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提高可再生能源供應的可靠性與靈活性。同時,還將推進海上風電建設,積極發展光熱發電,鼓勵生物質、海洋能和地熱能的發展,因地制宜推進其多元化利用,實現多種可再生能源的互補利用,推動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和產業升級。
二是強化創新,提升可再生能源產業競爭力。能源法鼓勵和支持能源領域科技創新,特別是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新材料的研發、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發展,促進能源新技術與產業結構優化。未來,我國將進一步加大在風能、太陽能等領域的技術研發投入,推動高效光伏電池、大容量風電機組、新型儲能、氫能等關鍵技術的突破和應用。同時,還將加大能源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建立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推動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提升能源行業的整體創新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
三是健全機制,營造良好發展環境。能源法推動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能源電力市場體系,推動形成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將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營造更加透明、高效、可預期的市場環境。同時,能源法特別明確了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進一步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綠證作為一種可交易的憑證代表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環境屬性,將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市場化消納,推動能源消費向低碳化、綠色化方向轉型。此外,能源法還明確了依法規范市場秩序,平等保護能源市場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來源:中國電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