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家發改委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1、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將被分為兩部分
根據該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將被分為兩部分,如下表所示。
1)電網企業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消納;
2)電力調度機構應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電量收購政策要求,并保障已達成市場交易電量合同的執行。
對未達成市場交易的電量,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按照相關規定,采用臨時調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級電網富余容量進行消納。
3)因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原因、電網安全約束、電網檢修、市場報價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的,對應電量不計入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記錄具體原因及對應的電量。
2、未完成保障性收購的,電網、電力調度機構將被除以罰款!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規定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未及時完成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電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服務的;
(四)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五)因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或者電力交易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其他情形。
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化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者減少設備原因影響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設備維護和保障設備安全的責任分界點。
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日計劃安排和實時調度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場交易規則,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調度。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特性,編制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調度的具體操作規程。
3、將長期跟蹤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況
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應于每月8日前按對應級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相關信息:
(一)上網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市場交易電量和臨時調度電量等;
(二)未收購電量及相關原因。
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應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相關信息:
(一)上網電量、電價,保障性收購、市場交易和臨時調度的電量、電價;
(二)未收購電量及相關原因。
4、納入保障的項目需滿足條件
納入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沼氣發電除外);
2)項目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3)符合并網技術標準。
文件原文如下: